10,384.08元是否真实存在
要求原告提交具体合同、区域附件、逐期账目、付款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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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 QUESTIONS
要求原告提交具体合同、区域附件、逐期账目、付款与核销。
正式立案日已明,但仍要查清首次提交起诉状日及其他中断事由。
人员花名册、排班考勤、外包验收和持续履约记录是调查重点。
不预断棚改房等于保障房,只调取登记底档和2016年收费底档核对。
SUBMISSION MATRIX
| 文件 | 名称 | 优先级 | 现在是否提交 | 主要作用 | 关键证据 | 最大风险 |
|---|---|---|---|---|---|---|
| 01 |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棚改安置货补及物业收费性质 | 高 | 本周提交 | 查清棚改登记、货币补贴购房及2016年核价对象 | 产权证和收费档案线索 | 法院可能认为与2.2元争点的必要性有限 |
| 02 | 责令原告提交书证及电子数据申请书 | 高 | 本周提交 | 锁定合同、区域、账目、微信主体、人员及持续履约 | 原告协议、微信和现有基础合同 | 法院可能只部分准许,需优先保住关键类别 |
| 03 | 申请查明首次起诉提交时间及立案流转记录 | 高 | 本周提交 | 确定起诉中断时效的真实日期,审查2023年2,966.88元 | 2026年8月5日正式立案和半年度付款条款 | 可能存在早于正式立案的有效提交记录 |
| 04 |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协议代签 | 中高 | 条件成熟提交 | 查明谁签字、是否授权、物业是否知情 | 代签律师朋友的亲历证言 | 证人身份、联系方式和出庭意愿尚未补齐 |
| 05 | 笔迹鉴定申请书备用 | 备用 | 暂不提交 | 仅在原告持原件并坚持本人亲笔时鉴定签名 | 个人协议原件与合格样本 | 无原件或对方承认代签时,鉴定无必要 |
| 06 | 现场勘验申请书天台备用 | 中 | 视现场决定 | 固定天台架空板、地砖、警示和隔离的当前状态 | 开庭前现场、原始照片视频及点位图 | 当前状态不能单独反推全部历史期间 |
| 07 | 延期举证及补充质证期限申请书备用 | 备用 | 暂不提交 | 应对原告庭前或当庭大量补证 | 新证据清单、收件日期和页数 | 无迟延补证事实时不具备提交基础 |
| 08 | 继续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反诉状研究备用 | 研究备用 | 暂不提交 | 在证据充分时请求巡查、警示、隔离及依法处理维修 | 天台现状、物业通知和维修责任证据 | 当前证据不足,且可能涉及专项维修资金或建设单位责任 |
| 09 | 庭前程序申请提交顺序及操作指南 | 内部指南 | 不作诉讼申请提交 | 统一提交时机、附件和留痕操作 | 九份文件及当前证据状态 | 若未核对举证期限,条件性申请可能过期 |
FILES
查清棚改登记、货币补贴购房及2016年核价对象
锁定合同、区域、账目、微信主体、人员及持续履约
确定起诉中断时效的真实日期,审查2023年2,966.88元
查明谁签字、是否授权、物业是否知情
仅在原告持原件并坚持本人亲笔时鉴定签名
固定天台架空板、地砖、警示和隔离的当前状态
应对原告庭前或当庭大量补证
在证据充分时请求巡查、警示、隔离及依法处理维修
统一提交时机、附件和留痕操作
ACTION ORDER
OFFICIAL SOURCES
FULL TEXT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为查明涉案房屋登记为“出让/棚改安置房”的形成依据、棚改货币安置补贴购房事实,以及山语城三期住宅物业服务费2.2元/平方米·月在2016年申报、核定、登记或者备案时所对应的房屋类别、收费对象和服务等级,请人民法院向下列机关、单位或者实际档案保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单位: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实际保存涉案房屋登记档案的机构。
申请调取:
待证事实:涉案房屋为什么登记为“棚改安置房”,其具体取得方式、政策依据和房源性质为何。申请人已经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可以证明登记结论,但不能替代形成该登记结论的底档。
调查单位: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长沙市住房保障局、涉案原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棚改项目实施机构,或者承继其职能并实际保存档案的机关、单位。
申请调取:
待证事实:申请人陈述的“原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化安置、取得棚改安置补贴并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是否属实,以及该取得方式在有关住房政策中的准确分类。
调查单位:长沙市财政局、相关区财政局、住房保障或者棚改补贴结算机构,以及实际保存补贴资金档案的机关、单位。
申请调取:
待证事实:补贴是否实际核准、拨付并用于购买涉案房屋,以及补贴购房与产权登记之间的对应关系。
调查单位: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福区发展和改革局、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实际保存山语城三期收费档案的机关、单位。
申请调取山语城三期2016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2.2元/平方米·月的完整行政档案,包括:
请重点查明:山语城三期是否包含棚改安置房或者使用棚改安置补贴购买的住房;2016年申报时将该类住房按照何种房屋性质申报;2.2元标准的核定、登记或备案对象是否明确包含涉案房屋;项目内是否存在按房屋类别分别收费的文件。
如果上述原始档案仍不能说明“使用棚改货币补贴购买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产权登记为棚改安置房”的物业收费分类,请法院视审理需要,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函询:该类住房在2016年收费核定以及2019年、2025年后续政策中分别属于何种住房类型;是否被纳入保障性住房或者其他特殊收费住房范围;相关结论所依据的文件及适用期间为何。
申请人不请求主管部门代替法院进行法律判断,只请求其说明所掌握的行政档案和政策分类事实。
原告请求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物业费10,384.08元,实际按112.38平方米、2.2元/平方米·月、42个月计算。现有不动产权资料明确记载:涉案房屋权利人为李国平,建筑面积112.38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棚改安置房”。该登记结论属于已经掌握的公文书证事实。
申请人进一步陈述,其原房屋因棚改、征收被拆迁,申请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取得政府棚改安置货币补贴后购买涉案房屋。该部分目前只有申请人陈述和产权登记结果,尚缺十余年前形成的资格审核、补贴凭证、财政结算和房源备案原始资料。上述资料主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原棚改机构保管,申请人以个人身份无法完整取得。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第五条第(五)项曾规定,符合条件并取得棚改安置补贴的被征收对象,可以在中心城区自主选购一定面积内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使用补贴购买的房屋产权性质登记为棚改安置房。该规定说明,“棚改安置房”的产权登记与购入普通商品住房可以并存,故现阶段不能仅凭产权证上的文字直接认定涉案房屋当然属于保障性住房;但该登记足以使房屋的政策来源、2016年价格申报分类及2.2元标准的适用对象成为需要查明的事实。
长发改价调〔2019〕8号和长发改价调〔2025〕8号均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作出区别规定,其中2025年文件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其实施前已经备案审查且合同尚未到期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上述后续政策不能当然追溯推翻2016年收费文件,也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的房屋适用1.5元/平方米·月;其意义在于表明房屋类别可能影响收费政策,因而必须先调取2016年原始收费底档、房屋性质档案和过渡适用材料。
上述证据分别由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原项目实施单位保存,包含历史审批、个人补贴和行政价格档案,申请人客观上无法自行完整调取。证据与原告主张2.2元收费标准是否适用于涉案房屋具有直接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请依法准许。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1. 不动产权证书有关页复印件;2. 原告民事起诉状复印件;3. 原告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有关页复印件;4. 能够识别2016年收费核定编号的现有行政材料复印件。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下列由其控制、与10,384.08元物业费请求直接相关的书证及电子数据;涉及员工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第三人隐私的,可以由被申请人脱敏后提交并依法采取不公开质证等保护措施。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结合举证责任依法审查。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确定原告收费所依据的具体合同、涉案房屋所属区域、合同在42个月内是否持续、现原告是否为相应债权人。这些事实直接关系全部本金。控制依据:合同及内部授权、履约资料由作为合同当事人或者实际服务人的被申请人持有,其在个人协议中也明确引用基础合同作为收费依据。
提交2021年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纸质原件,包括原始签字页、装订、骑缝、印章及附随交房签约记录。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核对现有复制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查明“李国平”签名的原始载体和书写方式,并据此决定是否需要笔迹鉴定;该协议是原告已经提交的主要收费证据。控制依据:原告以该协议起诉,原件应由原告或者其档案管理主体保管。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原告主张的是10,384.08元确定余额,不是单纯数学乘法。法院需要核对各期债权是否产生、是否已付、由谁付款、如何核销。控制依据:上述账簿和原始凭证系被申请人在日常收费经营中形成、保存,属于其控制的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分别审查《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催告、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认、既往付款和个人协议追认。房号备注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问题,截图中“美女”“李姐”“李女士”的称谓与李国平身份不一致。控制依据:原告提交了截图并主张“多次催讨”,完整数据和原始设备由原告及其工作人员掌握。
申请范围限定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山语城三期项目,并按下列层次提交:
第一层,人员存在与到岗:项目组织架构、月度人员花名册、岗位设置表,保安、保洁、工程维修、客服、绿化等岗位的每月计划人数和实际人数,排班表,以及实际使用或者形成的考勤、门禁、打卡记录。
第二层,实际用工关系: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在本项目实际工作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资料、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汇总或者报酬支付凭证。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无关信息可以脱敏。该层资料仅用于核验人员是否真实存在并服务于本项目,不用于审查个人工资高低或者物业利润。
第三层,第三方外包:如安保、保洁、绿化、消防、电梯、设施设备维护等由第三方承担,提交外包合同、约定岗位及人数、实际进场人员名单、进场记录、排班和考勤、月度服务确认或验收记录、发票及付款凭证。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比较合同、收费标准所对应的人员和服务要求与实际配置、实际到岗情况。单纯证明小区设有项目部或者某日有人员在场,不能完整证明42个月持续履约;工资金额也不能单独证明服务质量。控制依据:上述资料均由被申请人作为用工、派遣接收、外包委托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在正常经营中形成和控制。
提交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能够合理反映持续履约情况的下列资料:
申请人不要求被申请人证明42个月每一天的全部服务细节,而是请求提交按合同、行业管理和其正常经营惯例应当形成、足以反映各年度持续人员配置与履约的记录。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原告是否在42个月内提供了与合同约定、服务等级及2.2元收费标准相匹配的服务,影响全额收费是否成立以及必要时应否依法调整金额。控制依据:资料由实际物业服务人自行制作、保管,申请人无法取得完整原始记录。
提交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涉案楼栋共用天台、屋面的巡查记录、维修工单、破损登记、整改记录、安全警示、隔离措施、业主投诉、事故处理和维修验收资料。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申请人陈述共用天台架空板、地砖曾发生破损并导致踩空。现有基础合同附件将共用天台、住宅屋面列入共用部位,并约定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义务。原告是否发现、警示、隔离并及时处理,是具体履约事实。申请人不主张该事件当然免除42个月全部物业费。
控制依据:巡查、维修、警示和投诉处理记录均由被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人制作、保存。
申请期间限定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申请提交:
申请范围不包括原告全部财务账簿,只限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直接有关的合同、收支和公示材料。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查明原告是否履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公开义务,以及涉诉期间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现阶段并不以尚未核算、尚未确定的公共收益直接抵销本案物业费;如后续查明存在依法属于业主共有且申请人依法享有确定份额的到期收益,再依法另行主张相应权利。
控制依据:相关经营合同、收支核算和公示资料由被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人持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要求共有部分收益归属和信息公开。
原告请求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共42个月物业费10,384.08元。其应当证明请求权基础、适用区域和期间、2.2元费率、逐期应收和实收、最终余额、催告以及与收费标准相匹配的服务履行。现有起诉状、个人协议复制件和单页微信拼图不能替代上述原始材料。
本申请已经按待证事实分组并限定时间、项目和范围。原告如果主张其在42个月内持续提供约定服务,相关项目人员、外包、巡查、维修、投诉、公示和收费账簿应当在正常经营中形成并由其控制。申请人无法进入原告用工、财务和物业管理系统自行收集。对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脱敏并依法保护,不影响法院核验人员真实性、项目归属和服务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请依法准许。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1. 原告《民事起诉状》复印件;2. 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制件有关页;3. 原告微信截图打印件;4. 现有基础合同、区域材料及关联裁判有关页。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为准确审查申请人已经提出的2023年度物业费诉讼时效抗辩,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在案卷中固定:
如上述信息包含法院内部管理内容,请法院至少就原告首次向法院提交本案起诉状的日期作出庭审确认、笔录记载,或者将可以公开给当事人的系统记录、收件凭证附卷并交双方质证。
原告请求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物业费。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约定,续费按半年度交纳,业主应在每半年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预交下一半年度物业费。据此,2023年上半年费用原则上于2022年12月25日前交纳,2023年下半年费用原则上于2023年6月25日前交纳。
申请人已经向法院询问确认,本案正式立案日期为2026年8月5日。申请人据此对2023年度全年物业费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按原告主张的月费247.24元计算,2023年度12个月共2,966.88元;该抗辩若成立,10,384.08元诉请应先减除2,966.88元,余额上限为7,417.20元,其他期间仍应继续审查合同、区域、费率、履约、付款和催告。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22日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批)对物业费诉讼时效提出参考意见:每一收费周期债务更具有独立性,应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分别计算,不适用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规则;答问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21-007)。申请人知悉该答问属于学习、研究和参考资料,并非司法解释,但其中涉及的各期独立债务判断与本案半年度预交约定直接相关。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之日起中断。因此,法律上的关键时间可能是原告首次向法院提交本案起诉状之日,不一定等同于2026年8月5日正式立案日。
现有案卷没有向申请人显示早于2026年8月5日的网上立案提交、法院收件或者补正流转记录。申请人不能接触法院立案系统,客观上无法自行取得。原告如主张其在相应期限届满前已经提交起诉状,应以法院收件或者网上立案记录证明。
原告现有微信截图形成于2023年3月31日,联系人备注为“涉案房屋”,物业人员称对方“美女”“李姐”“李女士”,尚不能证明实际使用人就是李国平。即使假定该次微信属于向李国平本人有效主张权利,其对当时已到期的2023年上半年费用发生中断后,至2026年8月5日也已超过三年,仍需审查此后是否另有有效中断。2023年下半年费用在2023年3月31日尚未到约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该次聊天不能当然产生中断尚未起算期间的效果。
本申请不是质疑法院立案工作,而是为了准确确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客观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前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请依法查明。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1. 原告《民事起诉状》复印件;2. 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有关页;3. 2023年3月31日微信截图打印件。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证人:【姓名待补】,职业:律师【执业机构待补】,住所:【待补】,联系电话:【待补】。
请求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证人于本案开庭时出庭作证,并就2021年3月收房现场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实际签署过程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询问。
原告以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制件作为本案核心证据。申请人明确否认乙方栏“李国平”系本人亲笔,并陈述其在收房现场拒绝签署,最后由同行律师朋友代写“李国平”。该证人亲身参与签署现场,其证言关系到文件签名真实性、是否存在授权、无权代理后有无追认,以及原告能否主张表见代理中的善意和无过失,无法由一般书面说明完全替代。
证人只应陈述本人亲历的客观事实,不就协议效力、表见代理是否成立等法律问题发表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四条,请依法准许。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1. 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 证人联系方式确认;3. 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签字页复制件。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本申请仅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提交:原告提交2021年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纸质原件;原告坚持乙方栏“李国平”签名系李国平本人亲笔书写;双方对书写人存在实质争议。原告如承认系他人代写,应直接审查授权、追认和表见代理,不再进行没有必要的本人笔迹鉴定。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原告提交的2021年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件乙方栏“李国平”签名是否由申请人李国平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原告以个人协议证明双方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并主张2.2元收费标准。申请人明确否认乙方栏签名为本人亲笔,并陈述该签名由同行律师朋友代写。现有材料仅为复制件,复制件不能稳定反映笔画、压力、墨迹和书写顺序,不宜直接作为笔迹鉴定检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该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鉴定申请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费用。为避免丧失程序权利,申请人在原告坚持本人亲笔并提交适格原件时提出本申请,愿依人民法院通知先行预交鉴定费用,最终负担由法院依法确定。
鉴定只能回答签名是否由李国平本人书写,不能回答他人代签是否得到授权、是否追认或构成表见代理。原告不能提交原件、拒绝提供检材或者导致鉴定不能的,应由法院结合私文书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复制件的证明力和不提交证据的原因依法评价,不应将不能鉴定当然归责于申请人。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在涉案楼栋共用天台架空板、地砖破损及安全防护不足的现状在开庭前仍客观存在时,请人民法院对涉案楼栋共用天台及与申请人拟提交照片、视频相对应的点位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或者视频记录。
建议勘验下列事项:
申请人陈述,共用天台曾有架空板、地砖破损,申请人曾踩空,其他业主亦有类似反映。该陈述目前尚需原始照片、微信群聊天、证人和物业记录补强。现有B/C区基础合同附件显示,共用天台、住宅屋面属于共用部位,并约定巡查、检查、维修养护等服务内容。
原告请求按照2.2元/平方米·月全额收取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的物业费,具体共用部位的巡查、维护、警示和隔离情况与原告履约程度有关。现场状态容易因维修、清理或者继续破损发生变化;当事人照片只能从选定角度反映局部,必要时由法院勘验有助于固定客观现状。
申请人同时说明,现场勘验只能直接证明勘验时的状态,不能单独反推2023年至2026年全部期间状态完全相同。历史持续时间仍应结合带时间信息的原始照片、完整群聊、投诉、巡查维修记录和证人证言认定。申请人亦不主张个别点位瑕疵当然免除42个月全部物业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请依法准许。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1. 现场点位示意图;2. 原始照片、视频打印页及电子载体清单;3. 相关微信群完整记录;4. 基础合同有关共用天台、屋面巡查义务页。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因原告于【收到新证据日期待补】在【开庭前/庭审中】新提交【证据名称、数量、页数待补】,请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涉及基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区域资料、2016年价格核定、42个月收费账簿、人员考勤和外包资料、履约台账、催告及微信原始数据等。上述资料形成时间跨度长、数量可能较大,真实性、完整性及相互对应关系需要逐项核验。
原告如在举证期限临近届满、开庭前最后阶段或者庭审当天集中提交前述资料,申请人需要核对原件和复制件,审查合同版本、区域、价格、逐期应收实收、微信主体、诉讼时效中断以及人员与服务记录的连续性。仓促当庭表态可能造成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的错误判断,也无法及时补充相反证据。
申请人提出本申请不是拖延诉讼,而是针对原告迟延或者集中补证所必需的程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允许当事人在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时申请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了延长举证期限、反驳证据交换和书面质证。为保障双方充分质证,请依法准许。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原告新提交证据清单、送达或者收件时间证明【提交时补】。
本稿不作为当前默认提交文件。只有在开庭前固定天台当前破损、物业管理范围、具体点位、原告现仍为服务人以及物业未采取合理措施的证据后,再删除本提示并定稿提交。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反诉原告系山语城三期涉案房屋业主。反诉被告系本诉原告,并主张其在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持续向山语城三期提供物业服务、据此请求物业费10,384.08元。
反诉原告陈述,涉案楼栋共用天台铺设的架空板、地砖曾发生破损,反诉原告本人曾踩空,其他业主亦有类似反映。该事件所涉为天台架空板、地砖破损,并非建筑物主体承重楼板坍塌。现有基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将共用天台、住宅屋面列入共用部位,并约定物业服务人承担定期检查、巡查、维修养护和记录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维护基本秩序,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反诉被告如果仍是该区域物业服务人,即使某项维修最终需要建设单位负责或者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也不能免除其日常巡查、发现报告、提出方案、设置警示隔离和协助启动维修程序的义务。
本反诉与本诉均围绕同一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同一服务区域及涉诉期间履约事实,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直接关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符合条件时可以合并审理。
但是,现阶段目录中尚未定位到原始群聊、照片、医疗资料、物业收到通知的记录和当前现场证据;天台具体点位、现状、破损原因、维修责任范围及是否需要专项维修资金亦未查清。在补足上述证据前直接反诉,可能因请求不够具体、证据不足或者部分事项不属于日常物业维修范围而不获支持。因此本稿仅作研究备用,不应与本周三份程序申请一并提交。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反诉原告: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1. 本反诉状副本一份;2. 不动产权证书有关页;3. 现场原始照片、视频及点位图;4. 微信群完整记录及原始载体;5. 基础合同共用天台、屋面服务义务有关页;6. 报修、投诉、物业回复、巡查维修记录;7. 必要时现场勘验材料。
形成日期:2026年9月3日
案件: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李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正式立案日期:2026年8月5日(当事人已向法院核实)
开庭日期:2026年10月10日(当事人已向法院核实)
| 文件 | 优先级 | 现在是否提交 | 提交条件 | 主要证明目的 | 不提交风险 |
|---|---|---|---|---|---|
|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棚改安置、货补及收费性质 | 高 | 本周提交 | 随附完整产权证复印件;核对登记坐落 | 查清“棚改安置房”登记底档、补贴购房及2016年2.2元是否覆盖该类住房 | 法院可能直接按现有2.2元书面材料处理,棚改住房分类缺乏原始依据 |
| 责令原告提交书证及电子数据申请书 | 高 | 本周提交 | 尽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附原告三项证据关键页 | 锁定合同区域、逐期账目、微信主体、人员到岗、履约、天台和公共收益公开 | 原告可能以少量截图、汇总表概括证明42个月全额债权 |
| 申请查明首次起诉提交时间及立案流转记录 | 高 | 本周提交 | 已明确提出2023年时效抗辩 | 确定起诉引起时效中断的真实日期,审查2,966.88元 | 只用正式立案日推算,可能遗漏更早提交,或错失2023全年减项抗辩 |
|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协议代签 | 中高 | 条件成熟即提交 | 证人同意出庭;补姓名、职业、住址、电话;在举证期限内 | 证明谁签字、是否授权、物业是否知道拒签 | 个人协议代签经过仅剩当事人陈述,容易被认定证明不足 |
| 现场勘验申请书——天台 | 中 | 视现场决定 | 开庭前破损、安全警示不足仍存在;先固定原始照片和点位 | 固定当前破损、警示、隔离和维修状态 | 当前状态被维修或变化后难以客观核验;但勘验不能证明全部历史期间 |
| 笔迹鉴定申请书 | 备用 | 暂不提交 | 原告提交原件并坚持本人亲笔 | 仅判断签名是否李国平本人书写 | 过早申请浪费费用并转移到无权代理争点;无原件也难鉴定 |
| 延期举证及补充质证期限申请书 | 备用 | 暂不提交 | 原告临近开庭或当庭大量补证 | 获得复制、核验、书面质证和反证时间 | 被迫当庭对复杂新证据仓促表态,丧失有效质证机会 |
| 继续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反诉状 | 研究备用 | 暂不提交 | 固定当前破损、范围、物业通知和维修责任;核查反诉期限 | 促使物业对共用天台检查、警示、隔离并依法处理维修 | 当前证据弱,可能被不予受理或驳回,并分散物业费本金抗辩 |
第一,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棚改安置货补及物业收费性质》。重点附件是不动产权证有关页。口头说明:申请人并未主张棚改安置房当然等于保障性住房,也未主张物业费当然只能1.5元;申请目的只是查明登记来源和2016年2.2元核价对象。
第二,提交《责令原告提交书证及电子数据申请书》。重点向法官说明请求已经限定到涉案房屋、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以及具体待证事实,并允许劳动、工资、社保资料脱敏。人员部分的主要材料是花名册、岗位、排班和考勤;工资汇总只是核验人员真实存在的辅助材料,不是审查工资高低。
第三,提交《申请查明首次起诉提交时间及立案流转记录》。同时明确2023年度全年诉讼时效抗辩:上半年约定付款日为2022年12月25日,下半年为2023年6月25日;正式立案日为2026年8月5日,但真正可能发生起诉中断的日期仍应看首次提交起诉状记录。
证人申请:先联系当年代签的律师朋友,确认其愿意如实出庭,取得姓名、执业机构、住址和电话。不得要求证人背诵书面证言;应当让其只陈述亲历事实。
现场勘验:开庭前先到场拍摄全景、近景和连续视频,保留原文件及拍摄时间;确认破损是否仍在、是否已警示隔离。现场已经完全维修且无法识别原点位时,勘验的必要性下降。
笔迹鉴定:只在原告提交协议原件并坚持李国平本人亲笔时启动。原告承认朋友代签后,应转向授权、追认和表见代理,不能让鉴定替代法律判断。
延期举证:原告迟延提交合同原件、人员考勤、收费账册、微信原始数据或者大量履约资料时立即填写证据名称、收到日期和页数后提交。
《继续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反诉状》当前不提交。其价值在于天台安全隐患仍在且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已知或者按巡查义务应当发现而未合理处理时,争取具体行为给付。未固定现场、通知、维修责任和原告当前服务身份前贸然反诉,会削弱本诉中关于10,384.08元具体债权的主线。
公共收益当前只通过书证提出申请调查公开和基本收支,不主张未核清的公共收益直接抵销物业费,不提出金额不明的返还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