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17441 真实战场排序(候选 PATH 统一竞争)
六个候选使用同一评价矩阵竞争,不预设排序。禁止伪精确概率,一律用 高/中/低。
一、统一评价矩阵
| 维度 | H1 协议真实性/原件 | H2 2.20→12栋503 适用 | H3 2019/2025 保障性住房 | H4 质价不符 | H5 诉讼时效 | H6 主体权源 |
|---|---|---|---|---|---|---|
| 当前证据支持度 | 中(复制件是客观事实;签名差异仅为外观观察,未鉴定) | 中高(申报表无楼栋栏为结构性事实,已核验) | 低(房源法律性质未证;2025年8号无"保障性住房"定义) | 低(17441卷内暂无被告提交的瑕疵证据;被告本人手中待确认) | 高(交费周期有合同原文;立案日有法院文书) | 低 |
| 法律支持度 | 高(证据规定第61、87(一)、90(五)、92(1)条,均已取得逐字原文) | 中高(举证责任在原告,民诉法第67条) | 中(2025年8号第九条存在,但第十八条过渡条款可能排除) | 中(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但被告须先举瑕疵) | 中(第189条整体起算说 vs 案例库分别起算说,存在分歧) | 低(民诉法解释第52(五)条已解决) |
| 成功可能性 | 中 | 中 | 低 | 低 | 中 | 低 |
| 裁判影响 | 主要诉请 | 主要诉请 | 部分金额 | 部分金额 | 部分金额 | 辅助 |
| 可减金额 | 理论 10,384.08;现实多为发回补证后部分支持 | 理论 10,384.08 | 0 – 1,258.66(理论上限 3,303.97) | 每 1% = 103.84;无量化依据时不报比例 | 2,966.88(占 28.57%) | 0 |
| 原告补证难度 | 低(原件应在其手;2025-11-20 曾向住建局提交备案材料) | 中(价格文件可补;载明楼栋的文件需另补,如合同附件、区域划分、房号档案,见 08 二之二) |
— | 中(台账若已存在则易补;是否存在,卷内未知) | 中(需有 2023-08-05 后的催收凭证) | 低 |
| 需一份材料还是连续资料 | 一份(协议原件) | 连续(合同+区域+楼栋,且楼栋一节无对应表格) | 连续 | 连续 | 一份(催收凭证)即可推翻 | 一份 |
| 补证后我方剩余攻击力 | 中(仍可争签名,但需鉴定,且有反噬风险) | 中(可转攻其补交材料的范围与逾期) | 低 | 低 | 低(催收一旦成立,该期时效即断) | 无 |
| 法院理解成本 | 低(证据规则,法官日常适用) | 中(需法官接受"个别化举证"的要求) | 高(需先认定房源性质,再解释政策) | 中 | 低 | 低 |
| 综合期望价值 | 高 | 高 | 低 | 低 | 中高 | 低 |
二、翻转条件
| 候选 | 升级条件 | 降级/退出条件 |
|---|---|---|
| H1 | 原告当庭无法出示原件,且无法说明原件下落 | 原告出示原件且与复制件一致 → 降为"签名真实性"单点争议 |
| H2 | 原告只能指向个人协议作为唯一依据 | 原告提交载明范围的价格文件或前期合同,且法院准予质证 |
| H3 | 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确载 503 属保障性住房范围,且取得 2019/2025 文件官方原文确认适用、且不存在过渡排除 | 房屋性质为普通商品住宅 → 立即退出,不得提及 |
| H4 | 取得电梯年检超期等第三方客观记录 | 开庭前仍零证据 → 仅作备位酌减,不展开 |
| H5 | 原告无法举出 2023-08-05 之后针对 2023 年度的催收凭证 | 法院采民法典第189条整体起算说 → 抗辩不成立 |
| H6 | — | 已降级,不再评估 |
三、排序结论
PATH A = H1 + H2 合并 —「个别化举证不能」
这两个候选不应分开打,合并后强度高于各自单独。 理由:
- H2 的提问框架("原告依据哪一份证据")在当前卷内必然把原告逼回个人协议——因为卷内没有任何其他文件把 2.20 连到 12栋503;
- 而个人协议正是 H1 的打击对象(复制件 + 签名被否认);
- 合并后,我方不需要主张任何积极事实(不需要说"12栋不属 B/C 区",也不需要先证明签名系伪造),全部落在原告的举证责任上。
为什么优先于其他:
- 唯一同时具备"高证据支持度 + 高法律支持度 + 主要诉请影响"的组合;
- 法院理解成本最低——第61条、第87条、第90条是法官每天适用的规则;
- 我方不需要任何新证据即可发动;
- 即使失败,不消耗其他 PATH 的资源。
PATH B = H4 质价不符(第二层防线)
按任务书第三十二节的结构置于第二层。但必须诚实记录:因17441卷内目前没有被告提交的瑕疵证据(项目资料库仅备忘录提及,被告本人手中待确认),B 的现实成功可能性暂低于 C。 若开庭前取得电梯年检超期等客观记录,B 升级;否则 B 仅作备位酌减请求。
PATH C = H5 诉讼时效(第三层:金额切割)
唯一可精确量化且原告当庭无法用一份新证据倒转时间的路径。 注意:C 不是"A、B 失败后才用",而是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独立、明确提出(民法典第193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PATH D = 程序保全
见 15。
退出竞争
- H3:待证线索,不是 PATH。条件成立才重新入场。
- H6:已废弃(见
13)。
四、三大主攻的最终确定
| 位次 | 主攻 | 核心一句 | 翻转条件 |
|---|---|---|---|
| 第一主攻 | 协议原件核验 + 真实性质证 | 原告用来证明"12栋503 适用 2.20"的唯一证据,是一份没有出示原件、签名又被否认的复制件 | 原告当庭出示原件且与复制件一致 → 降为签名单点争议,主力转 C |
| 第二主攻 | 2.20 与 12栋503 的个别化举证 | 除那份复制件外,卷内没有任何文件把 2.20 连接到 12栋1单元503室 | 原告补交载明适用范围的价格文件或前期合同并被准予质证 → 转攻其范围与逾期 |
| 第三主攻 | 2023 年度诉讼时效,2,966.88 元 | 按合同约定的半年度预交时间,2023 年两期的三年时效在立案前已经届满 | 原告举出 2023-08-05 之后针对 2023 年度的有效催收凭证 → 该期中断,抗辩落空 |
五、一个必须承认的现实
原告的 30 秒故事(见 06 第三节)很强,并且只需要三份材料。本案的现实目标是:
| 情形 | 预期结果 |
|---|---|
| 三大主攻全部落空 | 全额支持 10,384.08 |
| 仅第三主攻成立 | 支持约 7,417.20 |
| 第三主攻 + 酌减 10% | 支持约 6,675 |
| 第一或第二主攻成立且原告未能补证 | 主要诉请不予支持(现实中多为部分支持或另案) |
把"全部驳回"当作唯一目标会拉长战线、削弱主线,并把法官推向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