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查明首次起诉提交时间及立案流转记录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 申请事项

为准确审查申请人已经提出的2023年度物业费诉讼时效抗辩，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在案卷中固定：

1. 原告首次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本案立案申请和民事起诉状的日期、具体时间；
2. 原告首次通过窗口、邮寄或者其他方式向法院提交本案起诉状的收件日期；
3. 首次提交材料的清单、当时提交的起诉状版本及系统或者纸质收件凭证；
4. 如曾退回补正，查明退回时间、补正事项、补正提交时间和是否重新提交；
5. 网上立案申请进入法院系统、审查、补正、登记立案的流转记录；
6. 2026年8月5日正式立案与原告首次提交起诉材料之间的时间关系。

如上述信息包含法院内部管理内容，请法院至少就原告首次向法院提交本案起诉状的日期作出庭审确认、笔录记载，或者将可以公开给当事人的系统记录、收件凭证附卷并交双方质证。

##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请求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物业费。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约定，续费按半年度交纳，业主应在每半年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预交下一半年度物业费。据此，2023年上半年费用原则上于2022年12月25日前交纳，2023年下半年费用原则上于2023年6月25日前交纳。

申请人已经向法院询问确认，本案正式立案日期为2026年8月5日。申请人据此对2023年度全年物业费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按原告主张的月费247.24元计算，2023年度12个月共2,966.88元；该抗辩若成立，10,384.08元诉请应先减除2,966.88元，余额上限为7,417.20元，其他期间仍应继续审查合同、区域、费率、履约、付款和催告。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22日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批）对物业费诉讼时效提出参考意见：每一收费周期债务更具有独立性，应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分别计算，不适用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规则；答问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21-007）。申请人知悉该答问属于学习、研究和参考资料，并非司法解释，但其中涉及的各期独立债务判断与本案半年度预交约定直接相关。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之日起中断。因此，法律上的关键时间可能是原告首次向法院提交本案起诉状之日，不一定等同于2026年8月5日正式立案日。

现有案卷没有向申请人显示早于2026年8月5日的网上立案提交、法院收件或者补正流转记录。申请人不能接触法院立案系统，客观上无法自行取得。原告如主张其在相应期限届满前已经提交起诉状，应以法院收件或者网上立案记录证明。

原告现有微信截图形成于2023年3月31日，联系人备注为“涉案房屋”，物业人员称对方“美女”“李姐”“李女士”，尚不能证明实际使用人就是李国平。即使假定该次微信属于向李国平本人有效主张权利，其对当时已到期的2023年上半年费用发生中断后，至2026年8月5日也已超过三年，仍需审查此后是否另有有效中断。2023年下半年费用在2023年3月31日尚未到约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该次聊天不能当然产生中断尚未起算期间的效果。

本申请不是质疑法院立案工作，而是为了准确确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客观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前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请依法查明。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1. 原告《民事起诉状》复印件；2. 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有关页；3. 2023年3月31日微信截图打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