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注审阅汇总

1. 本案案号、举证期限和审理程序仍未从现有案卷检出。提交任何申请前应向书记员核实；开庭日不能替代举证期限。
2. 不动产权证已经证明“出让／棚改安置房”登记和112.38平方米面积；棚改货币补贴申请、核准、拨付和购房对应目前仍是当事人陈述，第一份申请正是为取得底档。
3. 长政发〔2014〕38号显示棚改补贴可用于购买一定面积内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同时产权登记为棚改安置房。故不能将产权标签直接等同保障性住房，也不能先行套用1.5元标准。
4. 书证提出申请已限定时间、项目和证明目的。人员证据第一顺位是花名册、岗位、排班、考勤和外包验收；工资、社保只作真实性辅助并允许脱敏。
5. 公共收益仅用于审查公开义务和基本经营收支，不主张未核定收益抵销本案物业费。
6. 2026年8月5日是当事人向法院确认的正式立案日，不当然是首次提交起诉状之日。第三份申请用于查清真实中断时点。
7. 证人申请缺姓名、地址、电话和出庭意愿；鉴定申请缺协议原件和原告坚持本人亲笔的前提；现场勘验缺当前原始照片、群聊和点位；延期申请缺实际迟延补证事实；反诉缺现场和维修责任证据。后五份均不得当前无条件提交。
8. 反诉当前最弱。即使补证，也要把日常维修、安全警示与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保修责任分开，保持请求具体可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