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令原告提交书证及电子数据申请书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下列由其控制、与10,384.08元物业费请求直接相关的书证及电子数据；涉及员工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第三人隐私的，可以由被申请人脱敏后提交并依法采取不公开质证等保护措施。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结合举证责任依法审查。

## 一、收费所依据的合同、区域和期间资料

1. 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真正据以向涉案房屋收费的基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全部签章页、骑缝页、补充协议及全部附件；
2. A区、B区、C区的完整服务区域图、楼栋对应表、物业构成表，以及能直接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哪个物业服务区域的原始资料；
3. 基础合同的期限、续延、终止、解除、交接资料；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期间如有业主大会另聘、新物业合同、续聘、解聘或者服务主体变更资料，一并提交；
4. 与住建部门所称“2016年5月签约”、现有“2016年5月31日”版本线索及现有B/C区合同扫描件“2016年8月31日”签章日期分别对应的合同、审批、盖章、补签、变更或者备案资料，并说明三者关系；
5. 如投标、中标、签约、履约、收费、收款或者开票主体名称不一致，提交总公司授权长沙分公司投标、签约、履约和收费的授权文件、工商名称沿革及主体衔接资料。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确定原告收费所依据的具体合同、涉案房屋所属区域、合同在42个月内是否持续、现原告是否为相应债权人。这些事实直接关系全部本金。控制依据：合同及内部授权、履约资料由作为合同当事人或者实际服务人的被申请人持有，其在个人协议中也明确引用基础合同作为收费依据。

## 二、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件

提交2021年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纸质原件，包括原始签字页、装订、骑缝、印章及附随交房签约记录。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核对现有复制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查明“李国平”签名的原始载体和书写方式，并据此决定是否需要笔迹鉴定；该协议是原告已经提交的主要收费证据。控制依据：原告以该协议起诉，原件应由原告或者其档案管理主体保管。

## 三、2023年至2026年逐期物业费账册及历史付款

1. 涉案房屋自2021年起至起诉日的每月、每半年度应收、实收、欠费、减免、冲抵、核销和最终余额明细；
2. 原始收费软件中该房屋的完整账户记录、数据导出说明、修改日志及核销规则；
3. 与该房屋有关的会计账簿、记账原始凭证、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收款记录、发票、收据及付款备注；
4. 微信中所称“物业费暂交到2022年12月31日”对应的具体付款日期、付款人、付款账户、金额、收据、发票和核销记录；
5. 涉诉期间如存在减免、优惠、补交、退费或者其他冲账，提交相应协议、审批和凭证。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原告主张的是10,384.08元确定余额，不是单纯数学乘法。法院需要核对各期债权是否产生、是否已付、由谁付款、如何核销。控制依据：上述账簿和原始凭证系被申请人在日常收费经营中形成、保存，属于其控制的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 四、微信、催告及其他电子数据

1. 形成原告微信截图的原始手机、原始微信账号及完整聊天记录，不得只提交拼接截图；
2. 联系人“涉案房屋”的微信号、联系人资料页、添加来源、绑定或者核验手机号、原始备注形成时间；
3. 2023年3月31日聊天的完整上下文、原始图片、语音、转账记录、支付详情、导出方式和制作说明；
4. 2023年3月31日前后直至原告首次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原告向李国平本人主张物业费的全部微信、短信、电话记录、纸质通知、快递、上门记录及送达凭证；
5. 每次催收所针对的欠费期间、金额、收件人、发送或到达时间、给定的付款期限，以及期满后仍未支付的材料；
6. 原告主张李国平本人承认欠费、承诺付款、部分付款、授权他人收件或者追认个人协议的，提交每一主张对应的原始电子数据和交易凭证。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分别审查《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催告、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认、既往付款和个人协议追认。房号备注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问题，截图中“美女”“李姐”“李女士”的称谓与李国平身份不一致。控制依据：原告提交了截图并主张“多次催讨”，完整数据和原始设备由原告及其工作人员掌握。

## 五、项目人员配置和实际到岗资料

申请范围限定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山语城三期项目，并按下列层次提交：

第一层，人员存在与到岗：项目组织架构、月度人员花名册、岗位设置表，保安、保洁、工程维修、客服、绿化等岗位的每月计划人数和实际人数，排班表，以及实际使用或者形成的考勤、门禁、打卡记录。

第二层，实际用工关系：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在本项目实际工作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资料、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汇总或者报酬支付凭证。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无关信息可以脱敏。该层资料仅用于核验人员是否真实存在并服务于本项目，不用于审查个人工资高低或者物业利润。

第三层，第三方外包：如安保、保洁、绿化、消防、电梯、设施设备维护等由第三方承担，提交外包合同、约定岗位及人数、实际进场人员名单、进场记录、排班和考勤、月度服务确认或验收记录、发票及付款凭证。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比较合同、收费标准所对应的人员和服务要求与实际配置、实际到岗情况。单纯证明小区设有项目部或者某日有人员在场，不能完整证明42个月持续履约；工资金额也不能单独证明服务质量。控制依据：上述资料均由被申请人作为用工、派遣接收、外包委托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在正常经营中形成和控制。

## 六、能够反映持续履约的服务记录

提交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能够合理反映持续履约情况的下列资料：

1. 保洁日志、质量检查记录；
2. 安保值班、秩序维护和公共区域安全巡查记录；
3.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巡检维护记录；
4. 消防、电梯、给排水、公共照明、避雷、弱电系统的巡检、维保和故障处理资料；
5. 维修工单、业主报修、投诉、派单、处理、整改和回访记录；
6. 2023年至2026年每年度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和履行情况的公示材料，包括公示时间、地点、照片或者线上发布记录；
7. 能够识别涉案楼栋及其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服务情况的专项记录。

申请人不要求被申请人证明42个月每一天的全部服务细节，而是请求提交按合同、行业管理和其正常经营惯例应当形成、足以反映各年度持续人员配置与履约的记录。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原告是否在42个月内提供了与合同约定、服务等级及2.2元收费标准相匹配的服务，影响全额收费是否成立以及必要时应否依法调整金额。控制依据：资料由实际物业服务人自行制作、保管，申请人无法取得完整原始记录。

## 七、涉案楼栋共用天台、屋面安全维护资料

提交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涉案楼栋共用天台、屋面的巡查记录、维修工单、破损登记、整改记录、安全警示、隔离措施、业主投诉、事故处理和维修验收资料。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申请人陈述共用天台架空板、地砖曾发生破损并导致踩空。现有基础合同附件将共用天台、住宅屋面列入共用部位，并约定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义务。原告是否发现、警示、隔离并及时处理，是具体履约事实。申请人不主张该事件当然免除42个月全部物业费。

控制依据：巡查、维修、警示和投诉处理记录均由被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人制作、保存。

## 八、业主共有部分经营和收益的有限资料

申请期间限定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申请提交：

1.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的项目清单；如存在电梯、楼道或道闸广告，共有地面停车经营，快递柜、自动售货机、充电柜或充电设施场地，通信基站或运营商设备，公共场地、会所、架空层、公共用房租赁、临时展销或者其他经营项目，请列明项目、位置、期间和经营主体；
2. 上述实际存在项目对应的经营、租赁、广告、场地使用、停车经营、设备进场等合同；
3. 共有部分经营收入年度汇总、直接收款凭证、与该项经营直接有关的合理成本及凭证、净收益、专用账户或者核算科目、收益使用、分配、转入专项维修资金的资料；
4. 2023年至2026年公共收益年度公示、公示地点和照片、微信公众号或小区公告栏等公开记录；如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确认材料，一并提交。

申请范围不包括原告全部财务账簿，只限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直接有关的合同、收支和公示材料。

待证事实及重要性：查明原告是否履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公开义务，以及涉诉期间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现阶段并不以尚未核算、尚未确定的公共收益直接抵销本案物业费；如后续查明存在依法属于业主共有且申请人依法享有确定份额的到期收益，再依法另行主张相应权利。

控制依据：相关经营合同、收支核算和公示资料由被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人持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要求共有部分收益归属和信息公开。

##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请求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共42个月物业费10,384.08元。其应当证明请求权基础、适用区域和期间、2.2元费率、逐期应收和实收、最终余额、催告以及与收费标准相匹配的服务履行。现有起诉状、个人协议复制件和单页微信拼图不能替代上述原始材料。

本申请已经按待证事实分组并限定时间、项目和范围。原告如果主张其在42个月内持续提供约定服务，相关项目人员、外包、巡查、维修、投诉、公示和收费账簿应当在正常经营中形成并由其控制。申请人无法进入原告用工、财务和物业管理系统自行收集。对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脱敏并依法保护，不影响法院核验人员真实性、项目归属和服务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请依法准许。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1. 原告《民事起诉状》复印件；2. 个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制件有关页；3. 原告微信截图打印件；4. 现有基础合同、区域材料及关联裁判有关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