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砚瓦池案：一审授权委托书能否继续用于二审

更新日期：2026年7月18日  
一审案号：（2025）湘8601行初1509号  
二审案号：（2026）湘01行终413号  
程序阶段：行政二审已受理

## 一、直接结论

你拟提交的“原授权委托书继续作为二审代理依据”说明，在所述事实全部真实的前提下，**法律上可以提出，而且具有较强的文本依据**：原授权未限定为一审，特别授权又明确包括提起上诉、提交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签收法律文书，且至今没有解除或者变更。

但这不等于二审法院必须无条件接受。主要不确定点是：“代为提起上诉”明确覆盖上诉的提出行为，却未直接写明“代理参加第二审程序直至二审终结”；原授权还写有一审诉讼地位和一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授权全文、一审卷宗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认可其延续，也可以要求重新提交、补充授权或者由本人接受核验。

因此，原一审授权委托书可以原样提交二审，作为李燕、冯宇的授权关系延续至上诉程序的依据，但不能保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直接认可。最稳妥的做法仍然是重新签署一份明确覆盖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程序的新授权委托书。

如果旧授权书已经由黄敏、熊玲翠签名或者捺印，不应当在签署后擅自删除“此致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这种删除会使修改后的文本与一审卷宗中的原件不一致，反而产生授权书是否经过委托人同意修改、文件是否真实完整的问题。

可以采取的安全做法只有两种：

1. **旧授权已经签署：原样提交，不作删除、覆盖或者替换。**同时提交授权延续说明，请求二审法院结合授权全文、一审判决和一审卷宗进行审查。
2. **只是尚未签署的电子模板：可以修改后重新打印。**把“原告”改为“上诉人”，写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及二审代理期限，再由黄敏、熊玲翠本人重新签名捺印。

不得把旧授权书上的签名截图、复制或者粘贴到修改后的新文本上。

## 二、现有旧授权书有哪些有利内容

现有电子材料中存在两个版本：一个版本只列李燕为代理人；另一个版本列李燕、冯宇为两名共同代理人。若二审希望两人都取得代理资格，只能以明确列有两人的版本作为依据。

列有李燕、冯宇的版本具有以下有利因素：

1. 委托人是黄敏、熊玲翠两人；
2. 案由明确指向两人与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间的行政不作为争议；
3. 没有明文写明授权仅限第一审；
4. 特别授权逐项写有提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参加法庭辩论、签收法律文书、进行和解以及提起上诉；
5. 一审判决已经记载李燕、冯宇作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审庭审。

这些事实能够支持一种解释：原授权针对的是同一行政案件，授权范围没有限定审级，并且已经明确包含提起上诉，因此授权关系并不必然在一审判决作出时当然终止。

## 三、为什么仍然存在二审补正风险

旧授权书同时存在以下不利因素：

1. 文书将黄敏、熊玲翠写为“原告”，没有写“上诉人”；
2. 落款明确写有“此致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3. 没有写明二审法院名称、二审案号或者“至二审程序终结”；
4. “代为提起上诉”明确授权的是提出上诉这一行为，但是否当然包含代理参加全部二审庭审，仍存在解释空间；
5. 一审法院认可代理资格，只能证明一审代理手续曾经通过审查，不能当然约束二审法院继续认可；
6. 当前找到的电子模板本身没有嵌入签名和签署日期，真正提交时仍须以已经签署的纸质原件、一审卷宗原件或者清晰复印件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要求，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现行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所有未限定审级的一审授权书都自动覆盖二审”，因此最终要由二审法院根据文义、签署情况、一审卷宗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二审受理通知书参考样式要求，需要代理人参加二审的，当事人应向二审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样式是民事二审文书样式，不是本案行政诉讼的直接裁判规范，但能反映二审法院通常会单独核验代理手续的程序做法。

## 四、为什么不能删除“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后提交

如果黄敏已经在授权书上签名或者捺印，签署行为确认的是当时的完整文本。任何人在其后删除法院名称，都会使提交版本与签署版本不一致。

可能产生的具体后果包括：

- 二审法院要求说明由谁、何时、基于什么授权修改；
- 对方对授权书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
- 修改后的复印件与一审卷宗原件无法对应；
- 原本可以依授权全文解释为覆盖二审，反而因为人为改动产生新的程序争议。

因此，已经签署的授权书必须保持原貌。若确需修改，可以由黄敏本人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既然仍能取得本人签名，直接签署一份规范的二审授权书更清楚、更安全。

## 五、无法立即重新签字时的提交组合

如暂时不能取得黄敏新的纸质签名，可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原样的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不删除“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2. 一审判决首页及记载李燕、冯宇代理出庭的页面；
3. 李燕、冯宇的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4. 《原授权委托书在二审继续适用的说明》；
5. 请求二审法院查阅随案移送的一审授权委托书原件；
6. 如法院认为仍需核实，请求通过法院官方在线诉讼平台、在线询问或者法院主持的视频方式向黄敏核实授权意思；
7. 二审法院要求补正时，立即补交新的二审授权委托书。

授权延续说明可以采用以下核心表述，但只有在授权确实没有被解除或者变更时才能使用：

> 黄敏、熊玲翠在一审期间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未将授权范围限定于第一审程序，特别授权中明确包含代为提起上诉、提交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签收法律文书等权限。该授权至今未被解除或者变更。现申请将原授权委托书继续作为本案二审代理依据；如人民法院认为仍须核实，请依法通过在线询问等方式向黄敏本人核实授权意思。

代理人自己提交的延续说明只能用于解释原授权书，不能凭空扩张原授权，也不能替代黄敏本人对新增代理人、新增权限或者授权变更的确认。

## 六、不同情形的处理结论

| 情形 | 能否提交 | 风险判断 | 建议 |
|---|---|---|---|
| 旧授权列有李燕、冯宇，未限定一审，并写有代为提起上诉 | 可以原样提交 | 有较强延续依据，但仍可能被要求补正 | 原件不改动，附延续说明和一审判决 |
| 旧授权只列李燕 | 可以证明李燕授权 | 不能证明冯宇同时获得授权 | 冯宇需另有明确授权 |
| 删除已签授权书中的一审法院名称 | 不建议 | 产生签署后改文和真实性风险 | 保持原貌，另附说明 |
| 修改未签署的电子模板后由黄敏重新签字 | 可以 | 风险低 | 写明上诉人、长沙中院、二审程序及权限 |
| 只有未签字的Word模板 | 不能单独证明授权成立 | 风险高 | 找签署原件或由法院核验、补签 |
| 只有自行录制的授权视频 | 不能保证替代书面授权 | 风险高 | 仅作辅助，申请法院官方核验 |

## 七、最终建议

这份旧授权不是无效文件，也不是完全不能用于二审。就现有文字而言，它具有案由相同、代理人相同、未限定审级并明确包含“代为提起上诉”等有利条件，值得原样提交。

但不应把“值得提交”理解成“长沙中院必然认可”。正确策略是：旧授权原样提交作为主张授权延续的依据，同时准备法院核验和补交新授权的后手。最不应采取的做法，是在黄敏签署后擅自删除原法院名称，再把修改文本冒充原授权书。

## 八、一审、二审通用授权书模板

本模板针对当前案件采用“确认既往一审授权＋继续授权二审”的写法。公网页面和下载文件不展示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提交法院时应另附各方身份证明和代理人与委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重要限制：下列模板虽然属于特别授权，但对撤诉、撤回上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重大处分行为，要求黄敏、熊玲翠另行作出一致书面确认。这样可以避免任何一名代理人仅凭授权书单独处分两名委托人的诉讼权利。

### 授权委托书

（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通用；确认及继续授权版）

一审案号：（2025）湘8601行初1509号  
二审案号：（2026）湘01行终413号

委托人一：黄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人二：熊玲翠，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受托人一：李燕，系熊玲翠之女、黄敏之侄女。  
受托人二：冯宇，系熊玲翠之女婿、黄敏之侄女婿。

委托人与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一审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二审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两委托人共同委托李燕、冯宇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阶段和期限**

本授权适用于本案第一审程序，以及因不服第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后的第二审程序；包括一、二审的立案、庭前准备、证据交换、询问、开庭审理、宣判、送达、补正及其他与审理直接相关的诉讼事项。

本授权自两委托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第二审裁判文书依法送达两委托人之日终止。第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的，本授权继续适用于发回重审后的第一审程序，直至该重审程序裁判文书依法送达两委托人之日终止。

本授权不包括审判监督、再审和执行程序；如需代理前述程序，两委托人另行书面授权。

两委托人确认：李燕、冯宇在本授权书签署前，依据原授权委托书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在原授权范围内均系两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两委托人予以确认。原授权至今未被解除或者变更。

**二、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除第（六）项约定的重大处分事项外，李燕、冯宇均可单独行使下列代理权限，无须两人共同到庭：

1. 代为起诉、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询问和庭审，陈述事实与理由，发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法律适用意见；
2. 代为调查、收集、整理、提交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鉴定、勘验、证人或者有关人员出庭，申请法院责令有关主体提交证据；
3. 代为提出、补充和说明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代为提交起诉状、上诉状、代理意见、申请书、说明、声明和其他诉讼文书；
4. 代为提起上诉并参加第二审程序，代为提出回避申请、程序异议和其他程序性申请；
5. 代为签署或者确认庭审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目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其他程序性文件；代为签收传票、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及其他诉讼文书；
6. 经黄敏、熊玲翠两人就具体事项另行作出一致书面确认后，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代为申请撤诉或者撤回上诉，代为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协调、和解并签署相应文件；任何一名受托人不得仅凭本授权书单独实施前述重大处分行为；
7. 代为办理与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及发回重审程序直接相关的其他诉讼事项。

**三、授权效力**

两名受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对相应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名委托人的签名只能表示其本人作出授权，不能代替另一名委托人作出授权；本授权书须由黄敏、熊玲翠分别亲笔签名或者捺印。

两委托人解除或者变更本授权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委托人黄敏（签名并捺印）：

委托人熊玲翠（签名并捺印）：

受托人李燕（签名）：

受托人冯宇（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下载：[法院提交版 DOCX](./yanwachi-first-second-instance-authorization-template.docx)｜[模板 Markdown](./authorization-template.md)

## 九、官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96.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80342.html)
- [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用）参考样式｜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susongyangshi/xiangqing/758.html)
- [二审受理案件通知书参考样式｜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susongyangshi/xiangqing/115.html)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八十八、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3651.html)

## 十、判断边界

本文依据现有电子授权模板、一审判决及现行公开法源分析。当前电子模板本身没有嵌入签名和签署日期；实际纸质授权是否由黄敏、熊玲翠本人签署、签署日期、是否已经解除或者变更，以及二审受理通知对代理手续提出的具体要求，均应以原件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