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反诉状（继续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研究备用稿）

本稿不作为当前默认提交文件。只有在开庭前固定天台当前破损、物业管理范围、具体点位、原告现仍为服务人以及物业未采取合理措施的证据后，再删除本提示并定稿提交。

案号：【本案案号待补】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国平，身份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体登记信息略（公开脱敏版）。

## 反诉请求

1. 判令反诉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涉案楼栋共用天台现存架空板、地砖破损点位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在完成维修前设置足以防止业主踩空的明显警示和有效隔离措施；
2. 判令反诉被告对属于日常维修养护范围的破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维修并恢复安全通行；如经查属于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或者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大中修、更新、改造事项，判令反诉被告在十五日内向有责任主体和相关业主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方案，依法协助启动相应程序，并在处理完成前持续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
3. 本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 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系山语城三期涉案房屋业主。反诉被告系本诉原告，并主张其在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持续向山语城三期提供物业服务、据此请求物业费10,384.08元。

反诉原告陈述，涉案楼栋共用天台铺设的架空板、地砖曾发生破损，反诉原告本人曾踩空，其他业主亦有类似反映。该事件所涉为天台架空板、地砖破损，并非建筑物主体承重楼板坍塌。现有基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将共用天台、住宅屋面列入共用部位，并约定物业服务人承担定期检查、巡查、维修养护和记录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维护基本秩序，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反诉被告如果仍是该区域物业服务人，即使某项维修最终需要建设单位负责或者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也不能免除其日常巡查、发现报告、提出方案、设置警示隔离和协助启动维修程序的义务。

本反诉与本诉均围绕同一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同一服务区域及涉诉期间履约事实，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直接关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符合条件时可以合并审理。

但是，现阶段目录中尚未定位到原始群聊、照片、医疗资料、物业收到通知的记录和当前现场证据；天台具体点位、现状、破损原因、维修责任范围及是否需要专项维修资金亦未查清。在补足上述证据前直接反诉，可能因请求不够具体、证据不足或者部分事项不属于日常物业维修范围而不获支持。因此本稿仅作研究备用，不应与本周三份程序申请一并提交。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反诉原告：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附：1. 本反诉状副本一份；2. 不动产权证书有关页；3. 现场原始照片、视频及点位图；4. 微信群完整记录及原始载体；5. 基础合同共用天台、屋面服务义务有关页；6. 报修、投诉、物业回复、巡查维修记录；7. 必要时现场勘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