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2.20 元覆盖 12栋1单元503室」专项审计
本专项的命题不是"历史上有没有 2.20"(暂时假设有),而是:
2.20 → 哪个项目 → 哪个物业管理区域 → 哪类住宅 → 哪个面积范围 → 哪份前期合同 → 哪些楼栋 → 12栋1单元503室 → 为何 2023—2026 继续适用。
这一条链的举证责任在原告(矩阵第6项)。
一、链条逐节核验
节1 项目名称
- 2016、2017 两份申报表"物业小区名称"栏均手写:"山语城三期"。(已核验,图像视读)
- 协议首页"物业名称":"长沙中国铁建·山语城三期项目"。(已核验)
- 两者一致。此节通。
节2 物业管理区域
- 申报表没有"物业管理区域"栏目,也没有四至。(已核验)
- A区合同载明 A区四至(东至芙蓉北路、南至秀峰立交、西至规划路、北至秀峰路)。(E)
- B/C 区的范围、四至、楼栋,卷内没有任何文件记载(合同正文 25 页为 G)。
- 发改委陈述:"山语城三期"未区分 A、B、C 区,属同一物业管理区域(D,当事人陈述)。
- 此节:原告可用发改委陈述推定"全区一体",但没有区域划分文件。
节3 住宅类别
- 两份申报表"物业类别"栏:只有电梯住宅一行有数据,非电梯住宅、低密度多层、别墅、办公用房均以斜线划去。(已核验)
- 协议首页"类型":高层住宅。(已核验)
- 两者一致。此节通。
节4 面积范围
| 口径 | 数字 | 出处 |
|---|---|---|
| 2016 申报表 总建筑面积(仅住宅) | 267,176.14㎡ | 申报表基本情况页 |
| 2016 申报表 电梯住宅 | 267,176.14㎡ / 2686 户 | 同上 |
| 2017 申报表 总建筑面积 | 329,304.21㎡ | 申报表基本情况页 |
| 2017 申报表 住宅面积 | 267,176.14㎡ | 同上 |
| A区合同 总建筑面积 | 94,153.03㎡(住宅 80,637.28) | A区合同 |
| 27046 一审判决认定"三期总建筑面积" | 30,060.52㎡ | 27046 判决(未生效) |
- 核算:267,176.14 + 3,356.92(商铺) + 58,771.15(其他) = 329,304.21,与 2017 表"总建筑面积"吻合。(已复算)
- 申报面积远大于 A区,覆盖三期整体住宅。对原告有利,必须承认。
- 但:申报表没有按楼栋拆分的面积表,无法从 267,176.14 这个总数推出"其中包含 12栋"。
节5 哪份前期物业合同
- 卷内没有任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A区合同在资料库为 E,B/C 合同正文为 G)。
- 协议第一条第6项、第二条第4项两次把收费依据指向"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未写明是哪一份,也无合同编号。(已核验)
- 此节:原告在本案未提交任何合同。
节6 楼栋
这是本专项的核心发现。
- 2016 与 2017 两份《长沙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表》的表格结构中,根本不存在"楼栋"栏目。 表格栏目依次为: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物业小区基本情况、小区占地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办公楼面积/商铺面积/会所面积、配建车位、物业类别(按房屋类型分)、服务项目与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已核验,900dpi 逐格)
- 因此:价格申报表这一类文件本身无法单独完成到楼栋的连接——它按小区总量申报,不按楼栋拆分。当前卷内没有完成"价格 → 12栋"的连接。
- 这不等于原告永远补接不了。原告可以通过其他文件补接,见本专项"二之二"。
- 唯一可能载明楼栋的文件是:B/C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会签表载"正文12页,附件13页,合同共25页")。该附件卷内状态 G。
- "12栋属 C 组团"的说法,目前只见于我方 13074 号《民事二审补充证据目录》的转述与备忘录(F),规划原件不在资料包内。核验状态:未核验。
节7 12栋503 本身
- 载明"12栋/12幢 + 503"的文件,全卷仅三处:
- 个人协议首页(A);
- 微信截图(A);
- 开府复决字〔2025〕578号首页"住……12栋1门"(D)。
- 结论:在 17441 卷内,能把"2.20"与"12栋1单元503室"连起来的,只有个人协议一份。
节8 2023—2026 为何继续适用
2017 年申报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批注(见 06 附录A之A1:PDF第10页,原文"该小区物业收费试行期满,无业主投诉,同意依收费标准执行到小区业委会成立",注意:这是申报表上的批注,不是2017年核定表原件(G))+ 无业委会 + 民法典第940条 + 长发改价调〔2025〕8号第十八条过渡。
此节原告很强,已降级,不攻。(见 13 废弃观点第3项)
二、链条总评
| 节 | 原告是否已完成 | 备注 |
|---|---|---|
| 1 项目名称 | ✅ | |
| 2 物业管理区域 | ⚠️ 推定 | 靠发改委陈述,无划分文件 |
| 3 住宅类别 | ✅ | |
| 4 面积范围 | ⚠️ 推定 | 总量覆盖,但无楼栋拆分 |
| 5 前期合同 | ❌ | 卷内无 |
| 6 楼栋 | ❌(当前卷内) | 价格文件自身不含楼栋;可由其他文件补接,见第二节 |
| 7 12栋503 | ⚠️ | 仅个人协议,且系复制件、签名被否认 |
| 8 继续适用 | ✅ |
当前卷内,整条链的承重点压在节7 的那一份复制件上;原告可通过补接路径分担这份压力(见下)。
二之二、原告还能通过什么证据补接"2.20 → 12栋503"
本节回答:当前卷内是否已完成连接(否);原告还能补什么;补证难度;补证后 PATH A 如何变化。不等于建议我方去申请这些材料。
| # | 可能的补接证据 | 谁控制 | 补证难度 | 能否单独完成连接 | 补证后 PATH A 的变化 |
|---|---|---|---|---|---|
| R1 | B/C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全文及附件(会签表载正文12页+附件13页共25页;若附件含楼栋/面积明细) | 原告;2025-11-20 已向开福区住建局备案 | 低(原告手中有,备案存档亦有) | 若附件载明楼栋或范围,可以与个人协议共同完成连接;仍不单独证明"2.20" | 第二主攻由"个别化举证不能"转为"攻击该合同的逾期提交、双日期版本、范围记载";须主张逾举证期限并要求另行质证 |
| R2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文件、规划许可证、验收/交付文件 | 住建/规划部门;开发商 | 中(政府信息公开路径需时) | 与R1结合可以 | 同上 |
| R3 | 收费系统中12栋503的房号档案(每户按房号建档、载明面积与收费标准) | 原告 | 低 | 可以在事实上证明"物业按2.20对该房收费",但属自制记录,证明力受限 | 第二主攻弱化;需转攻其"自制、事后导出、非原始数据"的形式与形成时间 |
| R4 | 入伙/交房通知书、收费公示、缴费通知单(载明12栋503适用标准) | 原告 | 中 | 可以形成较强推定 | 需核形成时间与送达 |
| R5 | 2016/2017申报所依据的户数清单/住户清册(申报表载电梯住宅2686户) | 原告/价格主管部门 | 中 | 若清册含12栋503,可以完成连接 | 同 R1 |
| R6 | 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适用范围说明/证明 | 发改委 | 中(需申请) | 可以 | 需核形成时间;可主张系事后取得 |
| R7 | 证人(管家等)证言 | 原告 | 低 | 证明力较弱(第90条: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根据) | 可质证其利害关系 |
| R8 | 27046号判决认定的事实(A区业主等) | 法院卷宗 | — | 不能(未生效;且认定为"A区业主"与B/C连接不同) | 当即指出未生效 |
综合判断
- 补证难度:中。 R1、R3 尤其容易。
- 连接一旦补出,PATH A 的第二主攻(个别化举证)不再是"原告举证不能",而转为"对其新提交材料的逾期与形式攻击"——强度由"高"降为"中"。
- PATH A 的第一主攻(协议原件与签名)不受影响。
- 因此不能把第二主攻当作能把案件打赢的独立杀手;它的作用是:① 把原告逼回协议复制件(在当前卷内成立);② 让原告的补证发生在逾期之后,为主张逾期证据规则、请求另行质证创造记录。
三、这决定了庭审的提问方式
不要问:"你是不是没有楼栋清单?"
→ 这是在替原告指出它缺什么,并且暗示我方已经知道答案。
要问:"原告主张 12栋1单元503室适用 2.20 元的收费标准,具体依据本案哪一份证据?"
→ 让原告先选证据、先锁立场。
三种可能回答及应对:
| 原告回答 | 我方立即动作 |
|---|---|
| 甲「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最可能) | 转入 PATH A:该协议是复制件,未出示原件,依第61条应出示原件,依第87条第(一)项、第90条第(五)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根据;且被告否认第12页签名,依第92条第1款真实性由原告举证 |
| 乙「依据发改委备案价格 2.2 元」 | 追问:该备案文件是否已在本案提交?若未提交 → 记入笔录;若已提交(或援引被告证据册)→ 追问该文件记载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 12栋,并指出申报表无楼栋栏目 |
| 丙「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追问:是哪一份合同(A区还是B/C区)?是否已在本案提交?→ 未提交则记入笔录;当庭提交则主张逾举证期限并要求另行组织质证 |
四、我方不做什么
- 不主张"12栋不属于 B/C 区,所以不适用 2.20"。
理由:这是我方主张的积极事实,举证责任转到我方;而我方只有 F 级材料(备忘录转述)。且该主张会直接引出发改委"山语城三期未区分 A、B、C 区、属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这段对原告最有利的陈述。 - 不主动申请调取 B/C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区域划分材料、楼栋清单、2017 年核定表原件。
理由:这些缺口在原告一侧;申请等于替原告补齐节5、节6。详见12。 - 不使用 27046 判决中"总建筑面积 30,060.52㎡"这个数字。
理由:该判决未生效;且物业已在二审答辩中称其为"笔误"(A区实为 94,153.03㎡)。援引它等于承认该未生效判决可在本案使用,原告会立刻反用其中"持续提供服务十余年"的认定。
五、本专项尚未取得的材料
| 项 | 卷内状态 | 是否申请 |
|---|---|---|
| B/C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正文12页+附件13页(共25页) | G | 不申请(见 12) |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文件、四至图 | G | 不申请 |
| 12栋归属 C 组团的规划原件 | F(仅转述) | 不申请;若原告提出则要求其举证 |
| 12栋交付时间 | G | 被告本人可自查(C),仅作背景 |
| 2017 年核定表原件(长价控2017开002) | G | 不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