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砚瓦池行政二审代理授权手续文书包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6）湘01行终413号  
一审案号：（2025）湘8601行初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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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一：原授权委托书继续有效情况说明暨代理权限核实申请

原授权委托书继续有效情况说明暨代理权限核实申请

申请人：李燕，系本案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冯宇，系本案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黄敏、熊玲翠。  
被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号：（2026）湘01行终413号。

请求事项：

一、请依法调取、查阅随案移送的一审卷宗，核实黄敏、熊玲翠在一审期间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代理权限；

二、请结合原授权委托书全文、一审判决对代理人身份的记载，以及原授权未被书面解除或变更的事实，确认原授权继续作为李燕、冯宇参加本案二审的代理依据；

三、如贵院认为原授权尚不足以覆盖本案全部二审程序，请在开庭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并准许先行提交黄敏本人亲笔签署的新授权书扫描件、邮寄凭证，纸质原件随后补交；

四、如贵院认为有必要，请通过电话、视频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黄敏本人核实继续授权的真实意思，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卷。

事实与理由：

黄敏、熊玲翠在本案一审期间曾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李燕、冯宇作为诉讼代理人。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5）湘8601行初1509号行政判决已将李燕、冯宇列为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原授权书的签署、提交和具体文字，请以一审卷宗原件为准。

据现有授权文本，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提起、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提交证据，参加法庭辩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原授权正文未明示仅限第一审程序，并明确包含代为提起上诉、提交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签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两申请人均未收到黄敏、熊玲翠解除或者变更上述委托的书面通知。两申请人现仅以自己的真实姓名说明上述亲历事实，并申请贵院核查一审卷宗；本申请不代替黄敏、熊玲翠签署新的授权委托书，也不主张取得原授权书未载明的权限。

为避免对代理权限产生任何疑问，黄敏将另行在外地亲笔签署新的授权委托书，并先行发送清晰扫描件，随后邮寄纸质原件。如贵院对原授权效力、扫描件真实性或黄敏当前授权意思仍有疑问，请依法通过电话、视频或在线平台向黄敏本人核实，并记录在卷。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燕（签名）：

申请人冯宇（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一、一审原授权委托书原样复印件；

二、（2025）湘8601行初1509号行政判决书首页相关页；

三、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黄敏亲笔签署的新授权委托书扫描件、邮寄凭证（取得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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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二：明确覆盖二审程序的新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一：黄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人二：熊玲翠，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受托人一：李燕，系熊玲翠之女、黄敏之侄女。  
受托人二：冯宇，系熊玲翠之女婿、黄敏之侄女婿。

委托人与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一审案号为（2025）湘8601行初1509号，二审案号为（2026）湘01行终413号。两委托人现共同委托李燕、冯宇作为本案二审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程序及期限

本授权适用于（2026）湘01行终413号行政上诉案件的全部第二审程序，包括庭前准备、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开庭审理、宣判、送达、补正以及与该二审案件直接相关的诉讼事项。

本授权自两委托人分别亲笔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第二审裁判文书依法送达之日终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本授权不自动延伸至发回重审程序；如需继续委托，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二、代理权限

两名受托人均可单独行使下列权限，无须共同到场：

（一）代为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和二审庭审，陈述事实和理由，发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法律适用意见；

（二）代为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交证据、证据目录、代理意见、情况说明、申请书及其他二审诉讼材料；

（三）代为提出、补充和说明上诉请求及其事实、理由，代为办理与已经提起的上诉直接相关的程序事项；

（四）代为提出调查取证、责令提交证据、鉴定、勘验、回避、延期、远程参加诉讼及其他程序性申请；

（五）代为签收传票、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六）代为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和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

三、特别说明

（一）“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仅指接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包括代委托人签署新的授权委托书，不包括模仿委托人签名；

（二）两名受托人无转委托权限，不得另行委托第三人代理本案；

（三）任何一名委托人的签名仅表示其本人作出授权，不能代替另一名委托人作出授权；本授权书须由黄敏、熊玲翠分别亲笔签名或者依法使用可靠电子签名；

（四）两委托人解除或者变更授权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黄敏（签名）：

委托人熊玲翠（签名）：

年　　月　　日

受托人李燕（签名）：

受托人冯宇（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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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三：黄敏视频确认继续授权话术

我叫黄敏，是（2026）湘01行终413号行政上诉案件的上诉人之一。我现在意识清楚，能够正常阅读和表达。因为目前在外地旅游，不能及时回长沙，但这不影响我作出授权。

我确认继续委托李燕、冯宇作为本案二审诉讼代理人。两人均可在我授权范围内参加二审庭审，提交证据和书面意见，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提出程序性申请，并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我清楚“签收法律文书”不等于代我签署授权委托书。我已亲笔签署新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将先行提交，纸质原件正在邮寄。以上是我本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请法院依法核实并记录在卷。

录制建议：镜头中同时展示黄敏本人、身份证件正面关键姓名信息和已经签署的完整授权书；身份证号码应遮挡大部分数字；报出录制日期。未经法院同意，不要录制或传播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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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四：发给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的微信文字

书记员您好。我是（2026）湘01行终413号行政上诉案件上诉人黄敏一方的代理人李燕/冯宇。黄敏目前在外地旅游，意识和表达正常，也能够亲笔签名，但纸质原件可能无法在开庭前寄到长沙。

一审卷宗中已有黄敏、熊玲翠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权限包含代为提起上诉、提交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签收法律文书，且未书面解除或变更。请问贵院是否可以先查阅一审卷内原授权，并先接收黄敏在外地亲笔签署的新二审授权书清晰扫描件、EMS/顺丰邮寄凭证，纸质原件到达后立即补交？

如贵院需要进一步核实，黄敏可以通过电话、视频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本人确认授权。烦请告知：一、扫描件提交渠道；二、纸质原件收件地址和收件人；三、是否需要在开庭前完成视频或在线核验；四、是否还需提交其他代理资格材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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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与签署顺序

一、李燕、冯宇先签署文书一并提交，不得替黄敏、熊玲翠签名；

二、黄敏在旅游地亲笔签署文书二，立即扫描并寄出原件；

三、熊玲翠在同一原件上亲笔签署后提交。若时间不允许文件流转，两人可分别签署内容相同的单独授权书；

四、文书三仅作为辅助核验，不能代替黄敏本人亲签的新授权；

五、文书四发送后，应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对方回复和发送时间；

六、所有提交件均应保留副本、快递底单、物流截图和法院收件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