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调查询问程序异议及补充书面意见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

原行政行为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审案号：（2026）湘01行初102号

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长府复驳字〔2025〕992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5日，贵院就李国平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湘01行初102号行政裁定一案进行了二审调查询问。为客观记录询问中出现的程序事项，便于法院依据询问笔录及录音录像核实，上诉人现提出程序异议并补充书面意见如下。

## 一、请求事项

（一）请将本书面意见作为本案二审诉讼材料完整随案入卷，并依法归入本案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

（二）请结合2026年8月25日二审调查询问笔录及已形成的录音录像，核实本意见所述询问、回答、审判提示及终止追问的实际过程。

（三）如询问笔录对相关过程存在遗漏或记载不准确，请依法核对、补正；如贵院认为不需补正，请将上诉人的补正申请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四）请依法允许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庭审材料；如该次调查询问已形成录音录像，请依法提供查阅、复制录音或誊录的便利。

（五）对于被上诉人未自行回答，而在审判人员进行法律解释、答复提示或终止追问后未继续回答的问题，请不将其视为被上诉人已经自行完成对长府复驳字〔2025〕992号决定规范依据的说明。

## 二、2026年8月25日调查询问中需要核实的客观过程

据上诉人及代理人当场记忆，上诉人在询问中向长沙市人民政府询问992号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其中一项核心问题是：992号决定认为李国平“并不具有区别于其他业主而归属于其自身的特别权益”，上诉人因此请被上诉人说明，为什么申请人必须具有区别于其他业主的特别权益，该条件具体来自哪一项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据上诉人及代理人当场记忆，在被上诉人回答过程中，审判人员曾多次对其答复作出提示；对部分问题，审判人员曾表示被上诉人可以不回答。当上诉人追问“区别于其他业主的特别权益”的具体法律依据时，审判人员曾表示与“法律解释由法院负责”意思相近的内容，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或限制继续发问。

上诉人尚未取得该次调查询问的完整笔录及录音录像，上述内容是对当场过程的记忆，不作为已经查明的程序事实。上诉人提交本意见的目的，正是请求贵院调取并核对客观记录，固定相关程序事实。

## 三、法院对法律的最终适用判断，与行政行为作出机关说明自身规范依据，是两个不同问题

上诉人理解并尊重人民法院依法对法律适用作出最终判断的职权。但上诉人当场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问，并不是请求行政机关代替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而是要求被诉行政决定的作出机关说明：992号决定中“区别于其他业主而归属于其自身的特别权益”这一资格审查条件，是依据哪一项规范提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992号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作为作出机关，应就其决定的事实基础和规范依据自行举证、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最终判断被上诉人所提依据是否成立，但法院的最终法律判断，不应当然替代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对自身决定依据的说明。

## 四、对问答过程进行客观核实，有助于保障双方充分、平等陈述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上诉人所问“特别权益”的规范依据，直接针对被诉决定的核心理由，与本案二审争点具有实质关联。

如经客观记录核实，被上诉人尚未完整说明便被直接终止回答，或有关规范依据主要由审判人员代为说明，客观上可能影响上诉人围绕被诉决定依据进行针对性发问和辩论，也可能使询问记录无法准确区分“行政机关的答辩”与“法院的法律观点”。上诉人因此正式提出程序异议，并请求以客观记录为准予以核实。

## 五、应当区分正常审判指挥、法律释明与代替一方完成实质答辩

上诉人充分理解，人民法院有权主持调查询问，有权制止重复、无关或超出审查范围的问题，有权就争点进行释明，有权向双方提出法律问题，也有权对问题是否需要继续回答作出审判指挥。上诉人不因审判人员发表了不同法律观点或进行正常审判指挥，就当然主张程序违法。

本次异议请求核实的是：相关问题是否属于重复、无关或超出二审审查范围；被上诉人在法院提示前、提示后分别如何回答；审判人员的表述是否仅属于程序性指挥或争点释明；以及在被上诉人尚未回答的情况下，是否已由审判人员对直接关系992号决定合法性的规范依据作出实质回应。只有对这些过程进行完整核实，才能准确判断相关提示的性质及对双方诉讼权利的实际影响。

## 六、请依法查阅、核对笔录及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七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以及依规定复制录音或誊录庭审录音录像；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该规定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该规定执行。

本次程序是二审调查询问，并非正式开庭审判。因此，上诉人不主张该规定第一条关于开庭审判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必然、直接适用于本次询问。但如贵院已对该次询问进行录音录像，则请根据第十八条参照适用上述核对、补正、查阅及调查规则；如未录制，则请以询问笔录和其他可核查的案卷记录进行核实。

## 七、结语

本意见不对审判人员作主观动机评价，也不将审判人员发表法律观点本身视为程序违法。上诉人仅就据当场记忆出现的程序事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以询问笔录及已形成的录音录像为准进行核实，并确保本意见、补正申请及处理情况均完整记录在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冯宇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