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瓦池案 · 第三部分 · 2026年7月20日

行政履职、回复与复议完整时间线

从C级危房排险、首次投诉申请履职,到三次行政复议、四次回复、一审判决和行政二审,共24个节点。每个节点均列明已确认事实、案件意义和证据来源。

上诉人:黄敏、熊玲翠 被上诉人:开福区住建局 二审案号:(2026)湘01行终413号 关键节点:P0 16项

截至二审庭审,最终、明确、具体的调查处理答复及有效送达凭证是否存在,仍需被上诉人用证据回答。

2023

4个节点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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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01

开福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

出具《自行排危通知书》

能够确认的内容

告知砚瓦池横街42号房屋被鉴定为C级危房,要求于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对本案的意义

说明后续施工不是在普通、无危险背景下发生,而是直接承接C级危房排险任务

主要来源〔2024〕192号决定第4页;〔2024〕399号决定第4页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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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02

熊林华与湖南省旭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签订《工程维修加固承包协议》

能够确认的内容

施工内容包括换门窗、外墙粉刷、内墙维修等;施工中增加厕所及排水管道,合同金额由18000元变为23600元,含危房检测费3000元

对本案的意义

构成后续调查施工性质、施工资质、检测委托及费用流向的事实基础

主要来源〔2024〕192号决定第4页;〔2024〕399号决定第4-5页;“危房检测费”性质由上诉人补充明确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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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03

湖南湘力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XL2023-I-JD1003鉴定报告

能够确认的内容

对砚瓦池横街40、42号房屋作出B级鉴定意见

对本案的意义

原C级房屋为何在施工后变为B级,是三次投诉和复议持续要求调查的关键疑点

主要来源〔2024〕27号决定第5页;〔2024〕192号决定第6页;〔2024〕399号决定第5页

2023年11月15日寄出、11月16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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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04

黄敏;开福区住建局

第一次向住建局投诉、申请履职

能够确认的内容

黄敏邮寄《关于开福区砚瓦池横街42号房屋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湖南湘力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行为的投诉》;住建局次日签收

对本案的意义

这是整个行政履职程序的起点;投诉同时指向施工违法和鉴定报告疑点两个方面

主要来源〔2024〕27号决定第4、6页;〔2024〕192号决定第6、8页;〔2024〕399号决定第5页

2024

11个节点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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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05

黄敏;开福区政府

第一次申请行政复议

能够确认的内容

因住建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黄敏以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对本案的意义

说明第一次复议针对的是逾期未答复、不履职,而不是对一份已经存在的回复不服

核对提示日期待核:27号决定记载为1月24日,192号决定回顾前案时记载为1月21日。本页暂以直接审理该次复议的27号决定为准,最终应以复议收件回执核定。

主要来源〔2024〕27号决定第1页;日期冲突见文末待核事项

2024年2月5日作出、2月6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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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06

开福区住建局

第一次回复

能够确认的内容

住建局称将继续调查旭汇公司资质;对鉴定报告问题称已要求整改、目前整改完毕

对本案的意义

该回复是在第一次复议申请之后作出;27号决定认为其未提交相应履职证据,不能证明已经依法履职

主要来源〔2024〕27号决定第4、6-7页

202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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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07

开福区政府

作出开府复决字〔2024〕27号决定

能够确认的内容

一是确认住建局对“湖南湘力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行为”投诉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二是责令住建局对“砚瓦池横街42号房屋违法建设行为”事项在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对本案的意义

第一次由复议机关确认住建局履职存在违法,并明确责令限期履职

主要来源〔2024〕27号决定第7页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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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08

开福区住建局执法人员

到案涉房屋调查

能够确认的内容

2025年6月16日移送函追溯记载,执法人员于该日前往砚瓦池横街42号调查

对本案的意义

可证明住建局曾经现场调查;但该日期和调查内容来自后形成移送函,需结合原始调查记录核实

主要来源一审判决第5页对6月16日移送函的记载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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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09

开福区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

形成违法线索移送内部材料

能够确认的内容

形成《关于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的报告》和《违法线索移送审批表》,认为旭汇公司没有特种工程结构补强资质

对本案的意义

说明住建系统内部早已发现施工资质疑点;该内部材料与后来“普通装修”回复之间存在明显张力

主要来源〔2024〕192号决定第4-5页;〔2024〕399号决定第5页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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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10

开福区城市建设监察大队

作出调查情况回复

能够确认的内容

认为协议虽有“加固”字样,但相关施工属于普通住宅装修,不涉及变动主体、承重结构,无需特种工程结构补强资质

对本案的意义

成为住建局第二、第三次回复坚持“普通装修论”的主要依据,后来被192号、399号决定逐步否定

主要来源〔2024〕192号决定第5-6页;〔2024〕399号决定第6页

2024年5月22日作出、5月25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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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11

开福区住建局

第二次回复

能够确认的内容

住建局采纳“普通装修、不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无需结构补强资质”的意见并书面回复黄敏

对本案的意义

该回复没有解决C级危房经施工后变成B级的原因,也没有全面回应施工与鉴定两个投诉方面

主要来源〔2024〕192号决定第6、8-10页;〔2024〕399号决定第6页

2024年6月27日申请、7月2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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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12

黄敏;开福区政府

第二次申请行政复议

能够确认的内容

黄敏不服5月22日回复,申请撤销该回复并要求查明违法建设等问题

对本案的意义

启动第二轮复议审查

主要来源〔2024〕192号决定第1页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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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13

开福区政府

作出开府复决字〔2024〕192号决定

能够确认的内容

认定5月22日回复事实认定不清,撤销该回复;责令住建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回复;并要求对旭汇施工违法、湘力鉴定报告两个方面全面调查核实

对本案的意义

第二次纠错。复议机关明确指出:如果只是普通装修,住建局必须解释房屋为何由C级变为B级

主要来源〔2024〕192号决定第8-10页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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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14

开福区住建局

第三次回复

能够确认的内容

住建局再次认为涉案施工属于普通住宅装修,不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无需特种工程结构补强资质

对本案的意义

该回复继续坚持此前被质疑的“普通装修论”,引发第三次复议

主要来源〔2024〕399号决定第1、6、9页

2024年11月8日申请、11月15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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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15

黄敏;开福区政府

第三次申请行政复议

能够确认的内容

黄敏不服10月28日回复,第三次申请行政复议

对本案的意义

启动第三轮复议审查

主要来源〔2024〕399号决定第1页

2025

6个节点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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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16

开福区政府

作出开府复决字〔2024〕399号决定

能够确认的内容

明确案涉C级危房墙体裂缝维修加固属于房屋主承重结构补强,显然不是普通装修;案涉工程需要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撤销10月28日回复,责令住建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调查回复

对本案的意义

第三次纠错,并从根本上否定住建局此前“普通装修、无需结构补强资质”的处理基础

主要来源〔2024〕399号决定第8-9页

399号决定送达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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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17

开福区住建局

重新调查回复期限

能够确认的内容

399号决定要求住建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调查回复

对本案的意义

工作区未找到399号决定送达凭证,因此不能把2025年2月13日写成已经由原件严格计算确认的截止日;但一审已经认定4月22日回复超过30日期限

核对提示期限待核:当前没有399号决定送达住建局的凭证,不能仅按决定日期把2025年2月13日写成已经严格确认的截止日。

主要来源〔2024〕399号决定第9页;一审判决第7页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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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18

开福区住建局

第四次《回复》,即本案被诉行为

能够确认的内容

称行政处罚权已划至城管局,已经将投诉情况移送;待城管处置并回复住建局后,住建局将再次回复黄敏、熊玲翠

对本案的意义

文件自己承诺以后“再次回复”,表明它是阶段性告知,不是最终调查处理结论;一审确认该回复超期违法

核对提示原件边界:当前电子工作区没有该《回复》的独立完整原件及送达凭证,本节点内容依据一审判决书的记载。

主要来源一审判决第2、4、7页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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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19

开福区住建局

形成开住建移字〔2025〕9号《案件移送函》

能够确认的内容

记载住建局确认旭汇公司未取得特种工程结构补强资质却进行加固施工,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并将案件移送城管处理

对本案的意义

该正式移送函比4月22日《回复》晚55天;它能证明6月16日的后续行为,但不能单独反向证明4月22日所称“已经移送”在当时已有事实和签收凭证

核对提示证据边界:当前电子工作区没有移送函的完整附件、审批及城管签收凭证;6月16日材料不能单独倒推4月22日已经完成实际移送。

主要来源一审判决第5页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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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20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受理

能够确认的内容

受理黄敏、熊玲翠诉开福区住建局行政处理案

对本案的意义

行政争议进入法院审查阶段

主要来源一审判决第1-2页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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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21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开庭

能够确认的内容

李燕、冯宇代理黄敏、熊玲翠参加庭审

对本案的意义

证明两名原告通过代理人完整参加一审程序

主要来源一审判决第2页

2026

3个节点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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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22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

能够确认的内容

认定住建局有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也认定4月22日《回复》超期违法;但认为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迟延对原告权利没有实际影响,只确认违法并驳回其他请求

对本案的意义

二审争点形成:既然职责存在、399号决定要求重新调查、第四次回复又承诺以后再答复,为什么不判令继续履职

主要来源一审判决第6-8页

202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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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23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两名上诉人

一审判决重新邮寄送达

能够确认的内容

行政上诉状记载,两名上诉人于该日签收重新送达的判决书

对本案的意义

用于说明上诉期限;仍应以法院送达凭证为最终依据

主要来源已提交《行政上诉状》“上诉期限说明”

2026年二审受理,具体日期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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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24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立案

能够确认的内容

二审案号为(2026)湘01行终413号

对本案的意义

二审应当全面审查一审判决及被诉行政行为,重点解决是否仍应判令住建局履职

核对提示程序信息待核:二审案号已经确认,准确受理日期仍应以二审受理通知书为准。

主要来源二审案号由用户确认;受理日期和受理通知书尚未在当前工作区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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