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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 · 询问后补充材料 · 2026.08.26

把程序事实写进卷宗,
把资格门槛问到法条。

李国平诉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案。两份材料分别处理程序记录与实体资格标准,不把对调查询问过程的异议和“特别利益”法律依据混成同一问题。

证据边界

询问经过目前依据当事人及代理人记忆记载,尚待笔录及录音录像核实。

第一份文书没有把记忆内容写成已经查明的程序事实,也没有把审判人员发表不同法律观点本身评价为违法。

COURT SUBMISSION

可直接打印提交的两份文书

DOCX为正式提交版;PDF为Microsoft Word实际分页后的复核版;Markdown为可继续编辑的纯文本源文件。
5页

二审调查询问程序异议及补充书面意见

请求入卷、核实笔录及录音录像、补正遗漏,并保留行政机关未自行完成规范依据说明的程序记录。

7页

关于请求释明“区别于其他业主的特别利益”法律依据的申请及补充书面意见

要求明确资格门槛的规范来源、第十八条的解释路径,以及第十八条与第十二条第(五)项的适用边界。

DIVIDED PURPOSE

两份文件各自解决什么

01

程序事实

法院可以主持询问和解释法律;但行政机关是否说明了自己作出992号决定时采用的规范依据,仍应由客观记录单独识别。

02

资格标准

如果“区别于其他业主的特别利益”将被用于决定主体资格,就应说明它来自哪一规范、第十八条如何推出该条件。

03

制度协调

共有利益代表诉讼与具体投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查处,并非未经案件性质识别即可相互替代。

OFFICIAL SOURCES

定稿前已核验的官方法源

(2013)行他字第14号在文书中准确称为“答复”;其标题及本案所引规则以992号决定原件载明内容逐字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