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迹鉴定申请书（备用稿）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 适用前提

本申请仅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提交：原告提交2021年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纸质原件；原告坚持乙方栏“李国平”签名系李国平本人亲笔书写；双方对书写人存在实质争议。原告如承认系他人代写，应直接审查授权、追认和表见代理，不再进行没有必要的本人笔迹鉴定。

##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原告提交的2021年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件乙方栏“李国平”签名是否由申请人李国平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 鉴定材料

1. 检材：原告提交的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纸质原件乙方签字页；
2. 样本：申请人同意按照法院和鉴定机构要求提供2021年前后自然形成、来源可靠并经双方质证的签名样本；不足部分再依法采集实验样本；
3. 申请人请求法院先组织双方核对协议原件的纸张、装订、印章和签名部位，再将原件依法移交鉴定机构。

## 事实与理由

原告以个人协议证明双方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并主张2.2元收费标准。申请人明确否认乙方栏签名为本人亲笔，并陈述该签名由同行律师朋友代写。现有材料仅为复制件，复制件不能稳定反映笔画、压力、墨迹和书写顺序，不宜直接作为笔迹鉴定检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该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鉴定申请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费用。为避免丧失程序权利，申请人在原告坚持本人亲笔并提交适格原件时提出本申请，愿依人民法院通知先行预交鉴定费用，最终负担由法院依法确定。

鉴定只能回答签名是否由李国平本人书写，不能回答他人代签是否得到授权、是否追认或构成表见代理。原告不能提交原件、拒绝提供检材或者导致鉴定不能的，应由法院结合私文书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复制件的证明力和不提交证据的原因依法评价，不应将不能鉴定当然归责于申请人。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