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敏、熊玲翠诉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履职案二审上诉人代理意见（五分钟口头版·修订稿）

审判长、审判员：

请允许我首先向法庭提出一个问题：2025年4月22日《回复》中承诺的“再次回复”，究竟在哪里？如果被上诉人已经作出，请当庭出示最终回复及有效送达凭证；如果拿不出来，就说明〔2024〕399号复议决定要求的调查回复职责，至今没有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存在自身无法解释的内部矛盾。一审确认被上诉人负有法定职责，确认4月22日《回复》超过399号决定规定的期限，构成程序违法；同时查明，该《回复》原文写的是“待区城管局处置并回复后，我局将再次向您进行回复”。这句话本身说明，4月22日的文书只是过程性告知。但一审却在认定“程序违法”的同时，又认定该《回复》“实体上并无不当”，并驳回上诉人要求作出明确书面答复的核心请求。裁判结果与法院自己查明的事实相互矛盾。

更需要法庭注意的是，一审用以支持“实体无不当”的具体内容——施工单位无资质、违法加固——并非来自4月22日《回复》本身，而是来自55天之后，也就是6月16日才作出的《案件移送函》。用后来形成的材料，反过来证明此前那份自认“待后续”的回复没有问题，这在举证逻辑上是倒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其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为作出之后自行形成的材料，不能用来证明行为作出时已经具备的事实基础。如果被上诉人主张4月22日之前另有有效移送，应当提交当时的移送文书和签收凭证，否则“已经移送”这一表述的事实基础尚未得到证明。

本案不是简单的迟延几天，而是持续未履职。移送城管与完成调查回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移送即便适当，也只能说明程序环节可能到位，不能说明399号决定要求的最终调查处理和结果告知已经完成。而且，被上诉人4月22日《回复》的标题同时涉及违法建设与湘力检测公司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两方面投诉，一审判决对鉴定报告部分的调查处理情况未见任何交代，这一部分职责是否已经履行，同样存疑。

未履职对上诉人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案涉房屋原为C级危房，施工单位却没有结构补强资质，房屋当前是否安全、鉴定报告是否存在问题、应当向谁追责，上诉人至今无从知晓，这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和后续救济的行使。一审仅以一句话认定“没有实际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第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撤销或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中驳回履职请求的部分，判令被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施工资质、房屋安全状况、鉴定报告疑点及移送后续处理完成调查，作出明确、具体的书面答复并有效送达。如二审法院认为399号决定送达日期、是否存在其他有效移送、城管处理及反馈情况、是否已作出再次回复等基本事实仍需进一步查明，请求撤销原判相应部分，发回重审。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谢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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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陈述（一分钟精简版）

审判长：一审已确认被上诉人负有法定职责，也确认4月22日《回复》超期违法；但该《回复》明确写着“以后将再次回复”，一审却又认定其“实体无不当”并驳回履职请求——支持这一认定的事实材料，来自55天之后才形成的移送函，举证逻辑存在倒置。这不是轻微程序瑕疵，而是持续未履职，且直接影响上诉人的房屋安全和财产权利。请求二审维持判决第一项，改判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限期作出明确书面答复；基本事实不清的，请求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