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权委托书

（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通用；确认及继续授权版）

一审案号：（2025）湘8601行初1509号

二审案号：（2026）湘01行终413号

委托人一：黄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人二：熊玲翠，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受托人一：李燕，系熊玲翠之女、黄敏之侄女。

受托人二：冯宇，系熊玲翠之女婿、黄敏之侄女婿。

委托人与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一审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二审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两委托人共同委托李燕、冯宇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 一、委托阶段和期限

本授权适用于本案第一审程序，以及因不服第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后的第二审程序；包括一、二审的立案、庭前准备、证据交换、询问、开庭审理、宣判、送达、补正及其他与审理直接相关的诉讼事项。

本授权自两委托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第二审裁判文书依法送达两委托人之日终止。第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的，本授权继续适用于发回重审后的第一审程序，直至该重审程序裁判文书依法送达两委托人之日终止。

本授权不包括审判监督、再审和执行程序；如需代理前述程序，两委托人另行书面授权。

两委托人确认：李燕、冯宇在本授权书签署前，依据原授权委托书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在原授权范围内均系两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两委托人予以确认。原授权至今未被解除或者变更。

## 二、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除本条第（六）项约定的重大处分事项外，李燕、冯宇均可单独行使下列代理权限，无须两人共同到庭：

（一）代为起诉、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询问和庭审，陈述事实与理由，发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法律适用意见；

（二）代为调查、收集、整理、提交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鉴定、勘验、证人或者有关人员出庭，申请法院责令有关主体提交证据；

（三）代为提出、补充和说明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代为提交起诉状、上诉状、代理意见、申请书、说明、声明和其他诉讼文书；

（四）代为提起上诉并参加第二审程序，代为提出回避申请、程序异议和其他程序性申请；

（五）代为签署或者确认庭审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目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其他程序性文件；代为签收传票、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及其他诉讼文书；

（六）经黄敏、熊玲翠两人就具体事项另行作出一致书面确认后，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代为申请撤诉或者撤回上诉，代为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协调、和解并签署相应文件；任何一名受托人不得仅凭本授权书单独实施前述重大处分行为；

（七）代为办理与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及发回重审程序直接相关的其他诉讼事项。

## 三、授权效力

两名受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对相应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名委托人的签名只能表示其本人作出授权，不能代替另一名委托人作出授权；本授权书须由黄敏、熊玲翠分别亲笔签名或者捺印。

两委托人解除或者变更本授权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收到书面报告前，原授权的外部效力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定。

委托人黄敏（签名并捺印）：


委托人熊玲翠（签名并捺印）：


受托人李燕（签名）：


受托人冯宇（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