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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国家赔偿 · 2026年8月

不予赔偿,不能只剩一句
“不是我造成的”

李运芳诉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行政复议案书面意见。重点审查损害事实、项目管理链、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不回避现有证据短板。

正文约 4,900 字 附 5 分钟口述稿 公网脱敏版
核心追问 如果不是相关行政活动造成的,那到底是谁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行为造成?据以排除相关行政活动的证据在哪里?
已经确认征收项目、项目主体管理改造、2022年鉴定、2023年加固、终止部分征收
仍待查明具体致损主体、围挡与排水管理、垃圾形成、非结构性设施是否恢复
尚未补强租赁与搬迁凭证、房屋估价、费用票据、原始视听资料及完整复议答复

FACT CHAIN

行政活动—损害状态—持续争议

  1. 纳入征收涉案房屋进入潮宗街棚改征收范围
  2. 鉴定记录门窗拆除、墙体受损;当时为C级
  3. 加固与复检主体结构提升至B级,非结构性功能仍需分别查明
  4. 终止部分征收项目终止不自动回答既有损害和后续管理
  5. 不予赔偿决定未展示完整现场调查和因果排除过程

F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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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RY SOURCES

截至2026年8月核验的正式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