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41 待 Sonnet 补核清单
纳入标准(严格):只收录可能改变 PATH 排序、改变稳定减损金额、或改变某项程序动作是否可用的待核事实。
一般性疑点、背景线索、已降级/已废弃的争点一律不得进入本清单。
本清单共 4 项。每项只写:核什么 / 核哪份原件 / 为什么会改变策略。
第1项|我方《8组证据合并册》是否已正式提交至17441号(尤其第4组)
要核什么
17441号本案的证据材料清单中,是否已经收到被告提交的《17441号_被告李国平8组证据合并册》或《纯证据版》;特别是其中第4组"2016/2017前期物业收费申报及审核材料"是否在内。该组首页即长沙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发改信公〔2023〕121号,载明"山语城三期……备案价格为2.2元/平方米"。
核哪份原件
① 法院卷内的本案证据材料清单(向书记员核对);② 我方提交时的收件回执/签收记录。
资料包内没有任何提交回执或法院签收记录,故无法从现有材料推定。
为什么会改变策略
- 若尚未提交 → 第4组必须永久撤出,不得作为我方证据提交。它配合协议第五条第1款(3)"按物价部门最终备案价格执行",会一次性闭合原告的价格依据——这是全库对原告最有利的一份政府文书,而且是我方自己整理的。
- 若已提交 → 原告可直接援引被告提交的证据完成其价格链,PATH A 的第二环(价格个别化举证不能)强度显著下降;庭审资源须进一步从 PATH A 向诉讼时效倾斜,且质证口径改为强调该告知书未记载任何楼栋、未区分A/B/C区。
- 两种结果对应两套不同的庭审编排,这是开庭前必须第一个确认的事实。
第2项|起诉状原文:诉争期间、计费方式,以及是否另行主张滞纳金/违约金/律师费
要核什么
① 诉请期间起止与每期计费方式是否与42个月×247.24一致;② 原告是否在本金10,384.08元之外,另行主张违约滞纳金、违约金或律师费;若主张,其计算方式、起算日与基数为何;③ 起诉状的首次递交日(见第3项)。
核哪份原件
17441号《民事起诉状》及原告证据清单。该文书不在现有资料包内(资料包内仅有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原告提交的14页证据)。
为什么会改变策略
本轮定点复核已确认(SSPY p7、p11,400dpi):
- 协议第五条第2款(2):"违约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总额每日5‰的标准交纳";
- 协议第十二条第4项:"……按逾期费用每天5‰的标准交纳违约金";
- 协议第十二条第5项:"甲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每日5‰ = 年化182.5%,超出现行司法保护尺度约13倍。
- 若原告主张了附随请求 → 本案立即出现第三条独立减损PATH(格式条款无效/违约金酌减,民法典第496、497、498、585条),且该条款系原告自己起草并自己提交的证据,原告完全无法补证;其金额影响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庭审资源分配须相应调整。
- 若未主张 → 该PATH归零,第三减损位次让给质价不符酌减。
第3项|起诉状首次递交日(不是立案日)
要核什么
原告向法院首次递交起诉状的日期。现已确认立案日为 2026-08-05(应诉通知书)。
核哪份原件
法院收案记录、立案材料收件回执,或起诉状上的收件戳。资料包内仅有立案日,无递交日。
为什么会改变策略
诉讼时效中断的时点是提起诉讼之日(递交起诉状之日),不是立案日。
- 2023下半年费用到期日为 2023-06-25,三年届满日为 2026-06-25,距立案日 2026-08-05 仅41天余量。
- 若递交日早于 2026-06-25 → 2023下半年不被切除,稳定减损金额由 2,966.88 降为 1,483.44,止损底线由 7,417.20 上移至 8,900.64。
- 这是唯一会改变第一金额型主攻具体数字的事实,直接影响庭上应当报出哪一个金额。
第4项|举证期限的实际届满日(送达回证/实际签收日)
要核什么
《举证通知书》(落款 2026-09-01,载"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实际签收日;以及被告方是否已提交证据、是否已申请延长。
核哪份原件
送达回证,或邮寄送达的签收记录。资料包内没有送达回证。 若 2026-09-01 当天签收,届满日约为 2026-09-16——今天已是 2026-09-20。
为什么会改变策略
该日期决定三件事,且三件事都会改变可用的程序动作:
- 能否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54条明定申请延长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期限一旦届满,延长之路已断。
- 能否申请笔迹鉴定、能否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二者均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若已届满,PATH A 中"条件性申请鉴定"这一保留动作在程序上已不可用,庭上只能改为"保留权利"的表述。
- 能否准确主张原告当庭补交的证据属逾期举证——Q3-H 五个突袭场景的回应中,"该证据逾期提交、请求不予采纳"这句话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举证期限届满日。
注:要求原告出示协议原件走的是证据规定第61条质证异议,无期限限制,不受本项影响;但书面提出仍以在期限内为宜。
不列入本清单的事项(说明,避免重复提问)
以下已完成核验或已定性,不需要再核:
- 2016年分项与核定价关系(表内为 0.4(30%)/0.25(30%),上浮后合计 2.210,与发改委"共2.21元"一致;备忘录 0.46/0.39 与"0.015差额"系误读,原件不存在该数字);
- 2017年避雷 0.15/0.015(发改委已书面承认系笔误且称总价不变);
- 10,384.08 的算术构成(247.24×42,已复算一致);
- 协议第五条2(1)的半年度到期结构(原件"半年度"带下划线,已核验);
- 协议第一条第6项、第二条第4项原文及其合同解释(本轮已完成定点复核,结论:PATH B 不独立);
- B/C合同双日期、资质二级/一级、先价格后招标(法律出口是合同效力,战场在13074号二审,本案不展开);
- 12栋棚改安置/保障性住房(长发改价调〔2025〕8号第十八条过渡条款可能直接归零,已降为待证线索,不参与排序);
- 规划"12栋属C组团"(主张该点的举证责任在我方,且会引出发改委最有利陈述,已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