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砚瓦池案：行政机关举证责任与二审庭审发问修订稿

更新时间：2026年7月18日  
一审案号：（2025）湘8601行初1509号  
程序阶段：行政二审已受理、临近开庭

## 一、结论

上诉人的质疑成立：证明2025年4月22日《回复》合法、具有事实依据的材料，原则上应当由被上诉人主动、按期提交。被上诉人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法律后果是“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告没有义务替行政机关寻找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法院也不应为证明4月22日《回复》合法而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该回复时没有收集的材料。

但是，“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不是自动认定上诉人全部主张成立，也不是自动改判。法院仍会审查：被上诉人负有什么职责、上诉人是否提出过履职申请、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后续是否已经履职，以及判令继续履行是否仍有现实意义。

本案尤其要区分三类材料：

1. **4月22日以前形成、用于证明4月22日《回复》合法的材料**：属于被上诉人的主动举证责任；不得通过调查取证替其补证。
2. **4月22日以后形成、用于证明后来已经继续履职的材料**：不能倒推4月22日《回复》合法，但如果被上诉人主张“后来已经履职”，应由其提交相应证据。
3. **由区城管局控制、用于判断现在是否仍有必要判决履行的材料**：上诉人确实不能取得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目的不是补强4月22日《回复》的合法性。

## 二、为什么不能笼统说“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

一审判决第4页记载，被上诉人一审已经提交四组证据：

1. 开城管联发〔2024〕3号执法协作机制；
2. 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报告及违法线索移送审批表2份；
3. 城建监察大队作出的调查情况回复；
4. 2025年6月16日开住建移字〔2025〕9号《案件移送函》。

因此，二审准确的攻击不是“被上诉人完全没有提交证据”，而是：

- 内部移送报告、审批表不当然等于已经向城管局实际送达；
- 一审没有查清4月22日前是否存在对外移送文书和接收凭证；
- 6月16日移送函形成于4月22日以后，不能倒过来证明4月22日所称“已经移送”属实；
- 现有证据没有证明城管局已经处理并向住建局反馈；
- 更没有证明住建局已经兑现“再次回复”的书面承诺。

## 三、七类材料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 材料 | 应由谁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 未提交的后果与处理方式 |
|---|---|---|
| 4月22日前所谓已经移送的对外文书、附件、签收凭证 | 被上诉人 |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应认定“4月22日前已经实际移送”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不应由法院替其补找 |
| 6月16日移送函的附件、送达及签收凭证 | 被上诉人主张后续已履职时由其提交 | 只能证明后续行为，不能证明4月22日回复合法；无凭证则不能证明已完成实际移送 |
| 城管局是否接收、立案、调查、处理 | 被上诉人主张已经处理时应举证；材料仅由城管控制时可申请调取 | 用于判断后续履职和判决履行是否仍有意义，不用于补强4月22日回复合法性 |
| 城管局向住建局反馈的材料 | 被上诉人 | 无反馈材料，不能证明住建局已经具备作出最终回复的事实基础 |
| 住建局承诺的“再次回复”及送达凭证 | 被上诉人 | 无文书、无送达凭证，应认定“已经最终回复”的抗辩没有相应证据 |
| 湖南湘力检测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告知材料 | 被上诉人 | 该事项已经写入4月22日回复标题；不能提交调查处理材料，说明该项是否履行仍未获得证明 |
| 投诉处理完整行政卷宗、流转记录、登记记录 | 对4月22日回复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被上诉人 | 应提交与被诉回复事实基础有关的卷宗；不得以二审新收集材料补正原回复 |

## 四、上一版“调查取证申请”应当怎样修正

不宜提交范围过宽的《责令被上诉人提交证据及调查取证申请书》，把所有证据混在一起要求法院调取。更稳妥的处理是拆成两部分。

### 1. 举证责任和逾期举证书面意见

建议名称：**《关于被上诉人举证责任、证据范围及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书面意见》**。

主要内容：

- 4月22日回复的事实依据和规范依据应由被上诉人主动、按期提交；
- 4月22日以前已经形成、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提交的材料，不应允许在二审随意补交；
- 6月16日以后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4月22日回复合法性的依据；
- 被上诉人不能提交对外移送和签收凭证的，应认定其关于4月22日“已经移送”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
- 被上诉人持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不利认定。

### 2. 后续履职材料的说明与提交

如果被上诉人主张后来已经履职，应要求其说明并提交：履职时间、文书名称、文号、送达对象、送达时间和证据编号。不能提交的，只能认定“后来已经履职”的抗辩没有相应证据。

只有城管局掌握、上诉人客观上无法取得的接收、立案、处理和反馈材料，才考虑提出范围明确的调查取证申请，并写明调取目的仅为判断“履职是否仍未完成、判决履行是否仍有意义”。

## 五、GPT原12个问题的准确性

### 基本准确

原第1、2、4、7、8、9项方向基本正确，但第2项不能直接断言4月22日回复不实，必须先排除被上诉人所称的其他在先移送。

### 需要重写

- **原第3项“提交新的房屋安全鉴定”**：不应邀请被上诉人用事后新材料补证。应问4月22日回复作出时已经掌握什么材料。
- **原第5项“确认房屋已经不再是C级危房”**：容易偏离本案履职审查。应改问被上诉人如何落实399号决定关于C级变B级原因的调查要求。
- **原第6项“是否仍认为不影响实际权利”**：这是对一审裁判理由的反驳，应向合议庭论证，不宜要求被上诉人评价法院结论。
- **原第10项“还要第四次复议、第二次诉讼吗”**：具有修辞效果但法庭针对性不足，应要求被上诉人指出具体哪项义务依法仍需复议前置。

### 不宜作为核心发问

原第11、12项涉及警示、监测、限制使用、排险和产权人如何判断安全。除非原投诉和399号决定明确包含这些履职事项，否则容易被对方主张为二审新增事项。可以用于说明现实影响，不宜放在核心事实发问中。

原建议把第1、2、3、6、10列为最关键问题，排序并不准确。真正应优先的是：最终回复是否存在、4月22日所谓移送指向什么、4月22日前的证据基础、移送后有无反馈、是否兑现再次回复。

## 六、修订后的庭审问题

| 顺序 | 向被上诉人提出的问题 | 目的 |
|---:|---|---|
| 1 | 截至本次庭审，被上诉人是否已经向两上诉人作出最终、明确、具体的调查处理答复并依法送达？如已作出，请说明文书名称、日期、文号、送达日期和证据编号。 | 锁定履职是否仍未完成 |
| 2 | 2025年4月22日《回复》所称“已经移送”，具体指向哪一份对外移送文书？是否指2025年6月16日开住建移字〔2025〕9号《案件移送函》？ | 锁定时间矛盾 |
| 3 | 如果4月22日所称移送不是6月16日移送函，请说明此前移送的日期、文号、接收单位、送达方式和签收凭证。 | 排除“另有移送”抗辩 |
| 4 | 一审提交的两份“移送报告及审批表”，是内部审批材料，还是已经向城管局实际送达的对外移送材料？是否有城管局签收凭证？ | 区分内部审批与实际移送 |
| 5 | 6月16日移送函是否实际送达城管局？城管局何时签收？随函移送了哪些调查材料和证据？ | 查明后续履职状态 |
| 6 | 城管局是否已经立案、调查或者处理？是否向住建局反馈？如已反馈，请提交反馈材料；如未反馈，住建局是否催办？ | 查明判决履行是否仍有意义 |
| 7 | 4月22日《回复》作出时，住建局已经完成了哪些初步调查、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请指出当时已经形成并作为回复依据的具体证据。 | 锁定回复作出时的证据基础 |
| 8 | 399号复议决定要求重新调查回复后，被上诉人对湖南湘力检测报告投诉具体进行了什么调查、形成了什么结论、何时告知上诉人？ | 防止遗漏湘力报告事项 |
| 9 | 一审已经认定施工单位未取得特种工程结构补强资质，被上诉人对此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施工当时有效资质的证据。 | 固定无资质施工事实 |
| 10 | 被上诉人是否主张“向城管局移送”本身就等于完成399号决定要求的“重新调查回复”？如是，请指出具体法律依据，并解释为何4月22日《回复》还承诺以后“再次回复”。 | 防止以移送代替全部履职 |
| 11 | 如果被上诉人仍主张本案需要另行行政复议，请明确指出：哪一项新的行政行为、哪一项新的履职义务依法必须再次复议，以及具体法律依据。 | 回应复议前置抗辩 |

## 七、庭审发问方式

一次只问一个事实问题是正确的，但不必命令对方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更稳妥的表达是：

> 请被上诉人先说明该文书或者凭证是否存在；如存在，请说明证据名称、形成时间和证据编号；如不存在，也请明确说明。

对方回避时：

> 被上诉人尚未回答4月22日前是否存在实际移送及签收凭证，请求法庭要求其就该事实作出明确回答，并将其答复记入庭审笔录。

## 八、二审最终应当固定的三个事实

1. 4月22日所称“已移送”是否存在同时期的对外移送文书和签收凭证；
2. 6月16日后续移送不能倒推4月22日《回复》合法；
3. 截至二审庭审是否仍无最终调查回复及送达凭证，从而判令履行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不要把全部火力停留在“4月22日回复没有证据”。一审已经确认4月22日回复违法，二审真正需要解决的是：为什么不能只确认违法而不判令继续履行。

## 九、官方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ba3b20d736d14aeeb1ace665f0f51a21.html)：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至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s://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07a70ac47b56532910db51aa4634d.html)：第七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九条。

## 十、材料边界

本文依据（2025）湘8601行初1509号行政判决、三份行政复议决定及现有二审代理意见整理。一审卷内两份移送报告及审批表的完整原文、对外送达记录和城管签收凭证尚未在当前电子目录中发现，庭审时应以法院卷宗原件为准。本文未公开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详细个人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