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黄敏、熊玲翠诉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履职案
二审案号:(2026)湘01行终413号
整理日期:2026年7月20日
一、结论
一审卷宗已经包含三份行政复议决定、四份住建局《回复》、执法协作机制、两份内部移送材料、2024年4月29日调查回复和2025年6月16日《案件移送函》。二审不需要机械重复提交整套一审证据。
二审最值得补充的是两类证据:
- 直接反驳一审“对上诉人实际权利义务没有影响”的证据,包括危房加固合同、危房检测费3000元的支付材料、原C级报告、施工后B级报告及熊玲翠反对继续使用、要求重新鉴定的书面材料;
- 证明截至二审开庭仍有判令继续履职必要的最新材料,包括开庭前是否收到最终答复、住建局和城管局是否形成处理结果,以及对此进行核实、催办的送达材料。
被住建局、城管局、施工单位或者鉴定机构控制的行政卷宗、移送签收、鉴定原始档案、结构补强设计施工验收材料,不应被错误转化为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应通过书面申请要求住建局提交其持有的行政卷宗和当前履职材料。
二、一审卷宗已经有什么
根据一审判决书记载:
上诉人一审已经提交
- 开府复决字〔2024〕27号行政复议决定;
- 开府复决字〔2024〕192号行政复议决定;
- 开府复决字〔2024〕399号行政复议决定;
- 住建局历次作出的四份《回复》。
住建局一审已经提交
- 开城管联发〔2024〕3号《开福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
- 《关于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的报告》及《违法线索移送审批表》;
- 2024年4月29日《关于对砚瓦池横街42号维修加固施工涉嫌违法的调查情况回复》;
- 2025年6月16日开住建移字〔2025〕9号《案件移送函》。
处理原则:上述材料原则上已经随一审卷宗移送二审。庭前应制作“在卷证据索引”,注明一审证据序号和页码;核心原件随身携带备查。只有发现二审卷宗缺页、版本不完整或者需要提交一审未入卷的送达附件时,才补交复印件。
三、建议在二审开庭前主动提交的材料
| 优先级 | 材料 | 当前状态 | 证明目的 | 具体做法与风险 |
|---|---|---|---|---|
| P0 | 《二审补充证据目录暨二审提交理由说明》 | 尚未见单独版本 | 将每份补充材料与上诉请求、“没有实际影响”及继续履职必要性逐项对应 | 每份证据写明形成时间、取得时间、一审未提交原因和证明目的。不要只交散页材料 |
| P0 | 截至二审开庭前的履职状态材料 | 当前未发现住建局最终答复或有效送达材料 | 证明399号决定是否仍未实质履行、判令继续履职是否仍有意义 | 如已收到任何新答复,必须完整提交并质证;如未收到,可提交两名上诉人签署的事实说明,并以近期《履职状态核实函》、EMS寄件底单和签收轨迹补强。最终答复及送达凭证仍应由住建局提交 |
| P0 | 《工程维修加固承包协议》、补充约定、工程签证、结算单 | 电子工作区未找到 | 证明案涉施工承接C级危房排险任务、合同内容及危房检测费与施工的关联 | 有原件则提交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若一审时一直由上诉人持有但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二审存在不予接纳风险,必须附二审提交理由说明 |
| P0 | 加固款及危房检测费3000元的支付凭证、收据、发票、转账记录 | 未找到 | 证明检测费的真实支付、收款主体及后续调查鉴定委托和费用流向的必要性 | 银行流水应标注对应交易;微信、支付宝记录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账单,不只截取孤立页面。不要直接写成“购买虚假结论” |
| P0 | 砚瓦池横街42号原C级危房鉴定报告完整原件 | 未找到,严禁用楠木厅报告替代 | 证明施工前的危险等级、危险构件和需要解决的结构问题 | 提交完整报告、附件和出具机构信息;只用于说明行政调查和重新鉴定的必要性,不要求二审法院直接作技术鉴定 |
| P0 | XL2023-I-JD1003施工后B级报告及完整附件 | 当前仅能从复议决定确认其存在,完整原件未找到 | 证明施工后出现B级意见,并核对其委托、原始数据、验算和施工对应关系 | 若取得完整报告,应连同附件一并提交;只有结论页而无原始检测、计算附件时,应明确其证明力受限 |
| P0 | 熊玲翠关于反对继续出租、使用,要求重新鉴定和采取排险措施的个人书面陈述 | 已有clean DOCX,是否签署待核 | 证明住建局未作出明确结论已经影响共有人的使用、出租、鉴定、排险和风险控制决策 | 必须由熊玲翠本人签名;仅代表熊玲翠个人,不写成黄敏共同意见。最好附向黄敏及实际使用人送达该意见的凭证 |
| P1 | 向黄敏、实际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发出的安全风险告知、停止使用或重新鉴定通知及送达材料 | 是否已经形成待核 | 证明共有权人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行政不履职造成现实决策冲突 | 只提交真实形成、真实送达的材料;不得事后倒签。微信材料应保留完整会话、账号信息和原手机 |
| P1 | 开庭前新发现的裂缝、变形、倾斜、异响等现场材料 | 是否存在待核 | 证明风险可能持续及重新调查处理的现实必要性 | 仅在确有新情况时提交;照片、视频注明时间、地点、拍摄人,保存原文件和原设备。发现现实危险应先排险和报告,不应只为诉讼拍照 |
| P1 | 首次投诉、申请履职材料及EMS寄件、签收凭证 | 一审证据目录未单列,复议决定已有记载 | 补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所要求的“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如一审卷宗已经完整收录,仅标明卷宗页码并携带备查;如未入卷,补交时说明其与三份复议决定的关系 |
| P1 | 399号复议决定送达住建局的凭证 | 当前缺失 | 准确计算30日履行期限 | 可向复议机关申请复制或要求住建局提交。没有送达凭证时,不应把2025年2月13日写成已经严格证明的截止日 |
| P1 | 产权证明 | 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两名上诉人系产权人 | 证明两名上诉人与房屋安全、使用和处分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 原则上无需重复提交;携带复印件和原件。若对方否认产权或者二审卷宗缺失,再补交 |
四、应申请法院责令住建局提交的材料
建议提交一份《被上诉人举证责任、证据范围及责令提交特定持有证据申请书》。申请的重点不是让法院替住建局寻找证明4月22日《回复》合法的证据,而是要求住建局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并提交其控制、且可能对上诉人有利的材料。
| 优先级 | 要求住建局提交的材料 | 需要查明的事实 |
|---|---|---|
| P0 | 2025年4月22日《回复》作出以前形成的完整行政卷宗、登记、流转、调查和审批记录 | 4月22日作出《回复》时究竟已经调查、收集并依据了什么证据 |
| P0 | 4月22日以前所谓“已经移送”的具体对外移送函、附件目录、送达方式和城管签收凭证 | 4月22日所称“已经移送”是否真实存在,还是仅有内部审批 |
| P0 | 2025年6月16日移送函完整原件、附件、审批、送达及城管签收凭证 | 6月16日是否完成实际移送、移送了哪些证据,以及为何晚于4月22日55天 |
| P0 | 城管局接收、立案、调查、处罚、结案或其他处理以及向住建局反馈的材料 | 移送以后是否存在实体处理,住建局是否已经取得可以最终回复的结果 |
| P0 | 住建局跟踪、催办、部门协调材料以及承诺的“再次回复”和有效送达凭证 | 截至二审开庭是否已经最终履职;如无最终回复,继续履职请求仍有现实意义 |
| P0 | 对湖南湘力检测有限公司报告投诉事项形成的完整调查处理材料 | 399号决定要求的施工和鉴定两个方面是否均已调查处理 |
| P1 | 行政卷宗中的原C级报告、XL2023-I-JD1003报告、委托材料、鉴定资格、现场记录、原始数据和结构验算资料 | B级意见是否有可核验的科学和程序基础 |
| P1 | 行政卷宗中的结构补强设计、施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及施工单位资质材料 | 无结构补强资质施工究竟实施了什么,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加固及验收链条 |
| P1 | 399号行政复议决定送达住建局的凭证 | 30日履行期限的准确起止时间 |
如果住建局主张已经履职,应要求其明确回答最终答复的名称、文号、形成日期、送达对象、送达日期及证据编号。只说“已经移送”“正在协调”不能替代最终答复和送达凭证。
五、开庭时只携带备查、原则上不重复提交的材料
- 三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
- 四份住建局《回复》原件;
- 2025年6月16日《案件移送函》原件;
- 开城管联发〔2024〕3号协作机制全文;
- 两份内部移送材料及2024年4月29日调查回复;
- 一审判决书及送达凭证;
- 已提交的行政上诉状;
- 一审证据目录、庭审笔录或者卷宗页码索引。
案件证据索引记载,4月22日《回复》和6月16日《案件移送函》的纸质原件已经取得;但当前电子目录中没有扫描件。开庭前必须人工确认纸质原件仍在、内容完整,并至少制作一份清晰扫描备份。
六、属于诉讼材料但不属于实体证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应单独装订,不要混进补充证据目录:
- 授权委托书、原授权继续有效情况说明或者代理权限核实申请;
- 黄敏不能到庭情况说明、远程参加或延期申请;
- 黄敏对共同上诉人及共同代理人意见的确认材料;
- 完整二审代理意见和5分钟口头版;
- 行政履职、回复、复议完整时间线;
- 庭审向被上诉人提出的三个核心问题;
- 《被上诉人举证责任、证据范围及责令提交特定持有证据申请书》。
完整时间线、代理意见和庭审问题属于说明、论证和发问工具,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独立证据。
七、不建议主动提交或者必须谨慎处理的材料
- 整份租赁合同不宜未经风险审查就作为P0证据主动提交。它可以说明房屋使用和安全判断的现实影响,但同时可能引出产权人明知风险仍出租、使用的问题。如果庭审询问当前出租状态,必须如实回答;如决定依赖租赁事实证明实际影响,应完整、真实提交,不能选择性隐瞒。
- 所谓“免责声明”不能把未来事故责任当然转嫁给住建局或者施工公司。它不是免除产权人、出租人安全义务的证据,不建议作为核心材料提交。
- 不得使用楠木厅、山语城或其他房屋的C级鉴定报告。其他案件报告不能替代砚瓦池横街42号报告。
- 不要把支付危房检测费直接写成购买虚假报告。现有材料只能形成需要调查委托、付款和鉴定独立性的重大疑点。
- 不要要求法院用6月16日以后形成的材料证明4月22日《回复》当时合法。后续材料可以用于判断当前是否履职,但不能倒推被诉回复作出时已经具有事实基础。
- 不要在没有客观异常的情况下为诉讼制造现场照片、补写通知或者倒签材料。所有新材料必须保留真实形成时间和原始载体。
八、二审新证据的程序风险
- 补充证据原则上应在二审开庭前或者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期提交。
- 对一审期间已经持有、却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存在不予接纳的风险。
- 每份二审补充证据都应说明:何时形成、何时取得、为什么一审未能提交、为什么与一审“没有实际影响”的裁判理由直接相关。
- “一审判决作出后才形成”的履职状态核实、最新回复、现场新变化、熊玲翠个人风险控制通知,属于较容易说明二审提交理由的材料。
- 合同、既有付款凭证、既有鉴定报告如果一直由上诉人掌握,“用于反驳一审新出现的没有实际影响说理”可以作为解释,但不当然构成正当理由。仍应尽早提交并如实说明,不能保证法院必然接纳。
- 书证提交复印件时应携带原件核对;电子数据应保存原始载体、完整记录和账号主体信息。
九、庭前最小可执行清单
如果时间非常紧,至少完成以下五项:
- 向书记员确认二审举证截止时间、提交份数和是否需要提前交换证据;
- 提交《二审补充证据目录暨二审提交理由说明》;
- 提交截至开庭前的履职状态材料,并要求住建局出示最终答复和送达凭证;
- 能找到合同、3000元付款材料、原C级报告和B级报告的,立即复制并携带原件;找不到的,列入责令住建局提交或申请调取范围;
- 提交《被上诉人举证责任、证据范围及责令提交特定持有证据申请书》,重点锁定4月22日前移送证据、6月16日移送签收、城管处理反馈和住建局最终回复。
十、建议装成三袋材料
第一袋:正式提交法院
- 补充证据目录暨提交理由;
- 实际能够取得并符合二审提交条件的补充证据;
- 责令住建局提交特定持有证据申请;
- 二审代理意见;
- 必要的授权和不能到庭材料。
第二袋:原件备查
- 三份复议决定;
- 四份住建局回复;
- 6月16日移送函;
- 协作机制、内部移送材料;
- 合同、付款、鉴定和产权原件;
- 手机等电子证据原始载体。
第三袋:仅供庭审使用,不直接提交
- 5分钟口头版;
- 完整时间线;
- 三个核心问题及追问;
- 质证提纲;
- 对方不同回答情况下的即时回应。
十一、法律依据和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免除被告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原告原则上应证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法院调取证据的边界;第八十七条规定二审对原判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官方文本: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载的2017年修正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第三人应在开庭前或指定证据交换日提供证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持有对其有利的证据,可以在开庭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第九十一条规定履职理由成立、仍需调查或裁量的,应判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官方文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一审无正当理由未提供、二审才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第十条规定书证原件和核对无误复印件要求;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行为作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告持有对原告有利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作不利推定。官方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十二、证据边界说明
本清单依据一审判决书、三份行政复议决定、现有二审代理意见、时间线、案件证据索引和电子工作区检索结果整理。案件索引记载部分纸质原件已获取,但当前无法从电子文件确认其完整内容和保管状态;正式提交前必须以纸质原件、法院卷宗和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的举证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