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代理意见待核事项清单

## 一、提交前必须补齐

| 优先级 | 待核事项 | 当前材料状态 | 处理要求 |
|---|---|---|---|
| P0 | 二审案号 | 未在当前目录及关联案件目录检索到 | 以二审受理通知书、传票或法院送达材料补入 |
| P0 | 二审代理人及授权 | 一审判决记载李燕、冯宇为一审代理人 | 核对二审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材料、代理权限和实际签名人 |
| P0 | 399号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日期 | 已确认决定作出日为2025年1月14日，未找到送达回证 | 取得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精确计算30日期限 |
| P0 | 2025年4月22日前的移送材料 | 一审判决只明确记载4月22日回复和6月16日《案件移送函》；另有2024年4月9日内部审批材料线索 | 调取全部移送函、审批表、接收回执和签收凭证，明确4月22日“已移送”指向何次行为 |
| P0 | 2025年6月16日移送后的处理结果 | 判决未记载区城管局是否接收、立案、处理及反馈 | 调取城管接收、立案、调查、处理、反馈材料 |
| P0 | 被上诉人是否作出“再次回复” | 一审判决未记载；当前目录无后续回复 | 核对2025年12月4日一审开庭后至二审开庭前全部新文书及送达记录 |
| P0 | 复议前置风险 | 被上诉人一审已提出；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涉及不履职复议前置 | 准备同一义务已经三次复议、399号决定应被履行、不得循环复议的专项书面回应 |

## 二、应当补强

| 优先级 | 待核事项 | 当前材料状态 | 处理要求 |
|---|---|---|---|
| P1 | 4月22日《回复》完整原件 | 一审判决摘录了核心内容；关联案件状态表称纸质原件已获取 | 扫描归档并核对标题、文号、落款、送达日期、全文及附件 |
| P1 | 6月16日《案件移送函》完整原件 | 一审判决载明文号开住建移字〔2025〕9号及主要内容；关联案件状态表称纸质原件已获取 | 扫描归档，核对发文、签收、附件、移送材料目录 |
| P1 | 三份复议决定的统一证据编号和页码 | 已有完整PDF，但尚无二审统一页码 | 制作二审证据目录，在代理意见相应段落补“见证据X第X页” |
| P1 | 一审起诉状、庭审笔录及诉请变更记录 | 当前目录只有判决对一审诉请的记载 | 核对判决第3页所列诉请是否与起诉状及庭审确认完全一致，特别是“等事项”是否包含湘力鉴定报告问题 |
| P1 | 旭汇公司准确全称 | 一审判决记载“湖南旭汇建筑劳务公司”，399号决定记载“湖南省旭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以工商登记、施工合同及原始行政卷宗核定准确全称；引用判决时可保留判决原称 |
| P1 | 已寄上诉状和邮寄凭证 | 已找到2026年3月23日上诉状DOCX，状态表记载已寄出；未见EMS凭证 | 保存已签名版本、EMS面单、物流签收及法院收件证明 |
| P1 | 备位发回请求 | 已寄上诉状未单列，重写代理意见新增为备位意见 | 由代理人决定是否作为补充代理意见明确提出 |
| P1 | 二审举证期限、开庭或询问时间 | 未检索到通知 | 取得程序通知，倒排补证和提交代理意见的时间 |

## 三、庭审风险提示

1. **不要把4月22日回复直接定性为“造假”。** 在未排除2024年4月9日等此前移送材料前，应主张“一审未查明4月22日所称移送的具体文书、时间和接收凭证；6月16日函不能当然证明4月22日已有移送”。
2. **不要写死2025年2月13日为绝对截止日。** 399号决定的30日期限应从送达生效起算；可使用“一审已明确认定4月22日回复违反30日期限”。
3. **不要主张法院直接命令住建局处罚。** 诉请应限于住建局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处理、行业监管、初步调查、证据收集、依法移送和结果告知。
4. **不要把一审错误说成形式上的‘遗漏诉请’。** 一审判决第3页已经记载三项诉请，主文第二项也形式上驳回其他请求；真正问题是对履职请求说理不足、事实未查清、法律适用错误。
5. **准备“后续已经履职”的反驳或调整。** 如二审期间出现新的处理决定或再次回复，需要区分其能否补足既往违法、是否完整回应399号决定、继续履行是否仍有意义。
6. **复议前置是本案最现实的程序风险。** 不能只说“已经复议三次”，还要说明本案系审查同一履职义务及399号决定的后续履行，不是首次提出新的履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