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代理意见（未署名草案）

> 待代理人核定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号：[待补]

原告：李运芳

被告：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李运芳委托，现根据已经提交的案件材料，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以下意见不把原告主张直接写成法院认定事实；对现有材料记载不一或关键书证尚未取得的事项，均保留进一步调查、质证和核实的空间。

## 一、原告具有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并恢复相应使用条件的权利基础

《原告身份、户籍及旧版房屋权属材料》、《第五层及涉案楼栋登记查询材料》反映，原告李运芳就长沙市开福区楠木厅巷12号东301房及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相关的楼栋共有部位主张相应物权或者合法使用权益。该权利基础应以不动产登记、完整权证、门牌沿革及楼栋共有范围为准。原告的请求并不以取得整栋房屋所有权为前提，也不因其他单元登记状态变化而当然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所确立的物权保护规则，保护的不仅是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和使用，也包括与其正常通行、排水和安全使用密切相关的共有部位权益。本案应审查的不是原告是否拥有整栋房屋，而是具体行为或者持续状态是否妨碍原告对其权利范围内房屋的正常占有、使用和通行。

## 二、判断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应当审查具体行为归属、现实控制及排除能力

现有材料是否显示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只是判断其权利来源的一个方面，并不能单独决定其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排除妨害纠纷还应查明：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直接实施、组织、指示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争议行为，是否控制有关出入口、围挡、物品或者持续状态，以及在收到原告异议后是否具有停止、移除、清理或者修复的现实能力。

《一楼铁门、出入口、围挡及楼栋现状照片》、《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起诉后生活垃圾清理沟通及现场材料》、《建筑废料、排水及楼栋剩余现状材料》只能在各自记载范围内证明工商主体、现场外观、沟通或者协调事实。一般关联关系、人员到场或者一次协调处理，均不能直接替代对具体行为和责任范围的证明；但被告也不能只以实际操作人员属于第三方为由，回避其在委托、指示、选任、追认或者现实控制方面可能承担的责任。

## 三、2026年4月19日相关进入、检测及侵入性作业的实施范围与行为归属必须查清

《2026年4月27日报警回执单》、《孔洞、剔凿、开槽及碎屑现场照片四张》反映，涉案现场曾发生人员进入、检测或者侵入性作业，并形成相应现场外观或者报警、沟通线索。上述材料可以证明各自载明的警情登记、现场状态或者人员活动，但不能在缺少原始视频、完整接处警记录、人员身份和作业文件时，直接推导全部行为均由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或者全部损坏均与同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2026年4月19日现场人员是否实际进入东301房”，现有材料记载并不一致：一方面，部分材料认为现场人员进入东301房并实施相关操作；另一方面，另有材料认为人员主要进入其他楼层和共有、结构部位，未进入东301房。《孔洞、剔凿、开槽及碎屑现场照片四张》、《2026年4月29日现场沟通文字整理稿》是解决该争议的现有材料线索。在原始载体、形成时间及相关人员身份得到核实前，不宜将其中任何一种说法直接作为已经查明的事实。该争议应由法庭结合调取完整现场视频、公安接处警记录和执法记录仪，核实人员行走路线及具体作业点位进一步查明，并据此确定责任范围。

关于“现场人员行为能否归属于科棚公司”，现有材料记载并不一致：一方面，原告材料主张现场人员由科棚公司组织、委托、指示或者协助进入；另一方面，现有书面材料尚未闭合人员身份、委托、派工、付款和成果接收链。《2026年4月29日现场沟通文字整理稿》、《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是解决该争议的现有材料线索。在原始载体、形成时间及相关人员身份得到核实前，不宜将其中任何一种说法直接作为已经查明的事实。该争议应由法庭结合责令提交委托合同、派工和人员关系材料，核验鉴定费用支付、成果接收和现场指示进一步查明，并据此确定责任范围。

即使最终查明有关人员未进入原告专有部分，也仍应继续审查其是否进入楼栋入口、楼道、楼梯、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共有部位，以及相关行为是否实际影响原告正常通行、使用和安全。是否进入专有部分与是否妨害共有权益，是两个不能相互替代的问题。

## 四、安全鉴定或者治理需要不能代替具体授权、程序和必要限度

原告并不否认依法开展房屋安全检查、维修或者治理的现实必要性。但是，项目背景、危房状态或者一般管理关系，与某一主体是否有权进入特定空间、选择何种检测方式并实施钻孔、开凿等操作，是不同问题。如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行为具有合法依据，应当说明授权主体、授权对象、事项与期限，提交委托、派工、检测方案、通知协商、点位必要性和修复安排等材料，并证明作业没有超越必要限度。

在原告已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以“鉴定”“安全治理”或者“项目管理”等概括性理由，不能当然推导任何主体有权不受限制地进入专有部分或者改变共有、结构部位。相反，授权范围、实施程序和损害最小化措施越属于项目组织方掌握的资料，就越应由主张行为有据的一方具体说明并提交。

## 五、起诉后的部分处理不消灭对原有事实和剩余妨害的审查必要

现有材料反映，2026年7月23日前后发生了以下处理：有关主体协调清理了楼栋内部分生活垃圾。同时，材料记载仍有建筑废料、部分废弃物、排水以及围挡通行问题仍需以最新现场材料核实。对此应区分已经完成与尚未完成的事项：已经处理的内容不宜继续作为当前履行对象，但仍可用于判断起诉时妨害是否存在、有关主体是否具有处置能力以及诉讼费用如何承担；尚未处理的内容仍应结合最新现场证据审查裁判必要性。

部分清理或者协调行为本身，不等于行为主体对全部历史妨害和全部责任作出自认；同样，它也不能被用来否定起诉时客观状态以及剩余问题。法院应按生活垃圾、建筑废料、围挡、通行和排水分别认定，不宜把性质、形成原因和现实控制主体不同的事项合并处理。

## 六、关联主体的参与是查明控制关系的线索，但不能机械等同于被告责任

长沙市开福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现有材料中被记载为历史项目管理或者协调线索主体。这一线索可用于查明谁联系人员进场、谁确定作业或清理范围、谁支付费用、谁接收成果以及谁控制现场；但长沙市开福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不能直接视为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全部事实的承认。相关责任仍须落实到具体主体、具体行为、授权关系、现实控制和具体结果。

长沙开福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现有材料中被记载为起诉后垃圾清理协调线索主体。这一线索可用于查明谁联系人员进场、谁确定作业或清理范围、谁支付费用、谁接收成果以及谁控制现场；但长沙开福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不能直接视为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全部事实的承认。相关责任仍须落实到具体主体、具体行为、授权关系、现实控制和具体结果。

湖南纽带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在现有材料中被记载为第五层登记权利人线索主体。这一线索可用于查明谁联系人员进场、谁确定作业或清理范围、谁支付费用、谁接收成果以及谁控制现场；但湖南纽带商贸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不能直接视为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全部事实的承认。相关责任仍须落实到具体主体、具体行为、授权关系、现实控制和具体结果。

## 七、围挡、废料、排水及通行问题应以当前状态和现实排除能力分别审查

对于围挡、铁门、建筑废料、排水和通行，应逐项查明其当前位置、形成或者设置时间、实施或控制主体、当前状态以及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移除、清理、疏通或恢复的现实能力。《一楼铁门、出入口、围挡及楼栋现状照片》、《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起诉后生活垃圾清理沟通及现场材料》、《建筑废料、排水及楼栋剩余现状材料》能够提供现场状态和处置线索，但照片外观或者单次沟通不能单独证明全部形成原因。

对历史形成原因尚未查清的部分，应当区分两种责任基础：一是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具体损坏承担修复责任；二是要求现实控制妨害状态并具有排除能力的主体停止或者排除持续妨害。只有把对象、点位、数量、方式、期限和验收标准写清，判项才具有执行可能。

## 结论意见

综上，请人民法院在完成对关键原件、事实冲突、行为归属和现实履行能力的审查后，对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具有明确执行内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仍需由行政机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提交的材料，依法组织调查、质证或者责令提交，不因相关资料主要由对方掌握而让原告承担无法完成的证明负担。

工作区现有材料暂按以下内容记录诉讼请求；因尚未取得或者稳定检出法院卷宗内起诉状的逐字版本，提交前必须逐项核对，核对前不得用下列整理文字替代原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停止未经原告同意或未经合法程序进入东301房及原告依法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益的楼栋共有部位实施妨害物权的行为；
2. 判令被告不得自行或者组织、指使、委托、协助他人破坏、封堵、控制楼栋出入口、楼道、楼梯、通道及相关附属设施；
3. 判令被告不得以鉴定、勘察、检测、施工、维修、清理等名义实施缺乏权源或程序依据的打孔、凿墙、开凿、拆改等行为；
4. 判令被告对其设置、控制、组织形成或者在其实际管理范围内形成的围挡、障碍物、垃圾及杂物予以移除和清理；
5. 判令被告对能够证明由其造成或者由其现实控制的排水设施损坏、堵塞状态进行修复；
6. 判令被告对能够证明由其实施、组织或者控制的进入、检测、打孔、开凿等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坏承担修复、恢复原状责任；
7.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根据现有工作底稿整理，逐字版本以法院卷宗中的最新起诉状为准。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待补]

律师事务所：[待补]

日期：[待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