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2016 先价格、后招标」专项审计

结论先行:降级为背景事实与辅助质证,不进入前三主攻。


一、时间事实(已核验,来自原件)

日期 事件 出处
2016-04-01 申请单位在《长沙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章 申报表审核页(2016)
2016-04-07 价格主管部门处室负责人审核,手写"试行一年" 同上
2016-04-08 《长沙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定表》NO:2016018,电梯住宅 2.20,政府指导价 发改委答辩状附件
2016-04-22 B/C区开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住宅 2.2 元/㎡·月,商业 5.0 发改委答辩状附件
2016-05-31 内部《合同会签审批表》《用印申请表》签署日期 物业二审自行提交材料
2016-08-31 B/C区合同封面与签章页所载签订日期 合同封面及签章页

核验状态:已核验(图像视读)。 价格申报、审核、核定三个节点确实全部早于 B/C 区开标与中标。


二、申报主体与申报范围


三、行为时规则:招标前做价格核定是否异常

3.1 行为时规范

2016 年适用湘价服〔2010〕76号(核定表自身载明"文件依据:湘价服(2010)76号")。

3.2 关键判断

该办法的定价对象是"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不是"某一份合同"或"某一个标段"。因此:

3.3 价格主管部门的解释

发改委在关联行政答辩中称:申报表写的物业小区名称为"山语城三期","并未区分A、B、C区……从规划图纸上看并未体现划分了A、B、C区,整个山语城三期空间上也未有物理分割或者围墙阻挡划分区域,属于《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故按一个区域核定。


四、止损判断(逐条对照任务书第十节的四项触发条件)

触发条件 是否成立 说明
① 行为时规则表明招标前价格程序正常 成立 2010 年办法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定价对象,不以完成选聘为前置
② 不能证明申报主体违反强制性规则 成立 申报主体与原告同一;无证据显示其无权申报
③ 即使有程序异常,也不能证明影响 2023—2026 具体债权 成立 2016 核定已被 2017 核定接续("执行到业委会成立");诉争期的收费依据是 2017 年核定 + 2025 年8号第十八条
④ 主要属于历史行政监管问题 成立 救济渠道是行政诉讼(370/269号),不是本案民事审判

四项全部成立 → 立即降级。


五、正式定位


六、本专项尚未取得的材料

项 状态
湘价服〔2010〕76号全文(第九、十、十八条以外) 未取得官方全文(仅取得官方页面的条文摘录)
2016 年长沙市当地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公布文件 G — 尚未找到
A区(2014)独立的价格申报、核定、备案档案 G — 尚未找到
2016-04-22 中标后是否另有价格备案/确认 G — 尚未找到

以上缺失不影响本专项的降级结论,因为降级理由是法律效果而非事实不明。

上一份原告最强闭环下一份2.20覆盖12栋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