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正式废弃观点清单

【废弃】= 不得再进入庭审方案、15问、程序申请、一页作战卡。
【降级】= 仅作背景事实或辅助质证,不进入主攻。
【保留】= 仍可作为独立主张。

# 观点 处置 理由
1 正确价格必然是 2.05 废弃 2.05 在全部原始证据中从未出现;只能由"删除避雷整行"(2.200−0.150)或"重复扣减"(2.065−0.015)两条非正常算术得到。把避雷笔误改正的结果是 2.065,不是 2.05
2 2016 年分项合计与核定价差 0.015,故 2.20 违法 废弃 900dpi 逐格复核:表内为 0.4(30%)、0.25(30%),没有 0.46/0.39;上浮后 0.52+0.325,全表合计 2.210,与发改委答辩自述"各等级组合相加共 2.21 元"分毫不差;核定 2.20 系在指导价幅度内向下核定,方向对业主有利
3 2017 年文件时间久,2.20 自动过期 废弃 2017 审核批注"执行到小区业委会成立";小区至今无业委会;民法典第940条未触发;长发改价调〔2025〕8号第十八条明定已备案审查且合同未到期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4 0.15 笔误足以打掉全部 2.20 降级 发改委已书面承认系书写错误且称"总计收费标准不变";2017 年行为时适用的湘发改价调〔2017〕4号第九条已把前期物业费交由"在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不再要求等于分项之和;民事庭不会代替行政程序撤销价格核定。仅在原告主动出示价格材料时,以 11 F1/F2 锁定数字,不作论断
5 个人协议没有原件,所以物业费全部不存在 降级(表述必须改) 协议被排除只是打掉原告最强的个别化证据,不等于债权归零——民法典第939条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可约束业主。正确表述:原告未完成"12栋503 适用 2.20"的举证
6 分公司不是中标人,所以当然无权收费/主体不适格 废弃 民诉法解释第52条第(五)项明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为当事人;民法典第74条解决分支机构行为归属。该问题属内部授权与历史招标合法性,不影响本案具体债权
7 一次事故足以免除 42 个月全部物业费 废弃 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不因业主主张"未接受/无需接受"而免除;偶发事件不能推出全期免付。质价不符只能作为酌减路径,且须先由被告举出具体、持续的瑕疵证据
8 10,384.08 元存在明显数学错误 废弃 112.38×2.20=247.236 → 按分四舍五入 247.24 → ×42 = 10,384.08,与诉请完全一致;同一算法亦见于微信(247.24×12=2,966.88)。纯算术可以解释,停止攻击数学。可继续审的是面积、单价适用、期间、实收、冲抵、减免、调整、时效
9 2023 年全部物业费当然超过时效 降级为"有争议的主张" "当然"二字不成立。民法典第189条整体起算说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 2023-16-2-121-007,物业费各期债务独立、自每期履行期限届满分别起算)存在分歧;且原告只要举出 2023-08-05 之后针对该期的有效催收即可中断。仍须在一审明确提出,但表述为抗辩而非既定结论
10 所有履约台账都应该主动申请 废弃 依证据规定第112条,申请人须就该待证事实负举证责任;服务瑕疵由被告举证,而17441卷内目前没有被告正式提交的瑕疵证据(被告本人手中待确认)。在取得具体瑕疵证据前主动申请,既可能被第46条驳回,也可能帮原告补强履约举证
11 2016 年没有《服务价格登记证》,所以价格程序违法 废弃 两个独立理由:①本案核定表载明的依据是湘价服〔2010〕76号,且核定表本身已作出,价格程序的产物存在,不因是否另发登记证而无效;②湖南省是否自 2016 年起取消《服务价格登记证》与《收费许可证》,本轮检索未取得官方原文(已查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该文未涉及价格登记证),核验状态:未核验。在未取得官方原文前,不得以此作为价格攻击点
12 12栋503 是棚改安置房,所以只能收 1.5 元 废弃(改为待证线索 H3) 长发改价调〔2025〕8号全文仅第九条一处出现"保障性住房",无定义,且全文未出现"棚户区/棚改/安置"字样;长发改价调〔2019〕8号官方原文未取得(二手来源显示 2019-02-01 施行、含 1.5/0.8 上限,但未见"保障性住房"定义与过渡条款);且 2025 年 8 号第十八条过渡条款可能保留原 2.20。登记性质写有"棚改安置房"不等于该房屋属于物业收费政策所称"保障性住房"
13 12栋不属于 B/C 区,所以 2.20 不适用 废弃 该主张的举证责任在我方,而我方只有备忘录转述(F 级);且会直接引出发改委"山语城三期未区分 A、B、C 区、属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这段对原告最有利的陈述。正确做法是让原告完成个别化举证,而不是由我方否证
14 B/C 合同存在两个签订日期,所以债权当然不存在 降级 双日期冲突客观存在,但其法律出口是合同效力,战场在 13074 号二审;在本案主张还须把 B/C 合同拉进卷宗,反而替原告补齐合同依据
15 招投标存在瑕疵,所以本案债权当然不存在 废弃 27046 一审已驳回确认无效之诉(虽未生效);在本案重复主张会把法官引向已被否定的方向
16 2016 年"先价格、后招标"说明内定 降级 时间倒置属实,但 2010 年办法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定价对象,不以完成选聘为前置;发改委已有成体系解释;救济渠道是行政诉讼。详见 07
17 27046 判决已认定"持续提供服务十余年"/"总建筑面积 30,060.52㎡" 不得援引 该判决已上诉、尚未生效,依民诉法解释第93条不属免证事实。双方均不得援引;原告援引时我方当即指出

本轮新增的两条纪律

  1. 不得把"资料包里有"当作"17441 已经证明"。 全部关键事实须标注卷内状态 A–G。
  2. 不得把"目前没找到"当作"对方一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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