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期举证及给予补充质证期限申请书（备用稿）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申请人（本案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 申请事项

因原告于【收到新证据日期待补】在【开庭前／庭审中】新提交【证据名称、数量、页数待补】，请求人民法院：

1. 准许申请人复制、查阅原告新提交证据及原始载体；
2. 不要求申请人在尚未取得完整副本、无法核对原件的情况下当庭发表最终质证意见；
3. 自申请人取得完整证据副本之日起给予不少于十日的书面质证及补充举证期限；
4. 允许申请人针对新证据提交反证、申请调查取证、责令提交书证、鉴定或者勘验；
5. 如新证据数量较大、内容复杂并可能实质影响裁判，请延期审理或者另行安排质证、再次开庭。

## 事实与理由

本案争议涉及基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区域资料、2016年价格核定、42个月收费账簿、人员考勤和外包资料、履约台账、催告及微信原始数据等。上述资料形成时间跨度长、数量可能较大，真实性、完整性及相互对应关系需要逐项核验。

原告如在举证期限临近届满、开庭前最后阶段或者庭审当天集中提交前述资料，申请人需要核对原件和复制件，审查合同版本、区域、价格、逐期应收实收、微信主体、诉讼时效中断以及人员与服务记录的连续性。仓促当庭表态可能造成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的错误判断，也无法及时补充相反证据。

申请人提出本申请不是拖延诉讼，而是针对原告迟延或者集中补证所必需的程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允许当事人在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时申请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了延长举证期限、反驳证据交换和书面质证。为保障双方充分质证，请依法准许。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原告新提交证据清单、送达或者收件时间证明【提交时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