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楼栋及产权关系基本情况
楠木厅12号是仍然客观存在的老旧楼栋。生效判决记载,该楼栋曾进行安全检测与加固,2023年加固后鉴定为B级。本案不需要重述征收和行政诉讼历史,只需查明原告房屋及相关使用条件是否受到现实妨害,以及应由谁排除和修复。
生效判决确认“李运芳系长沙市开福区楠木厅12号楼303房的业主”,且该房屋未征收、仍为李运芳所有。最新版诉状使用“东301”和“4栋2门301”,正式庭审必须用真实权证、登记簿或门牌对应资料证明其与303房是同一房屋。现有材料没有显示科棚是涉案房屋登记产权人;科棚工商登记只能证明公司身份和经营范围,不能代替产权或者具体授权。
本案纠纷的发生经过
原告主张,2026年4月,科棚相关人员以危房鉴定为由进入涉案房屋并进行钻孔、凿损等操作。现场照片能够反映墙面、砖体存在沟槽、孔洞、凿损和碎屑外观;具体发生时间、点位、实施人员、公司归属和因果关系,仍需原始连续视频、公安接处警材料、鉴定委托与派工资料闭合。
证据2《报警回执单》能够证明公安机关于2026年4月27日9时23分接报,编号4301052026042709018007950。它本身不记载4月19日经过、具体行为人、钻孔行为或者“有权鉴定”原话。后一句只有在接处警单、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或同步录音核实后,才能按原文使用。
证据4的照片反映拍摄时楼栋附近存在绿色围挡。原告另主张楼内存在建筑碎屑、排水和通行问题,但围挡是否仍存、谁设置控制、垃圾和排水问题是否由科棚形成,均须按开庭前最新现场和责任证据逐项查明。原告陈述部分生活垃圾已经清理,已消除部分不再请求重复判决;目前没有原件证明由科棚组织协调。
原告要求法院解决什么
第一类是停止和预防:没有产权人同意、明确授权或者法定程序时,不得再次进入涉案专有房屋,不得实施钻孔、凿墙、损坏门窗、控制出入口等侵入或毁损行为。
第二类是排除和恢复:对能够证明由科棚设置、堆放、损坏、控制、组织形成或者属于其管理范围的围挡、障碍、建筑垃圾、排水和具体设施损坏,分别清除、移除、修复,并恢复正常通行、排水和使用功能。
所以,本案不是原告一概反对危房鉴定。真正的裁判问题是:谁有权进入专有房屋,权限是否包括侵入性检测;科棚实际实施、组织或者控制了什么;哪些妨害现在仍然存在;每一项应由谁按什么标准处理。
诉请、事实与证据逐项对应
| 诉讼请求 | 现有证据 | 目前能证明到哪里 |
|---|---|---|
| 禁止无权进入 | 证据2报警回执;证据3现场照片、视频 | 已有报警与损坏线索;进入过程、人员身份和科棚归属须补原始资料 |
| 禁止钻孔、凿墙 | 证据3墙体损坏照片、视频 | 可证明损坏外观;点位、时间、实施人和因果关系需补强 |
| 修复具体损坏 | 证据3;鉴定方案、进场记录、前状态资料尚缺 | 须明确P1—P4点位、措施、期限、功能与验收标准后才能执行 |
| 移除围挡、恢复通行 | 证据4现场照片、视频 | 可证明拍摄时有围挡;须补当前状态、通道关系及设置控制主体 |
| 清除建筑垃圾 | 照片可见局部凿损碎屑;全楼最新连续影像尚缺 | 局部碎屑不能直接证明整栋建筑垃圾及科棚责任 |
| 修复下水道 | 管线、堵点、测试、施工痕迹均待补 | 目前证据最弱,不足以形成针对科棚的明确修复判项 |
为什么科棚不是一个明显错误的被告
判断排除妨害责任,先看谁实施、组织、指示、控制或维持妨害。原告起诉科棚的依据,是其主张科棚相关人员实际参与入户、鉴定和侵入性现场行为,不是因为科棚与其他公司存在股权关联。
如果原始视频、公安材料、鉴定委托、派工记录或现场人员陈述证明科棚组织或实施上述行为,科棚就是直接行为部分的适格被告;另有主体承担长期管理职责,也不消灭科棚对自身行为的责任。相反,潘某2026年是否执行科棚任务,目前尚缺劳动、委托、派工、对外名义或追认原件,不能只凭2025年交易谈判授权整体归责。
生效裁判确认开福棚改投在相关审批下承担楼栋具体改造义务,并可据该审批管理、改造楼栋。目前现有起诉材料显示尚未追加开福棚改投。该职责不等于科棚自动获授权,也不排除科棚为自己直接行为负责;长期公共区域事项则按最终查明的责任主体处理。
科棚如主张有权鉴定,就必须说明权从哪里来
科棚若主张进入和鉴定合法,应当说明:是法律直接授权,还是有权管理主体委托;谁委托、签约、付款和通知进场;授权是否包括科棚及具体人员;是否允许进入原告专有房屋;是否进一步允许钻孔、凿墙和取样;具体方法和程度是否必要、适当。
共有楼道、外墙的必要安全检查,与进入专有房屋实施侵入性检测不是同一层级的干预。原告不反对有权主体依法、依约、按必要限度开展安全管理,但“危房鉴定”不能替代产权人同意、明确授权、法定程序和检测范围的证明。
如果科棚以管理、受托、安全管理或鉴定组织权限解释进入行为,就不能同时绝对主张自己与楼栋事务毫无关系;但这也不等于“有鉴定权就承担全楼全部历史责任”。具体责任仍按实际行为、授权范围、控制能力和因果关系逐项认定。
仍存妨害与可归责毁损应当怎样判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允许物权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允许对不动产毁损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因此,对仍然存在、位置和责任主体明确的围挡、垃圾、通行与排水障碍,应作出具体排除或功能恢复判项;对能够证明由科棚或其组织、指示、委托人员造成的孔洞、凿损及设施毁损,应明确修复点位、措施、期限和验收标准。
已经清除的生活垃圾不重复判决;自然老化、历史失修、原因不明或者他人造成的问题不强行归责科棚。法院可以把“恢复原状”转化为可执行语言,例如:在确定点位限期修补孔洞和凿损面并恢复基本完整、平整和正常使用功能;移除由责任主体设置或控制且实际阻碍必要通行的围挡;清除特定位置、特定范围的建筑垃圾;修复确定堵点并经通水测试恢复正常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