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场勘验申请书（备用稿）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 申请事项

在涉案楼栋共用天台架空板、地砖破损及安全防护不足的现状在开庭前仍客观存在时，请人民法院对涉案楼栋共用天台及与申请人拟提交照片、视频相对应的点位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或者视频记录。

建议勘验下列事项：

1. 共用天台是否对业主开放、通行条件和通常使用状态；
2. 架空板、地砖的铺设方式、破损点位、数量、范围、稳定性及踩空风险；
3. 破损部位是否已维修，维修材料、范围和现状；
4. 被申请人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有效隔离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措施；
5. 现场是否存在能够识别物业巡查、维修时间的标识、工单或者施工记录；
6. 该天台是否属于基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列明的共用部位、住宅屋面及物业管理范围。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陈述，共用天台曾有架空板、地砖破损，申请人曾踩空，其他业主亦有类似反映。该陈述目前尚需原始照片、微信群聊天、证人和物业记录补强。现有B/C区基础合同附件显示，共用天台、住宅屋面属于共用部位，并约定巡查、检查、维修养护等服务内容。

原告请求按照2.2元/平方米·月全额收取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的物业费，具体共用部位的巡查、维护、警示和隔离情况与原告履约程度有关。现场状态容易因维修、清理或者继续破损发生变化；当事人照片只能从选定角度反映局部，必要时由法院勘验有助于固定客观现状。

申请人同时说明，现场勘验只能直接证明勘验时的状态，不能单独反推2023年至2026年全部期间状态完全相同。历史持续时间仍应结合带时间信息的原始照片、完整群聊、投诉、巡查维修记录和证人证言认定。申请人亦不主张个别点位瑕疵当然免除42个月全部物业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请依法准许。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1. 现场点位示意图；2. 原始照片、视频打印页及电子载体清单；3. 相关微信群完整记录；4. 基础合同有关共用天台、屋面巡查义务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