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证人：【姓名待补】，职业：律师【执业机构待补】，住所：【待补】，联系电话：【待补】。

##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证人于本案开庭时出庭作证，并就2021年3月收房现场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实际签署过程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询问。

## 作证的主要内容

1. 证人是否陪同李国平办理涉案房屋收房手续，何时、何地到场；
2. 物业人员当时要求签署的文件及交房办理顺序；
3. 李国平是否要求查看前期物业招投标、基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物业人员如何回应；
4. 李国平是否明确表示不愿签署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人员是否在场并能够听到；
5. 个人协议乙方栏“李国平”三字究竟由谁实际书写，签字人写的是本人姓名、李国平姓名，还是附有代理说明；
6. 李国平在签字前是否就签署该协议向证人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授权，授权范围为何；
7. 李国平拒签后是否又明确同意、允许或者指示证人代为签署；
8. 物业人员是否知道实际书写人不是李国平本人，其当时主张签字人具有代理权的依据为何；
9. 现场是否存在“不签协议不能继续或者正常办理收房”的言行；
10. 签署后，证人是否亲历李国平对该代签行为明确追认或者否认的事实。

## 事实与理由

原告以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制件作为本案核心证据。申请人明确否认乙方栏“李国平”系本人亲笔，并陈述其在收房现场拒绝签署，最后由同行律师朋友代写“李国平”。该证人亲身参与签署现场，其证言关系到文件签名真实性、是否存在授权、无权代理后有无追认，以及原告能否主张表见代理中的善意和无过失，无法由一般书面说明完全替代。

证人只应陈述本人亲历的客观事实，不就协议效力、表见代理是否成立等法律问题发表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四条，请依法准许。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1. 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 证人联系方式确认；3. 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签字页复制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