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结论
你提出的授权延续说明,在所述事实真实的前提下,法律上可以提交,而且具有较强的文本依据:原授权没有限定一审,特别授权明确包括提起上诉、提交证据、法庭辩论和签收文书,并且没有解除或者变更。
但它不能约束二审法院必须直接认可。“代为提起上诉”明确覆盖提出上诉,却未直接写明“参加第二审程序直至终结”;旧授权还记载了一审诉讼地位和一审法院。长沙中院既可结合全文和一审卷宗认可延续,也可要求补充授权或本人核验。
不得把旧授权上的签名截图、复制或者粘贴到修改后的新文本上。
二、旧授权为什么有可能覆盖二审
现有电子材料中有一个只列李燕的版本,也有一个列李燕、冯宇两人的版本。如果二审希望两人都取得代理资格,只能使用明确列有两人的版本。
委托人、被告和行政不作为案由均与一审判决对应。
授权正文没有明文写明“仅限一审”或者“一审判决作出即终止”。
特别授权逐项写有“代为提起上诉”,并包括证据、辩论和签收文书。
一审判决还记载李燕、冯宇作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审庭审。这些内容能够支持一种解释:原授权针对同一行政案件,并未把效力明确限制在一审。
三、为什么仍可能被要求补正
- 旧授权把两名当事人写作“原告”,没有写“上诉人”;
- 落款明确写有“此致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 没有二审法院名称、二审案号或者“至二审程序终结”的期限表述;
- “代为提起上诉”明确授权提出上诉,但是否当然包含代理参加全部二审庭审,仍有解释空间;
- 一审法院的认可只能证明一审代理手续曾通过审查,不能当然约束二审法院;
- 当前找到的电子模板没有嵌入签名和签署日期,实际提交必须对应纸质签署原件或一审卷宗。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授权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现行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所有未限定审级的一审授权书都自动覆盖二审”,最终仍由二审法院审查。
四、为什么不能删除原法院名称
黄敏在授权书上签字或者捺印,确认的是签署当时的完整文本。签署后由其他人删除法院名称,会使提交版本与签署版本、一审卷宗原件不一致。
若黄敏本人能够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理论上可以证明她同意修改;但既然能够取得本人签名,直接签署规范的二审授权书更加清楚。
五、无法立即重新签字时怎样提交
- 原样提交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不删除“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 提交一审判决中记载李燕、冯宇代理身份的页面;
- 提交两名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 提交《原授权委托书在二审继续适用的说明》;
- 请求长沙中院查阅随案移送的一审授权原件;
- 如法院仍有疑问,请求通过法院官方在线诉讼平台或者法院主持的视频方式向黄敏核验;
- 法院要求补正时,立即补交新的二审授权委托书。
授权延续说明可采用以下核心表述,但只有在授权确实没有被解除或者变更时才能使用:
黄敏、熊玲翠在一审期间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未将授权范围限定于第一审程序,特别授权中明确包含代为提起上诉、提交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签收法律文书等权限。该授权至今未被解除或者变更。现申请将原授权委托书继续作为本案二审代理依据;如人民法院认为仍须核实,请依法通过在线询问等方式向黄敏本人核实授权意思。
代理人提交的延续说明只能解释原授权,不能凭空增加代理人或者扩张权限。
六、不同情形的处理结论
| 情形 | 能否提交 | 建议 |
|---|---|---|
| 旧授权列有李燕、冯宇,未限定一审,并写有代为提起上诉 | 可以原样提交,但可能被要求补正 | 附延续说明、一审判决和关系证明 |
| 旧授权只列李燕 | 只能证明李燕的授权 | 冯宇必须另有明确授权 |
| 删除已签授权中的一审法院名称 | 不建议 | 保持原貌,另附说明 |
| 修改未签电子模板后重新签字 | 可以 | 写明上诉人、长沙中院、二审程序和权限 |
| 只有未签字Word模板 | 不能单独证明授权成立 | 找签署原件或申请法院核验、补签 |
| 只有自行录制的授权视频 | 不能保证替代书面授权 | 仅作辅助,申请法院官方核验 |
七、最终建议
旧授权不是无效文件,也不是完全不能用于二审。它具有案由相同、代理人相同、未限定审级并明确包含“代为提起上诉”等有利条件,值得原样提交。
但“值得提交”不等于长沙中院必然认可。正确策略是旧授权原样提交,同时准备法院核验和补交新授权。最不应采取的做法,是在黄敏签署后擅自删除原法院名称,再把修改文本作为原授权书提交。
八、一审、二审通用授权书模板
本模板针对当前案件采用“确认既往一审授权+继续授权二审”的结构。公网页面及下载文件不展示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提交法院时另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授权委托书 (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通用;确认及继续授权版) 一审案号:(2025)湘8601行初1509号 二审案号:(2026)湘01行终413号 委托人一:黄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人二:熊玲翠,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受托人一:李燕,系熊玲翠之女、黄敏之侄女。 受托人二:冯宇,系熊玲翠之女婿、黄敏之侄女婿。 委托人与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一审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二审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两委托人共同委托李燕、冯宇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阶段和期限 本授权适用于本案第一审程序,以及因不服第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后的第二审程序;包括一、二审的立案、庭前准备、证据交换、询问、开庭审理、宣判、送达、补正及其他与审理直接相关的诉讼事项。 本授权自两委托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第二审裁判文书依法送达两委托人之日终止。第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的,本授权继续适用于发回重审后的第一审程序,直至该重审程序裁判文书依法送达两委托人之日终止。 本授权不包括审判监督、再审和执行程序;如需代理前述程序,两委托人另行书面授权。 两委托人确认:李燕、冯宇在本授权书签署前,依据原授权委托书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在原授权范围内均系两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两委托人予以确认。原授权至今未被解除或者变更。 二、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除第(六)项约定的重大处分事项外,李燕、冯宇均可单独行使下列代理权限,无须两人共同到庭: (一)代为起诉、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询问和庭审,陈述事实与理由,发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法律适用意见; (二)代为调查、收集、整理、提交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鉴定、勘验、证人或者有关人员出庭,申请法院责令有关主体提交证据; (三)代为提出、补充和说明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代为提交起诉状、上诉状、代理意见、申请书、说明、声明和其他诉讼文书; (四)代为提起上诉并参加第二审程序,代为提出回避申请、程序异议和其他程序性申请; (五)代为签署或者确认庭审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目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其他程序性文件;代为签收传票、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及其他诉讼文书; (六)经黄敏、熊玲翠两人就具体事项另行作出一致书面确认后,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代为申请撤诉或者撤回上诉,代为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协调、和解并签署相应文件;任何一名受托人不得仅凭本授权书单独实施前述重大处分行为; (七)代为办理与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及发回重审程序直接相关的其他诉讼事项。 三、授权效力 两名受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对相应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名委托人的签名只能表示其本人作出授权,不能代替另一名委托人作出授权;本授权书须由黄敏、熊玲翠分别亲笔签名或者捺印。 两委托人解除或者变更本授权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委托人黄敏(签名并捺印): 委托人熊玲翠(签名并捺印): 受托人李燕(签名): 受托人冯宇(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九、判断边界
本文依据现有电子授权模板、一审判决及现行公开法源分析。当前电子模板本身没有嵌入签名和签署日期;实际纸质授权是否由本人签署、授权是否解除或者变更,以及二审通知对代理手续提出的具体要求,均以原件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