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Appeal · Evidence Burden · 2026.07.18

证据应由谁提交?庭上到底该怎样问?

砚瓦池行政二审专项修订:区分证明4月22日《回复》合法的证据、证明后来是否履职的证据,以及城管局控制的后续处理材料,避免替行政机关补证,也避免把发问带偏到房屋安全等级的实体鉴定。

一审案号:(2025)湘8601行初1509号 程序阶段:行政二审临近开庭 核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4条

一、你的质疑成立,但法律后果要说准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告没有义务替行政机关寻找证明其回复合法的材料,法院也不得为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时尚未收集的证据。

法律原文是“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不是自动认定原告全部主张成立。法院仍会审查法定职责、履职申请、现有证据、后续履职以及判决履行是否仍有意义。

本案已经有三份行政复议决定、历次投诉和回复,足以证明上诉人曾经要求行政机关履职。被上诉人如果主张4月22日《回复》有充分事实基础,或者后来已经完成履职,应当分别就其主张提交证据。

二、三类证据必须分开

4月22日前的依据

由被上诉人主动、按期提交。未提交的,不应由法院替其补找。

4月22日后的履职

不能倒推原回复合法;但被上诉人主张后来已履职,就必须举证。

城管控制的材料

仅用于判断当前履职状态;客观不能取得时,才申请法院调取。

三、本案不能说被上诉人“完全没有证据”

一审判决第4页记载,住建局已经提交执法协作机制、两份内部移送报告及审批表、城建监察大队调查回复和6月16日移送函。二审正确的攻击不是“没有任何证据”,而是现有证据不能完成证明:

  • 内部报告、审批表不等于已经向城管局实际送达;
  • 一审没有查清4月22日前是否存在对外移送和接收凭证;
  • 6月16日的后续移送不能证明4月22日所称“已经移送”属实;
  • 没有证据证明城管局已经处理、反馈;
  • 没有证据证明住建局已经作出并送达承诺中的“再次回复”。

四、七类材料的举证责任

材料主要举证责任未提交的处理
4月22日前实际移送文书、附件、签收凭证被上诉人应认定“已经实际移送”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不应替其补证
6月16日移送函附件、送达和签收凭证主张后续履职的被上诉人只能证明后续行为;无凭证不能证明完成实际移送
城管接收、立案、调查和处理材料主张已经处理的被上诉人;材料仅由城管控制时可申请调取用于判断后续履职,不用于补强4月22日回复
城管向住建局反馈材料被上诉人无反馈材料,不能证明具备最终回复的事实基础
住建局“再次回复”及送达凭证被上诉人无文书、无送达凭证,不能认定已经最终回复
湖南湘力检测报告投诉处理材料被上诉人不能提交,说明该事项是否履行仍未获得证明
完整投诉处理卷宗、流转和登记记录被上诉人应提交4月22日回复作出时已经形成的相关卷宗,不得用事后材料补正

五、上一版调查取证建议的修正

1. 不请求法院替被上诉人证明4月22日回复合法

更适合提交《被上诉人举证责任、证据范围及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书面意见》,请求法院不接受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旧材料,不以6月16日以后形成的材料倒推4月22日回复合法,并对拒不提交实际移送和签收凭证作出不利认定。

2. 后续履职材料由提出“后来已经履职”主张的一方证明

如果住建局主张后来完成了履职,应当说明文书名称、履职日期、送达对象、送达日期和证据编号。不能提交的,其抗辩没有相应证据。

3. 调查取证只保留很窄的范围

城管局独立保存、上诉人确实不能取得的接收、立案、处理和反馈材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申请目的必须写成判断“履职是否仍未完成、判决履行是否仍有意义”,不能写成替住建局补强4月22日回复。

六、GPT原问题的准确性

  • 基本准确:原第1、2、4、7、8、9项;但第2项应先排除是否另有在先移送。
  • 需要重写:原第3、5、6、10项。“新的鉴定”不能补正原回复;房屋当前等级不是本案直接裁判对象;“没有实际影响”应向法院论证;“第四次复议”应改为要求对方指出具体前置依据。
  • 不宜作为核心:原第11、12项。除非原投诉和399号决定包含这些事项,否则可能被指为二审新增履职内容。
真正的优先顺序不是原建议的1、2、3、6、10,而是:最终回复、4月22日移送指向、4月22日前证据基础、城管反馈、再次回复。

七、修订后的庭审问题

问题目的
1截至本次庭审,是否已经向两上诉人作出最终、明确、具体的调查处理答复并依法送达?如已作出,请说明名称、日期、文号、送达日期和证据编号。锁定履职是否仍未完成
24月22日《回复》所称“已经移送”,具体指向哪一份对外移送文书?是否指6月16日开住建移字〔2025〕9号《案件移送函》?锁定时间矛盾
3如果不是6月16日移送函,请说明此前移送的日期、文号、接收单位、送达方式和签收凭证。排除另有移送抗辩
4一审提交的两份移送报告及审批表,是内部审批材料,还是已经向城管局实际送达的对外材料?是否有城管局签收凭证?区分内部审批与实际移送
56月16日移送函是否实际送达城管局?何时签收?随函移送了哪些调查材料和证据?查明后续履职状态
6城管局是否已经立案、调查或者处理?是否向住建局反馈?如已反馈,请提交材料;如未反馈,是否催办?查明履行判决是否仍有意义
74月22日《回复》作出时,住建局已经完成哪些初步调查、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请指出当时已经形成并作为回复依据的具体证据。锁定作出时的证据基础
8399号决定后,对湖南湘力检测报告投诉进行了什么调查、形成什么结论、何时告知上诉人?防止遗漏湘力事项
9一审已经认定施工单位未取得特种工程结构补强资质,被上诉人是否有异议?如有,请说明施工当时有效资质的证据。固定无资质施工事实
10是否主张向城管局移送就等于完成399号决定要求的重新调查回复?如是,请指出法律依据,并解释为何4月22日回复还承诺以后再次回复。防止以移送代替全部履职
11如果仍主张需要另行行政复议,请指出哪一项新的行政行为、哪一项新的履职义务依法必须再次复议,以及具体法律依据。回应复议前置抗辩

八、发问方式

一次只问一个事实问题是正确的,但不必强硬要求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建议使用:

请被上诉人先说明该文书或者凭证是否存在;如存在,请说明证据名称、形成时间和证据编号;如不存在,也请明确说明。

对方回避时:

被上诉人尚未回答4月22日前是否存在实际移送及签收凭证,请求法庭要求其就该事实作出明确回答,并将其答复记入庭审笔录。

九、二审最终应固定的三个事实

  1. 4月22日所称“已移送”是否存在同时期的对外移送文书和签收凭证;
  2. 6月16日的后续移送不能倒推4月22日《回复》合法;
  3. 截至二审庭审是否仍无最终调查回复及送达凭证,从而判令履行仍具有现实意义。
一审已经确认4月22日回复违法。二审不能只重复证明“回复违法”,而要进一步证明为什么不能停留在确认违法,为什么仍应判令继续履行。

十、判断边界

本文依据(2025)湘8601行初1509号行政判决、三份行政复议决定和现有二审代理意见整理。一审卷内两份移送报告及审批表的完整原文、对外送达记录和城管签收凭证尚未在当前电子目录发现,庭审应以法院卷宗原件为准。公开版未披露当事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详细个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