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2.20 元覆盖 12栋1单元503室」专项审计

本专项的命题不是"历史上有没有 2.20"(暂时假设有),而是:
2.20 → 哪个项目 → 哪个物业管理区域 → 哪类住宅 → 哪个面积范围 → 哪份前期合同 → 哪些楼栋 → 12栋1单元503室 → 为何 2023—2026 继续适用。
这一条链的举证责任在原告(矩阵第6项)。


一、链条逐节核验

节1 项目名称

节2 物业管理区域

节3 住宅类别

节4 面积范围

口径 数字 出处
2016 申报表 总建筑面积(仅住宅) 267,176.14㎡ 申报表基本情况页
2016 申报表 电梯住宅 267,176.14㎡ / 2686 户 同上
2017 申报表 总建筑面积 329,304.21㎡ 申报表基本情况页
2017 申报表 住宅面积 267,176.14㎡ 同上
A区合同 总建筑面积 94,153.03㎡(住宅 80,637.28) A区合同
27046 一审判决认定"三期总建筑面积" 30,060.52㎡ 27046 判决(未生效)

节5 哪份前期物业合同

节6 楼栋

这是本专项的核心发现。

节7 12栋503 本身

节8 2023—2026 为何继续适用

2017 年申报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批注(见 06 附录A之A1:PDF第10页,原文"该小区物业收费试行期满,无业主投诉,同意依收费标准执行到小区业委会成立",注意:这是申报表上的批注,不是2017年核定表原件(G))+ 无业委会 + 民法典第940条 + 长发改价调〔2025〕8号第十八条过渡。
此节原告很强,已降级,不攻。(见 13 废弃观点第3项)


二、链条总评

节 原告是否已完成 备注
1 项目名称 ✅
2 物业管理区域 ⚠️ 推定 靠发改委陈述,无划分文件
3 住宅类别 ✅
4 面积范围 ⚠️ 推定 总量覆盖,但无楼栋拆分
5 前期合同 ❌ 卷内无
6 楼栋 ❌(当前卷内) 价格文件自身不含楼栋;可由其他文件补接,见第二节
7 12栋503 ⚠️ 仅个人协议,且系复制件、签名被否认
8 继续适用 ✅

当前卷内,整条链的承重点压在节7 的那一份复制件上;原告可通过补接路径分担这份压力(见下)。



二之二、原告还能通过什么证据补接"2.20 → 12栋503"

本节回答:当前卷内是否已完成连接(否);原告还能补什么;补证难度;补证后 PATH A 如何变化。不等于建议我方去申请这些材料。

# 可能的补接证据 谁控制 补证难度 能否单独完成连接 补证后 PATH A 的变化
R1 B/C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全文及附件(会签表载正文12页+附件13页共25页;若附件含楼栋/面积明细) 原告;2025-11-20 已向开福区住建局备案 低(原告手中有,备案存档亦有) 若附件载明楼栋或范围,可以与个人协议共同完成连接;仍不单独证明"2.20" 第二主攻由"个别化举证不能"转为"攻击该合同的逾期提交、双日期版本、范围记载";须主张逾举证期限并要求另行质证
R2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文件、规划许可证、验收/交付文件 住建/规划部门;开发商 中(政府信息公开路径需时) 与R1结合可以 同上
R3 收费系统中12栋503的房号档案(每户按房号建档、载明面积与收费标准) 原告 低 可以在事实上证明"物业按2.20对该房收费",但属自制记录,证明力受限 第二主攻弱化;需转攻其"自制、事后导出、非原始数据"的形式与形成时间
R4 入伙/交房通知书、收费公示、缴费通知单(载明12栋503适用标准) 原告 中 可以形成较强推定 需核形成时间与送达
R5 2016/2017申报所依据的户数清单/住户清册(申报表载电梯住宅2686户) 原告/价格主管部门 中 若清册含12栋503,可以完成连接 同 R1
R6 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适用范围说明/证明 发改委 中(需申请) 可以 需核形成时间;可主张系事后取得
R7 证人(管家等)证言 原告 低 证明力较弱(第90条: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根据) 可质证其利害关系
R8 27046号判决认定的事实(A区业主等) 法院卷宗 — 不能(未生效;且认定为"A区业主"与B/C连接不同) 当即指出未生效

综合判断

三、这决定了庭审的提问方式

不要问:"你是不是没有楼栋清单?"
→ 这是在替原告指出它缺什么,并且暗示我方已经知道答案。

要问:"原告主张 12栋1单元503室适用 2.20 元的收费标准,具体依据本案哪一份证据?"
→ 让原告先选证据、先锁立场。

三种可能回答及应对:

原告回答 我方立即动作
甲「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最可能) 转入 PATH A:该协议是复制件,未出示原件,依第61条应出示原件,依第87条第(一)项、第90条第(五)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根据;且被告否认第12页签名,依第92条第1款真实性由原告举证
乙「依据发改委备案价格 2.2 元」 追问:该备案文件是否已在本案提交?若未提交 → 记入笔录;若已提交(或援引被告证据册)→ 追问该文件记载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 12栋,并指出申报表无楼栋栏目
丙「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追问:是哪一份合同(A区还是B/C区)?是否已在本案提交?→ 未提交则记入笔录;当庭提交则主张逾举证期限并要求另行组织质证

四、我方不做什么

  1. 不主张"12栋不属于 B/C 区,所以不适用 2.20"。
    理由:这是我方主张的积极事实,举证责任转到我方;而我方只有 F 级材料(备忘录转述)。且该主张会直接引出发改委"山语城三期未区分 A、B、C 区、属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这段对原告最有利的陈述。
  2. 不主动申请调取 B/C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区域划分材料、楼栋清单、2017 年核定表原件。
    理由:这些缺口在原告一侧;申请等于替原告补齐节5、节6。详见 12。
  3. 不使用 27046 判决中"总建筑面积 30,060.52㎡"这个数字。
    理由:该判决未生效;且物业已在二审答辩中称其为"笔误"(A区实为 94,153.03㎡)。援引它等于承认该未生效判决可在本案使用,原告会立刻反用其中"持续提供服务十余年"的认定。

五、本专项尚未取得的材料

项 卷内状态 是否申请
B/C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正文12页+附件13页(共25页) G 不申请(见 12)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文件、四至图 G 不申请
12栋归属 C 组团的规划原件 F(仅转述) 不申请;若原告提出则要求其举证
12栋交付时间 G 被告本人可自查(C),仅作背景
2017 年核定表原件(长价控2017开002) G 不申请
上一份先价格后招标审计下一份质价相符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