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的质疑成立,但法律后果要说准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告没有义务替行政机关寻找证明其回复合法的材料,法院也不得为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时尚未收集的证据。
本案已经有三份行政复议决定、历次投诉和回复,足以证明上诉人曾经要求行政机关履职。被上诉人如果主张4月22日《回复》有充分事实基础,或者后来已经完成履职,应当分别就其主张提交证据。
二、三类证据必须分开
由被上诉人主动、按期提交。未提交的,不应由法院替其补找。
不能倒推原回复合法;但被上诉人主张后来已履职,就必须举证。
仅用于判断当前履职状态;客观不能取得时,才申请法院调取。
三、本案不能说被上诉人“完全没有证据”
一审判决第4页记载,住建局已经提交执法协作机制、两份内部移送报告及审批表、城建监察大队调查回复和6月16日移送函。二审正确的攻击不是“没有任何证据”,而是现有证据不能完成证明:
- 内部报告、审批表不等于已经向城管局实际送达;
- 一审没有查清4月22日前是否存在对外移送和接收凭证;
- 6月16日的后续移送不能证明4月22日所称“已经移送”属实;
- 没有证据证明城管局已经处理、反馈;
- 没有证据证明住建局已经作出并送达承诺中的“再次回复”。
四、七类材料的举证责任
| 材料 | 主要举证责任 | 未提交的处理 |
|---|---|---|
| 4月22日前实际移送文书、附件、签收凭证 | 被上诉人 | 应认定“已经实际移送”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不应替其补证 |
| 6月16日移送函附件、送达和签收凭证 | 主张后续履职的被上诉人 | 只能证明后续行为;无凭证不能证明完成实际移送 |
| 城管接收、立案、调查和处理材料 | 主张已经处理的被上诉人;材料仅由城管控制时可申请调取 | 用于判断后续履职,不用于补强4月22日回复 |
| 城管向住建局反馈材料 | 被上诉人 | 无反馈材料,不能证明具备最终回复的事实基础 |
| 住建局“再次回复”及送达凭证 | 被上诉人 | 无文书、无送达凭证,不能认定已经最终回复 |
| 湖南湘力检测报告投诉处理材料 | 被上诉人 | 不能提交,说明该事项是否履行仍未获得证明 |
| 完整投诉处理卷宗、流转和登记记录 | 被上诉人 | 应提交4月22日回复作出时已经形成的相关卷宗,不得用事后材料补正 |
五、上一版调查取证建议的修正
1. 不请求法院替被上诉人证明4月22日回复合法
更适合提交《被上诉人举证责任、证据范围及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书面意见》,请求法院不接受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旧材料,不以6月16日以后形成的材料倒推4月22日回复合法,并对拒不提交实际移送和签收凭证作出不利认定。
2. 后续履职材料由提出“后来已经履职”主张的一方证明
如果住建局主张后来完成了履职,应当说明文书名称、履职日期、送达对象、送达日期和证据编号。不能提交的,其抗辩没有相应证据。
3. 调查取证只保留很窄的范围
城管局独立保存、上诉人确实不能取得的接收、立案、处理和反馈材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申请目的必须写成判断“履职是否仍未完成、判决履行是否仍有意义”,不能写成替住建局补强4月22日回复。
六、GPT原问题的准确性
- 基本准确:原第1、2、4、7、8、9项;但第2项应先排除是否另有在先移送。
- 需要重写:原第3、5、6、10项。“新的鉴定”不能补正原回复;房屋当前等级不是本案直接裁判对象;“没有实际影响”应向法院论证;“第四次复议”应改为要求对方指出具体前置依据。
- 不宜作为核心:原第11、12项。除非原投诉和399号决定包含这些事项,否则可能被指为二审新增履职内容。
七、修订后的庭审问题
| 序 | 问题 | 目的 |
|---|---|---|
| 1 | 截至本次庭审,是否已经向两上诉人作出最终、明确、具体的调查处理答复并依法送达?如已作出,请说明名称、日期、文号、送达日期和证据编号。 | 锁定履职是否仍未完成 |
| 2 | 4月22日《回复》所称“已经移送”,具体指向哪一份对外移送文书?是否指6月16日开住建移字〔2025〕9号《案件移送函》? | 锁定时间矛盾 |
| 3 | 如果不是6月16日移送函,请说明此前移送的日期、文号、接收单位、送达方式和签收凭证。 | 排除另有移送抗辩 |
| 4 | 一审提交的两份移送报告及审批表,是内部审批材料,还是已经向城管局实际送达的对外材料?是否有城管局签收凭证? | 区分内部审批与实际移送 |
| 5 | 6月16日移送函是否实际送达城管局?何时签收?随函移送了哪些调查材料和证据? | 查明后续履职状态 |
| 6 | 城管局是否已经立案、调查或者处理?是否向住建局反馈?如已反馈,请提交材料;如未反馈,是否催办? | 查明履行判决是否仍有意义 |
| 7 | 4月22日《回复》作出时,住建局已经完成哪些初步调查、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请指出当时已经形成并作为回复依据的具体证据。 | 锁定作出时的证据基础 |
| 8 | 399号决定后,对湖南湘力检测报告投诉进行了什么调查、形成什么结论、何时告知上诉人? | 防止遗漏湘力事项 |
| 9 | 一审已经认定施工单位未取得特种工程结构补强资质,被上诉人是否有异议?如有,请说明施工当时有效资质的证据。 | 固定无资质施工事实 |
| 10 | 是否主张向城管局移送就等于完成399号决定要求的重新调查回复?如是,请指出法律依据,并解释为何4月22日回复还承诺以后再次回复。 | 防止以移送代替全部履职 |
| 11 | 如果仍主张需要另行行政复议,请指出哪一项新的行政行为、哪一项新的履职义务依法必须再次复议,以及具体法律依据。 | 回应复议前置抗辩 |
八、发问方式
一次只问一个事实问题是正确的,但不必强硬要求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建议使用:
请被上诉人先说明该文书或者凭证是否存在;如存在,请说明证据名称、形成时间和证据编号;如不存在,也请明确说明。
对方回避时:
被上诉人尚未回答4月22日前是否存在实际移送及签收凭证,请求法庭要求其就该事实作出明确回答,并将其答复记入庭审笔录。
九、二审最终应固定的三个事实
- 4月22日所称“已移送”是否存在同时期的对外移送文书和签收凭证;
- 6月16日的后续移送不能倒推4月22日《回复》合法;
- 截至二审庭审是否仍无最终调查回复及送达凭证,从而判令履行仍具有现实意义。
十、判断边界
本文依据(2025)湘8601行初1509号行政判决、三份行政复议决定和现有二审代理意见整理。一审卷内两份移送报告及审批表的完整原文、对外送达记录和城管签收凭证尚未在当前电子目录发现,庭审应以法院卷宗原件为准。公开版未披露当事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详细个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