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 申请事项

为查明涉案房屋登记为“出让／棚改安置房”的形成依据、棚改货币安置补贴购房事实，以及山语城三期住宅物业服务费2.2元/平方米·月在2016年申报、核定、登记或者备案时所对应的房屋类别、收费对象和服务等级，请人民法院向下列机关、单位或者实际档案保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

##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

调查单位：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实际保存涉案房屋登记档案的机构。

申请调取：

1. 涉案房屋首次登记档案以及向申请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完整登记档案；
2. 将该房屋权利性质登记为“出让／棚改安置房”的原始依据、审核材料和系统备注；
3. 建设单位提交的房屋性质证明、棚改安置房源确认文件、批准文件及房源对应资料；
4. 登记档案中能够反映该房屋系通过征收、棚改、货币化安置或者棚改安置补贴取得的材料；
5. 如登记档案中保存有与取得性质直接有关的涉税材料，请调取与房屋性质认定有关的部分。

待证事实：涉案房屋为什么登记为“棚改安置房”，其具体取得方式、政策依据和房源性质为何。申请人已经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可以证明登记结论，但不能替代形成该登记结论的底档。

## 二、棚改、征收和住房保障档案

调查单位：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长沙市住房保障局、涉案原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棚改项目实施机构，或者承继其职能并实际保存档案的机关、单位。

申请调取：

1. 申请人原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征收补偿档案；
2. 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货币化安置的协议、申请、审核和确认材料；
3.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资格审批、补贴申请、审核、批准及补贴凭证；
4. 补贴金额、补贴使用、购房备案以及涉案房屋与该补贴之间的对应资料；
5. 涉案房屋作为补贴购房房源被审核、备案或者确认的材料；
6. 能够说明涉案房屋属于何种政策住房类别、产权限制以及后续管理方式的文件。

待证事实：申请人陈述的“原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化安置、取得棚改安置补贴并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是否属实，以及该取得方式在有关住房政策中的准确分类。

## 三、财政和补贴结算资料

调查单位：长沙市财政局、相关区财政局、住房保障或者棚改补贴结算机构，以及实际保存补贴资金档案的机关、单位。

申请调取：

1. 与申请人棚改安置补贴有关的财政拨付、资金结算和使用记录；
2. 与涉案房屋购买相对应的补贴兑付、房源备案、开发建设单位申领或结算资料；
3. 如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办理补贴申领、结算，调取相应授权、申请及收款资料。

待证事实：补贴是否实际核准、拨付并用于购买涉案房屋，以及补贴购房与产权登记之间的对应关系。

## 四、山语城三期2016年物业收费底档

调查单位：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福区发展和改革局、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实际保存山语城三期收费档案的机关、单位。

申请调取山语城三期2016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2.2元/平方米·月的完整行政档案，包括：

1. 收费申请报告、收费申报表、成本测算及价格构成资料；
2. 申报时记载的项目名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分类面积、户数、设施设备、住宅性质、房屋类别和收费对象；
3. 申报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人员配置、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4. 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材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当时一并提交的附件；
5. 最终审核、核定、登记、备案或者审批文件及其原始附件；
6. 编号为NO：2016018的《长沙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定表》及其形成依据；
7. 收费标准在小区公示、亮证收费以及后续变更、延续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
8. 档案中关于普通商品住宅、棚改安置房、棚改货币补贴购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是否适用同一收费标准的审查意见。

请重点查明：山语城三期是否包含棚改安置房或者使用棚改安置补贴购买的住房；2016年申报时将该类住房按照何种房屋性质申报；2.2元标准的核定、登记或备案对象是否明确包含涉案房屋；项目内是否存在按房屋类别分别收费的文件。

## 五、必要时函询政策适用

如果上述原始档案仍不能说明“使用棚改货币补贴购买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产权登记为棚改安置房”的物业收费分类，请法院视审理需要，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函询：该类住房在2016年收费核定以及2019年、2025年后续政策中分别属于何种住房类型；是否被纳入保障性住房或者其他特殊收费住房范围；相关结论所依据的文件及适用期间为何。

申请人不请求主管部门代替法院进行法律判断，只请求其说明所掌握的行政档案和政策分类事实。

##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请求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物业费10,384.08元，实际按112.38平方米、2.2元/平方米·月、42个月计算。现有不动产权资料明确记载：涉案房屋权利人为李国平，建筑面积112.38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棚改安置房”。该登记结论属于已经掌握的公文书证事实。

申请人进一步陈述，其原房屋因棚改、征收被拆迁，申请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取得政府棚改安置货币补贴后购买涉案房屋。该部分目前只有申请人陈述和产权登记结果，尚缺十余年前形成的资格审核、补贴凭证、财政结算和房源备案原始资料。上述资料主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原棚改机构保管，申请人以个人身份无法完整取得。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第五条第（五）项曾规定，符合条件并取得棚改安置补贴的被征收对象，可以在中心城区自主选购一定面积内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使用补贴购买的房屋产权性质登记为棚改安置房。该规定说明，“棚改安置房”的产权登记与购入普通商品住房可以并存，故现阶段不能仅凭产权证上的文字直接认定涉案房屋当然属于保障性住房；但该登记足以使房屋的政策来源、2016年价格申报分类及2.2元标准的适用对象成为需要查明的事实。

长发改价调〔2019〕8号和长发改价调〔2025〕8号均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作出区别规定，其中2025年文件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其实施前已经备案审查且合同尚未到期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上述后续政策不能当然追溯推翻2016年收费文件，也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的房屋适用1.5元/平方米·月；其意义在于表明房屋类别可能影响收费政策，因而必须先调取2016年原始收费底档、房屋性质档案和过渡适用材料。

上述证据分别由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原项目实施单位保存，包含历史审批、个人补贴和行政价格档案，申请人客观上无法自行完整调取。证据与原告主张2.2元收费标准是否适用于涉案房屋具有直接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请依法准许。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1. 不动产权证书有关页复印件；2. 原告民事起诉状复印件；3. 原告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有关页复印件；4. 能够识别2016年收费核定编号的现有行政材料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