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平二审调查询问5分钟口述意见
审判长、各位法官:
书面意见已经提交,我不重复念。今天我只想讲清楚一个问题:李国平跟山语城三期这套前期物业法律关系,到底有没有直接关系。
先看(2025)湘0105民初27046号民事一审判决。这份判决已经上诉,我们不把它说成生效判决,也不认为它能直接决定本案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但它对一个基础问题说得很清楚。
判决原文说:“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括承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享受服务的权利与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与合同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判决还说:“业主既为合同项下缴费义务之承担主体,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自应享有作为原告质疑合同效力的诉权,以实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最后,法院认定李国平是这套前期物业合同的法定利害关系人,具备原告资格。
这个判断至少说明:合同要求李国平本人接受物业服务、承担物业费义务,李国平就不是一个跟这事无关的普通举报人。
所以我想请法院回答:同一个李国平,同一个山语城三期,同一套前期物业法律关系。在要求他接受服务、承担物业费的时候,这是他个人的义务;到了他要求住建部门调查这套合同是怎么招标的、谁中标、谁签约、最后由谁履行的时候,为什么反而对他“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说得直白一点,交物业费时,他是具体业主;要求主管部门把问题查清时,不能又说他是无关的人。
一审说,这些事项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我们不否认这一点。但一件事同时影响很多业主,也会实际影响每一个业主。其他业主有利益,推不出李国平本人没有利益。
李国平没有代表全体业主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共同管理决定。他只是以一名具体业主的身份,要求主管部门处理直接影响自己服务和缴费的问题。我们也不是说,因为一审作了这个裁定,李国平以后就当然可以不交物业费。我们只是说,既然这套法律关系可以直接要求他本人承担缴费义务,主管部门对它是否依法形成、由谁履行所作的处理,就很难说与李国平本人明显没有关系。
再看市住建局2025年11月10日的《回复》。这份《回复》没有只说“材料收到”,也没有叫李国平去找其他部门。住建局明确认定,邀请招标符合规定,总公司中标后由长沙分公司履行不属于违法转包,并对前期物业合同问题给出了具体处理意见。李国平不服这些判断,所以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政府已经受理,后来作出992号决定,没有说他的实体理由成立还是不成立,而是说他没有利害关系,没有复议申请人资格。这就是本案要审查的问题。
最后说374号行政一审判决。该案也是李国平就山语城三期前期物业事项要求住建部门履职。判决明确认定:“原告李国平与被诉答复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随后审查了住建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认为行政机关已经履职,最终驳回了李国平的诉讼请求。
374号案说明,即使最后在实体上认为李国平的理由不成立,也可以先承认他有资格进门,再审查行政机关有没有履职。实体上输,我们接受依法裁判。但他有没有资格让行政机关和法院把问题审查完,应当先说清楚。如果法院认为374号案与本案不一样,我们希望把实质区别讲清楚。
今天我们没有请求高院直接判邀请招标违法,也没有请求高院直接确认前期物业合同无效。我们只请求解决李国平有没有资格让这个问题被依法审查。
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6)湘01行初102号行政裁定,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