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书面意见

申请人：李运芳（出生日期、联系电话及具体房号已在公网版隐去）。

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

行政复议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4月27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现结合已经提交及本案现有材料，就听取意见事项提出如下书面意见。

## 材料说明

截至本意见形成之日，申请人现有案件目录中尚未检出被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交的独立《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其证据材料。因此，本意见先针对《不予赔偿决定书》所载理由逐项回应。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准予查阅、复制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在查阅后补充意见。现阶段不对尚未取得的答复内容作任何推测。

## 一、本案争议并不复杂：关键不是申请人是否反复陈述，而是“不予赔偿”的事实基础是否已经查清

申请人并不主张：只要房屋曾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来出现任何损坏，就当然由被申请人赔偿。本案真正需要审查的是：在2016年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周边房屋处置、楼栋管理改造、2022年安全鉴定、2023年加固以及同年终止部分征收这一连续过程中，涉案房屋和楼栋发生了哪些变化；门窗、电线及墙体、排水、通行、围挡、垃圾和基本使用条件等具体状态何时形成、由谁造成或控制；项目终止后是否完成管理移交和必要恢复；相关行政活动与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不予赔偿决定书》没有完成上述事实审查。该决定对第一、三项请求仅称“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情形；对第二项请求则援引终止征收案件判决中关于“信赖征收决定所受损失证据不足”的结论，直接认定全部恢复原状和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由“信赖利益损失未获支持”跳到“房屋物理损害、使用功能损害及终止后的现场状态均不赔偿”，中间缺少事实调查、证据评价和因果关系论证。

## 二、申请人已经提供能够启动实质调查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夸大其证明力

第一，项目及管理活动客观存在。生效的（2024）湘01行初471号、（2025）湘行终588号行政判决记载，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开政征字〔2016〕2号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3年5月25日又作出终止部分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在终止范围内。这些裁判证明行政项目从启动到终止的基本时间轴，但申请人不把“纳入征收”本身等同于违法致损。

第二，楼栋并非始终处于普通产权人可以完整控制的私人管理状态。生效的（2023）湘8601行初1133号、（2023）湘01行终922号行政判决记载，依据长棚组项〔2015〕15号批复，长沙市开福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楠木厅12号楼承担具体改造义务，并据此对楼栋进行管理、改造。该事实至少说明，项目实施、楼栋管理、施工进场、修缮加固等资料，不可能全部由申请人掌握。

第三，2022年确有可核验的房屋状态记录。湖南同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JD-2022-0200号《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载明：鉴定由开福棚改投委托，现场检测日期为2022年7月3日；楼栋大部分门窗已拆除；“电线拆除导致墙体粉刷层及砌体受损”；当时房屋安全等级为C级。该报告能够证明当时存在门窗拆除、墙体受损和结构安全问题，却没有写明拆除者、行为时间和具体责任主体。申请人据此主张应继续调查，而不是主张该报告已经独立完成全部因果关系证明。

第四，申请人同时如实说明不利事实。前述生效裁判还记载，开福棚改投于2023年实施加固，2023年6月29日复检认为楼栋主体结构安全等级达到B级，且生效裁判没有认定该加固违法。因此，2022年的C级结论不能被表述为当前仍然持续的结构等级。但主体结构达到B级，并不当然证明门窗、排水、供水供电、通行、围挡、垃圾、房屋单元内部状态和正常居住使用条件均已恢复。两者必须分别查明。

第五，现有照片、报警回执和文字整理稿只能按其证明限度使用。墙面孔洞、剔凿以及围挡、楼栋现场照片，可以在核验原始载体、拍摄地点和时间后辅助证明现场状态；目前照片未检出EXIF拍摄时间，不能仅凭文件名确认日期，更不能直接确认行为人。报警回执原件载明的是2026年4月27日报警登记，且未记载报警事项，不能用于证明谁实施了损坏。2026年4月29日现场沟通文字稿明确不能替代原始视听资料，其中人员身份、原话和时间戳均需以原始文件核验。

第六，金钱损失的证据目前确有不足。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房屋本体1,400,000元、资金占用复利852,740元、替代居住及租金损失252,000元、维权支出165,000元等暂计项目，但现有目录尚未发现相应估价报告、租赁合同、付款及搬迁凭证、同楼补偿依据或费用票据。申请人不能把暂计金额写成已经查明的损失；但部分项目、数额尚待补证，也不能替代对房屋客观损害、管理活动和责任关系的审查，更不能成为对全部请求一次性否定的理由。

综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要求复议机关不经调查即直接确定全部赔偿金额，却足以形成一条需要实质查明的初步事实链：行政项目实施及楼栋纳入项目管理——2022年鉴定记录门窗拆除、墙体受损并评为C级——2023年由项目实施主体加固并将主体结构提升至B级——终止部分征收——申请人继续主张围挡、通行、垃圾、排水和基本使用条件未恢复。该证据链不能被一句“没有事实依据”整体消除。

## 三、被申请人称相关请求不属于行政赔偿，却没有回答损害状态究竟如何形成

如果被申请人的意思是：申请人所称房屋损害、使用条件恶化与相关行政活动无关，那么应当把结论还原为可检验的事实判断：损害究竟在项目实施前已经存在，还是项目期间形成；门窗、电线由谁拆除；围挡由谁设置、维护；排水和通行何时变化；垃圾由谁产生、由谁负责清理；项目终止后现场交由谁管理；2023年加固具体修复了什么、没有修复什么。若认为是第三人、房屋自然老化或申请人自身行为造成，还应提交能够支持该替代原因的历史影像、施工记录、鉴定意见、维修记录、交接材料或现场调查记录。

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任何赔偿案件中都必须证明唯一的“真正行为人”。但是，当被申请人以“与行政活动无关”为不予赔偿的事实前提，同时又掌握项目组织、施工进场、管理移交、围挡设置和加固范围等主要资料时，其至少应当说明排除因果关系的证据基础。否则，“不是相关行政行为造成的”仍然只是结论。核心追问无法回避：**如果不是相关行政活动造成的，那到底是谁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行为造成？据以排除相关行政活动的证据在哪里？**

《不予赔偿决定书》对此没有回答。它既没有认定替代致损原因，也没有说明为什么2022年鉴定所记录的门窗拆除和墙体受损与项目管理无关，更没有解释2023年加固和复检为何足以覆盖申请人主张的所有非结构性、功能性损害。

## 四、被申请人没有以证据切断行政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第二款同时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则不能简化成“全部由行政机关举证”，也不能反过来理解成“申请人拿不到行政机关内部材料就当然败诉”。

在本案中，申请人应当证明其权利基础、具体损害状态，并对行政活动与损害之间的时间、空间和过程联系提出初步证据。申请人已提交或指明权属材料、生效裁判、鉴定报告和现场材料；对于租金、搬迁费、房屋价值及其他金额，则仍需补充合同、付款、评估等证据。

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必须证明2026年4月27日不予赔偿决定在作出时已有充分事实和证据。尤其是征收如何组织、哪个单位实际管理楼栋、谁进入现场、周边何时拆除、公共设施何时变化、围挡为何保留、项目何时及如何移交、2023年加固范围和复检内容，这些属于行政机关及项目实施主体形成、保管的资料。若被申请人在先行处理程序中没有调取这些材料，也没有现场勘验、询问或技术核验，仅以申请人无法取得内部资料为由否定因果关系，就是以证据占有优势制造申请人无法完成的证明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进入诉讼后的损害举证采取相同的基本结构：原告原则上证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责任转由被告承担。该诉讼规则在本复议中不是机械套用的直接依据，但与《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的明文规则相互印证。被申请人不能以否认代替证明，以结论代替调查。

## 五、关键证据主要掌握在行政机关及项目实施主体手中，不能要求产权人证明全部内部管理链

普通房屋产权人能够保存权属证、拍摄可进入区域、陈述使用状况，却通常无法自行取得项目立项及实施文件、施工单位进退场记录、房屋腾退拆除清单、围挡审批和维护记录、垃圾清运台账、排水维修记录、加固设计施工及验收资料、项目终止后的资产和管理移交文件。这些材料分别掌握在被申请人、征收部门、街道、开福棚改投、施工和鉴定单位等主体手中。

生效裁判已经确认开福棚改投具有涉案楼栋管理、改造依据，并确实委托鉴定、组织加固。这足以说明申请人请求调取相关资料并非没有对象的“摸索证明”。复议机关可依《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调查取证；被申请人则应依第四十八条提交其作出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若被申请人未按期答复、提交材料，依法应适用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后果；若其已经提交，申请人请求依第四十七条查阅复制并作补充质证。

## 六、《不予赔偿决定书》存在事实调查、证据评价和法律说理不足

第一，没有完整认定损害事实。决定没有分别认定房屋本体、主体结构、门窗及生活设施、排水、通行、围挡、垃圾和使用条件的现状及形成时间，把性质、证据强度完全不同的项目整体处理。

第二，没有评价关键证据。《决定书》未说明是否审查JD-2022-0200号鉴定报告、项目实施主体管理改造事实和现场材料，也未说明2023年B级复检结论能够排除哪些损害、不能排除哪些损害。

第三，没有完成因果关系论证。决定既未提出其他致损原因，也未展示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现场调查、施工记录、移交资料或因果鉴定，无法检验其为何排除相关行政活动致损的可能性。

第四，错误扩大既往裁判的处理范围。（2024）湘01行初471号、（2025）湘行终588号裁判确认的是终止征收决定合法，并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因信赖征收决定遭受财产损失。该结论不等于已经审理并否定门窗拆除、墙体受损、围挡、垃圾、排水、通行以及终止后管理等独立事实。被申请人把一个特定损失类型的举证结论扩张为全部赔偿项目的否定依据，缺乏裁判范围基础。

第五，法律适用停留在条文名称。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包括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法释〔2022〕10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属于需要审查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还明确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原状。申请人第一、三项中若包含独立履职请求，确需与行政赔偿方式区分；但其中与被诉损害直接对应的修复、清理、恢复通行内容，不能只因使用了“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措辞，就未经实体辨别而全部排除在恢复原状审查之外。

第六，说理未达到国家赔偿先行处理的要求。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说明理由。现有材料未显示被申请人曾就上述关键事实进行现场核验、询问或向项目主体调取资料。《决定书》中的“依法进行了审查”不能替代对证据采否、因果判断和法律涵摄的具体说明。

第七，程序性条款不能充当实体否定依据。《决定书》在结论中并列援引《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及《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前者主要解决不予赔偿决定可否申请复议，后两条主要规定先行处理期限、听取意见、决定送达及诉讼救济；它们本身均不能证明本案不具备赔偿构成要件。

## 七、请复议机关重点查清七个问题

1. 涉案房屋周边建筑、楼栋门窗、电线及相关设施分别由谁处置，发生于何时，有无拆除、施工、验收和影像记录？
2. JD-2022-0200号报告所称“大部分门窗已拆除”“电线拆除导致墙体粉刷层及砌体受损”，具体涉及哪些部位，行为人是谁？
3. 2023年加固工程的设计范围、施工范围、验收和B级复检范围是什么；是否包括门窗、排水、供水供电、通行和房屋单元内部恢复？
4. 涉案围挡由谁设置、基于何种项目需要、由谁维护；终止部分征收后为何保留、是否影响正常进出和安全疏散？
5. 楼栋内外垃圾、排水和共有通道现状如何，何时形成；项目终止后由谁承担清理、维修和日常管理责任？
6. 若申请人所称损害不是相关行政活动造成，具体由谁在什么时间、以什么行为造成；被申请人据以排除行政活动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是什么？
7. 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前，进行过哪些现场勘验、人员询问、技术核验和项目资料调取；相应记录在哪里？

## 八、结论和请求

本案现有证据并未证明申请人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暂列的每一金额均应获得支持，申请人对此不作回避；但同样明确的是，被申请人尚不能以终止征收案件中“信赖损失证据不足”的结论，替代对本案具体损害、行政活动、管理责任和因果关系的调查。作出全部不予赔偿决定所需的事实基础与证明过程，在《不予赔偿决定书》中并不存在。

为此，申请人坚持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4月27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2. 认定该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审查、处理；
3. 责令被申请人查明房屋使用条件、共有部位、围挡、垃圾、排水及终止征收后管理责任等事实，对租金、替代居住、使用利益和恢复原状请求分别作出实质处理；
4. 依法调取涉案征收、终止征收、移交管理、围挡、垃圾、排水、鉴定、施工、加固和现场管控材料；
5. 依法组织听证、现场勘验和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调解。

申请人并请求：若被申请人已经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请依法准予申请人查阅、复制，并给予合理期限提交补充书面意见。

此致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运芳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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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A：5分钟听取意见口述稿

各位复议工作人员：

今天我只讲一个核心问题。开福区政府说不赔，可以；但“不赔”也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和证据之上。不能只说一句“不是相关行政行为造成的”，就把因果关系审查结束。

本案有几个已经被正式材料确认的事实。2016年，涉案房屋被纳入潮宗街棚改征收范围。生效判决还确认，开福棚改投依据项目批复对楠木厅12号楼承担具体改造义务，实际管理、改造过这栋楼。2022年，由开福棚改投委托的JD-2022-0200号鉴定报告明确记载：楼栋大部分门窗已经拆除，电线拆除导致墙体粉刷层和砌体受损，当时安全等级为C级。2023年，开福棚改投又组织加固，后来复检主体结构达到B级。

我方不回避不利事实：B级复检说明不能再把2022年的C级当成当前结构状态；现有材料也没有直接写明门窗、电线是谁拆的。正因为没有写明，政府更应该调查，而不是跳过调查。

项目是谁组织的，谁管理楼栋，谁安排单位进场，围挡是谁设置的，加固修了哪些部位，终止征收后把现场交给了谁，这些资料不在普通产权人手里。申请人可以证明自己有房，可以提交鉴定和现场照片，但不可能掌握政府、街道、平台公司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全部内部文件。

所以，请复议机关直接问被申请人：如果门窗、电线、墙体、排水、通行和围挡状态不是相关项目活动造成的，那到底是谁造成的？什么时候造成的？什么行为造成的？证据在哪里？如果认为是自然老化，请拿出项目前后的历史资料；如果认为是第三人，请说明第三人和行为；如果认为2023年加固已经全部恢复，请拿出施工范围、验收资料，并解释为什么主体结构B级就等于门窗、排水、垃圾和通行全部正常。

开福区政府的不予赔偿决定没有回答这些问题。它主要引用终止征收案件的生效判决。但那两个判决处理的是终止征收决定是否合法，以及申请人有没有证明“因为信赖征收决定”发生损失。它们没有审理门窗是谁拆的、墙体为什么受损、围挡谁在管、垃圾和排水谁负责，也没有认定这些损害与项目活动无关。把“信赖损失证据不足”扩大成“所有物理损害和使用损害都不赔”，逻辑上不能成立。

申请人也承认，租金、搬家、房屋价值和维权费用目前还需要合同、付款凭证或评估补强。金额证据不足，可以对金额继续调查、分项判断；但不能因此说房屋状态不需要查、行政活动不需要查、因果关系也不需要查。

我的请求不是让复议机关现在就无条件支持每一个暂计数字，而是撤销这个没有查清事实、没有充分证据、没有完整说理的不予赔偿决定，调取项目和管理资料，组织现场勘验，让被申请人把“不是我造成的”变成有事实、有证据、可以核验的判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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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B：复议机关可能追问的10个问题及回答

## 1. 既然终止征收案件已经终审，为什么还能提出本案赔偿？

答：本案不要求重新审查终止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既往裁判处理的是终止征收决定及申请人所称信赖征收决定的损失；本案要求审查的是门窗、电线、墙体、排水、围挡、垃圾、通行及终止后的管理等具体损害。两者的行为、损害项目和待证事实不同。

## 2. 有无生效裁判认定开福区政府或开福棚改投造成房屋损坏？

答：现有材料中没有这样的生效认定。生效裁判确认的是开福棚改投具有管理、改造依据并实施过加固，也确认2022年C级、2023年加固后主体结构B级。致损主体和具体因果关系仍需调查，这正是不予赔偿决定不能只作结论的原因。

## 3. 2022年鉴定报告能否直接证明被申请人致损？

答：不能。它能证明当时大部分门窗已拆除、电线拆除造成墙体受损、楼栋当时为C级，并证明报告由开福棚改投委托；但没有写明拆除人和拆除时间。我方只把它作为损害状态和行政项目管理关联的初步证据。

## 4. 2023年已经加固到B级，申请人为何仍主张损害？

答：B级是加固后的主体结构安全等级，申请人不再把2022年C级当作当前结构状态。但主体结构安全不等于门窗、排水、供水供电、垃圾、围挡、通行和房屋单元内部使用条件均已恢复。需要核对加固范围和现状。

## 5. 申请人有哪些损失已经有金额凭证？

答：现有案件目录尚未发现租赁合同、租金或搬迁付款凭证、房屋估价报告、维权费用票据等。原申请金额是暂计，不应写成已查明。我方请求分项调查和允许补证，不要求仅凭暂计数字直接赔付。

## 6. 现场照片为什么不能直接证明全部主张？

答：现有照片可以提示墙面孔洞、剔凿、围挡和楼栋状态，但未检出EXIF拍摄时间，且不能仅凭画面确认行为人、形成时间。应提交原始载体，说明拍摄人、地点和时间，并通过现场勘验、施工记录相互印证。

## 7. 报警回执证明什么？

答：原件只证明相关人员于2026年4月27日9时23分报警并被通泰街派出所登记（姓名及回执编号已在公网版隐去）。它不记载报警事项，不能单独证明侵入、损坏或责任主体。原文件夹标“4月19日”与原件冲突，应以原件日期为准。

## 8. 为什么要求行政机关举证，不是申请人自己证明吗？

答：申请人对损害及其与行政活动的初步联系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对不予赔偿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相关责任才转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项目组织、施工进场、围挡、加固、移交等资料主要由行政机关和项目主体掌握，申请人不能被要求证明其无法接触的完整内部链条。

## 9. 如果损害是第三人造成，开福区政府是否仍必然赔偿？

答：不必然。应先确认第三人、行为、时间和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或未尽法定保护、监管、救助义务，再依各行为对损害的作用确定责任。法释〔2022〕10号第二十四条也要求按行政机关未尽法定义务对结果的作用确定责任，而不是只要有第三人就当然免责。

## 10. 申请人希望复议机关作出什么最实际的处理？

答：撤销现有不予赔偿决定，调取征收、楼栋管理、施工加固、围挡、垃圾、排水和项目移交资料，现场勘验，查清损害与责任后责令重新分项处理。对已经能确定的事项依法处理；对金额不足的部分允许补证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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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C：本案最关键的5个证据

## 1. （2023）湘8601行初1133号、（2023）湘01行终922号行政判决书

**证明什么：** 证明开福棚改投依据长棚组项〔2015〕15号批复对楠木厅12号楼承担具体改造义务，实施了2023年加固；还记载2022年C级和加固后B级、工程价款299,690.54元。它把行政项目、实际管理改造主体和楼栋连接起来。

**对方可能反驳：** 生效裁判已经认定加固具有依据、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且加固改善了安全，不能据此主张违法致损。

**我方回应：** 接受裁判关于加固的结论，不主张加固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该证据用于证明管理和施工资料掌握链，以及主体结构加固的范围需要查清；它没有审理门窗、电线、排水、围挡、垃圾、通行等损害的形成原因。

## 2. JD-2022-0200号《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

**证明什么：** 证明2022年7月3日检测时楼栋大部分门窗已拆除，电线拆除导致墙体粉刷层及砌体受损，当时安全等级为C级；委托单位为开福棚改投。

**对方可能反驳：** 报告没有写明谁拆除，也未证明与被申请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后来已经加固到B级。

**我方回应：** 该反驳说明致损主体仍需调查，而不是说明损害记录不存在。B级复检限制结构危险主张，却不能自动覆盖门窗、排水、通行和使用条件。应调取委托、进场、施工、修复范围和历史现场资料。

## 3. （2024）湘01行初471号、（2025）湘行终588号行政判决书

**证明什么：** 证明2016年征收决定、2023年终止部分征收、涉案房屋处于终止范围，以及既往裁判处理边界。

**对方可能反驳：** 判决已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因信赖征收决定发生损失，赔偿问题已有终审结论。

**我方回应：** 既往结论针对信赖征收决定的损失和终止决定合法性，不涵盖门窗、电线、墙体、围挡、垃圾、排水、通行等独立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被申请人不能扩大既判事项。

## 4. 2026年现场照片及原始电子数据

**证明什么：** 经真实性、时间、地点核验后，可辅助证明墙面孔洞/剔凿、围挡、楼栋出入口和现实使用状态，为现场勘验提供坐标。

**对方可能反驳：** 无EXIF时间、无法确认地点和拍摄人，也不能证明谁造成。

**我方回应：** 应补交原始载体、拍摄说明和连续视频，申请现场勘验，并与2022年鉴定照片、施工资料比对。现阶段不夸大为直接的致损主体证据。

## 5. 2026年4月27日《不予赔偿决定书》

**证明什么：** 证明被申请人只以“不属于赔偿范围”和既往终止征收判决概括否定全部请求；文书未展示现场调查、替代致损原因、逐项证据评价和完整因果关系分析。

**对方可能反驳：** 决定书篇幅有限，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审查，无须在决定中罗列全部调查过程。

**我方回应：** 篇幅可以简洁，但理由必须足以让当事人和复议机关理解损害事实如何认定、关键证据为何不采、因果关系为何排除。若调查确已进行，被申请人应在复议中提交作出决定时已形成的记录；不能提交，则决定的事实基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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