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41 待 Sonnet 补核清单

纳入标准(严格):只收录可能改变 PATH 排序、改变稳定减损金额、或改变某项程序动作是否可用的待核事实。
一般性疑点、背景线索、已降级/已废弃的争点一律不得进入本清单。
本清单共 4 项。每项只写:核什么 / 核哪份原件 / 为什么会改变策略。


第1项|我方《8组证据合并册》是否已正式提交至17441号(尤其第4组)

要核什么
17441号本案的证据材料清单中,是否已经收到被告提交的《17441号_被告李国平8组证据合并册》或《纯证据版》;特别是其中第4组"2016/2017前期物业收费申报及审核材料"是否在内。该组首页即长沙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发改信公〔2023〕121号,载明"山语城三期……备案价格为2.2元/平方米"。

核哪份原件
① 法院卷内的本案证据材料清单(向书记员核对);② 我方提交时的收件回执/签收记录。
资料包内没有任何提交回执或法院签收记录,故无法从现有材料推定。

为什么会改变策略


第2项|起诉状原文:诉争期间、计费方式,以及是否另行主张滞纳金/违约金/律师费

要核什么
① 诉请期间起止与每期计费方式是否与42个月×247.24一致;② 原告是否在本金10,384.08元之外,另行主张违约滞纳金、违约金或律师费;若主张,其计算方式、起算日与基数为何;③ 起诉状的首次递交日(见第3项)。

核哪份原件
17441号《民事起诉状》及原告证据清单。该文书不在现有资料包内(资料包内仅有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原告提交的14页证据)。

为什么会改变策略
本轮定点复核已确认(SSPY p7、p11,400dpi):

每日5‰ = 年化182.5%,超出现行司法保护尺度约13倍。


第3项|起诉状首次递交日(不是立案日)

要核什么
原告向法院首次递交起诉状的日期。现已确认立案日为 2026-08-05(应诉通知书)。

核哪份原件
法院收案记录、立案材料收件回执,或起诉状上的收件戳。资料包内仅有立案日,无递交日。

为什么会改变策略
诉讼时效中断的时点是提起诉讼之日(递交起诉状之日),不是立案日。


第4项|举证期限的实际届满日(送达回证/实际签收日)

要核什么
《举证通知书》(落款 2026-09-01,载"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实际签收日;以及被告方是否已提交证据、是否已申请延长。

核哪份原件
送达回证,或邮寄送达的签收记录。资料包内没有送达回证。 若 2026-09-01 当天签收,届满日约为 2026-09-16——今天已是 2026-09-20。

为什么会改变策略
该日期决定三件事,且三件事都会改变可用的程序动作:

  1. 能否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54条明定申请延长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期限一旦届满,延长之路已断。
  2. 能否申请笔迹鉴定、能否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二者均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若已届满,PATH A 中"条件性申请鉴定"这一保留动作在程序上已不可用,庭上只能改为"保留权利"的表述。
  3. 能否准确主张原告当庭补交的证据属逾期举证——Q3-H 五个突袭场景的回应中,"该证据逾期提交、请求不予采纳"这句话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举证期限届满日。

注:要求原告出示协议原件走的是证据规定第61条质证异议,无期限限制,不受本项影响;但书面提出仍以在期限内为宜。


不列入本清单的事项(说明,避免重复提问)

以下已完成核验或已定性,不需要再核:

上一份终局策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