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视角红队审查及修订记录

审查日期：2026年9月3日

## 一、原告可能提出的最强反驳

1. **棚改房收费调查与本案关联性不足**：原告可以主张，不动产证登记“棚改安置房”不等于保障性住房，且个人协议和基础合同均写明2.2元。
2. **书证提出申请范围过宽**：原告可以主张，工资、社保、外包付款和公共收益账目涉及第三人隐私、商业秘密，不能直接证明服务质量。
3. **物业服务属长期、综合履行**：原告可以主张，不应要求对42个月每日、每项服务逐一举证，个别瑕疵不影响全体业主享有公共服务。
4. **微信房号备注及家庭成员收件仍可能有效**：原告可以主张，与房屋对应的微信即便由共有人或家庭成员使用，也可能构成催收到达或代收。
5. **2021—2022年付款可能构成追认**：原告可以主张，后续按同一标准付费说明李国平已接受个人协议和服务。
6. **起诉材料可能早于正式立案**：原告可以通过网上立案提交成功记录把诉讼时效中断日推前，故2026年8月5日不能被绝对化。
7. **天台现状不能证明全部历史**：原告可以主张，当前勘验只能证明当日情况，且大中修未必属于物业日常费用承担范围。
8. **公共收益与物业费不是同一给付**：原告可以主张，李国平未证明已有确定、到期、归属其个人的收益债权，无权抵销。

## 二、已在定稿中采取的处理

1. 第一份申请明确写入：棚改安置房不当然等于保障性住房，也不先行主张1.5元标准；调查目的仅为查清登记根据和2016年核价对象。
2. 第二份申请按“证据名称—待证事实—对方控制根据”分组，限定到12栋、涉诉期间和特定项目；工资、社保仅作人员真实性的辅助证明，允许脱敏，不用于审查工资高低或利润。
3. 履约资料申请明确排除“42个月每一天全部细节”的不合理要求，只要求按正常经营应当形成、能反映各年度持续履约的记录。
4. 微信部分未断言“必然无效”，而是要求分别证明实际使用人、代收权限、催告内容、对应期间和到达。
5. 时效申请明确区分正式立案日与首次提交起诉状日，对2023年全年只提出有限定的明确抗辩，未声称已百分之百过时效。
6. 公共收益资料只限涉诉期间、实际存在的共有部分经营项目及直接收支、公示，不要求物业公司全部财务账簿，不主张当然抵销。
7. 勘验申请明确当前现状的证明限度；反诉备用稿把日常维修、警示隔离与建设单位保修、专项维修资金事项分开，并标明当前不提交。

## 三、仍然存在的结构性风险

1. 法院可能认为棚改价格底档对本案必要性不足，特别是在个人协议和基础合同均写明2.2元、27046号案已作不利判断的情况下。
2. 法院可能只部分准许书证提出申请。如此，应优先保住合同原件、区域附件、逐期账目、微信原始数据、岗位排班考勤、外包验收、服务与天台记录；工资、社保和公共收益账目处于后位。
3. 证人申请、鉴定、勘验和反诉均有未满足的条件，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或根据新证据及时决策，不得把备用稿当作当前可直接提交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