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代理意见（未署名草案）

> 待代理人核定

案由：履行法定职责争议

案号：（2025）湘8601行初1509号

原告：黄敏、熊玲翠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黄敏、熊玲翠委托，现根据已经提交的案件材料，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以下意见不把原告主张直接写成法院认定事实；对现有材料记载不一或关键书证尚未取得的事项，均保留进一步调查、质证和核实的空间。

## 一、本案核心不是行政机关是否作过一般性工作，而是法定职责是否得到完整、明确和可核验的履行

原告一方就长沙市开福区砚瓦池横街42号房屋及其维修加固施工、危房鉴定和行政调查处理事项向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并非抽象咨询，而是包含具体对象、事实线索和处理请求的履职申请。本案应依次审查：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否对申请事项负有法定职责，申请是否已经有效送达，行政机关是否在适用期限内完成必要调查并作出具有实际处理内容的答复，以及该答复是否完整回应申请事项。只要其中关键环节仍停留在“协调”“转办”“待后续回复”或者“补办手续”，就不能仅凭形式上存在一份文件认定法定职责已经履行完毕。

## 二、原告已就其利害关系、申请内容和行政机关收件事实提供相应材料

《涉案房屋权属及C级危房材料》用于说明原告与申请事项之间的权利或者利害关系；《2023年11月15日投诉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投诉及履职申请邮寄签收凭证》用于锁定申请事项、提交时间和收件情况。上述材料的具体证明力仍应结合原件、签收凭证和行政卷宗判断，但不能在行政机关已经受理、调查或者作出答复后，又仅以一般性否认排除原告的程序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体现的履职诉讼规则，以提出履职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及经过相应处理期限等为审查前提。就本案证据分配而言，原告应先提交能够证明申请内容、收件事实和自身利害关系的材料；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应当以完整卷宗说明其职责判断、调查过程、处理结论和送达情况。

## 三、申请、调查、答复及复议过程必须作为连续履职链条审查

根据现有材料可以整理出以下程序主线：2023年11月15日寄出、11月16日签收，黄敏就涉案房屋施工和鉴定问题邮寄投诉及履职申请，区住建局签收；2024年3月24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2024〕27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部分不履职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职；2024年8月29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2024〕192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前一回复并责令重新调查回复；2025年1月14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2024〕399号行政复议决定，再次撤销回复并责令在30日内重新调查回复；2025年4月22日，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被诉回复，称已将有关事项移送城管，待处置并反馈后将再次回复；2025年6月16日，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形成开住建移字〔2025〕9号案件移送函；该日期晚于4月22日回复；2026年1月15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4月22日回复违法，但未支持继续履职请求。这些节点不能被割裂评价。此前的责令改正、复议纠错、移送或者阶段性答复，均应放回同一履职过程，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最终形成了明确、具体、可供相对人理解和救济的处理结论。

关于“第一次行政复议申请日期”，现有材料记载并不一致：一方面，〔2024〕27号决定首页记载第一次复议申请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另一方面，〔2024〕192号决定回顾前案时记载为2024年1月21日。《开府复决字〔2024〕27号行政复议决定》、《开府复决字〔2024〕192号行政复议决定》是解决该争议的现有材料线索。在原始载体、形成时间及相关人员身份得到核实前，不宜将其中任何一种说法直接作为已经查明的事实。该争议应由法庭结合调取第一次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收件回执，以直接程序材料核定日期进一步查明，并据此确定责任范围。

关于“2025年4月22日以前是否已经完成正式移送”，现有材料记载并不一致：一方面，4月22日回复称有关事项已经移送城管；另一方面，现有可定位的正式案件移送函形成于6月16日，比4月22日回复晚55天。《2025年4月22日《回复》》、《开住建移字〔2025〕9号案件移送函》、《（2025）湘8601行初1509号行政判决书》是解决该争议的现有材料线索。在原始载体、形成时间及相关人员身份得到核实前，不宜将其中任何一种说法直接作为已经查明的事实。该争议应由法庭结合责令提交4月22日以前的移送函、审批表、附件目录、送达记录和城管签收凭证进一步查明，并据此确定责任范围。

## 四、被诉答复或者不履职结论应当以作出时已经存在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

《开府复决字〔2024〕27号行政复议决定》、《开府复决字〔2024〕192号行政复议决定》、《开府复决字〔2024〕399号行政复议决定》、《2025年4月22日《回复》》、《开住建移字〔2025〕9号案件移送函》、《（2025）湘8601行初1509号行政判决书》反映行政机关曾作出答复、回复、移送或者复议处理。法院需要逐份核对文件的形成日期、正文内容、附件和送达凭证，尤其审查被诉行为作出时是否已经具备相应调查材料。后形成的内部材料可以证明后续采取过措施，却不能在没有其他证据时反向补足被诉行为作出时缺少的事实基础。

如果答复只是告知已经协调、要求第三方补办手续或者等待其他部门处理，而没有说明申请事项的调查结果、认定依据、责任主体和最终处理意见，就应继续审查其是否仅属阶段性告知。形式上作出过一份文件，不等于申请所要求的法定职责已经实质履行。

## 五、行政机关不能以申请人无法取得内部材料为由，反向认定其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对申请、收件、利害关系和未获得完整处理结果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行政机关则应当就其职责依据、调查对象、执法流转、内部审批、移送签收、处理决定及送达情况提交相应卷宗。上述材料通常由行政机关掌握，不能要求普通申请人证明行政机关内部究竟做过或者没有做过哪些工作。

如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张已经全面履职，应当逐项回答：调查了什么事实，调取了哪些材料，作出了什么明确认定，采取了何种处理，何时向原告送达。如果其仅提交能够证明“开展过工作”的材料，却不能证明申请事项已经得到最终处理，就不足以当然排除原告的继续履职请求。

## 六、对“已经处理”“仅负形式审查义务”或者“申请人证据不足”等抗辩，应回到具体职责和卷宗逐项判断

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可以依法提出抗辩，但应明确指出相应法定依据，并说明对不属于自身职责的事项何时、以何种材料移送有权机关以及是否告知申请人。对于属于自身职责的部分，不能以内部协调、第三方补办或者一般性告知替代应有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2023年11月15日投诉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开府复决字〔2024〕192号行政复议决定》、《开府复决字〔2024〕399号行政复议决定》、《开住建移字〔2025〕9号案件移送函》、《涉案房屋权属及C级危房材料》反映申请事项涉及施工及维修加固、鉴定检测、主体资质、房屋安全、行政调查处理事实。原告并不要求法院代替行政机关直接作出专业行政判断，而是请求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围绕这些具体线索完成法定调查并作出可核验的处理结论。

## 结论意见

综上，请人民法院围绕法定职责依据、申请与送达、调查处置过程、被诉答复作出时的事实基础以及完整行政卷宗进行审查，并对各项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对主要由行政机关掌握的审批、流转、移送、签收和处理资料，应依法要求其完整提交，不能以申请人无法取得内部材料为由降低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基础和程序合法性的审查标准。

工作区现有材料暂按以下内容记录诉讼请求；因尚未取得或者稳定检出法院卷宗内起诉状的逐字版本，提交前必须逐项核对，核对前不得用下列整理文字替代原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的《回复》违法；
2. 请求判令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继续履行对砚瓦池横街42号房屋维修加固施工及鉴定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职责，并作出明确、具体的最终书面答复；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逐字版本仍以一审卷宗中的行政起诉状为准。

此致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诉讼代理人：[待补]

律师事务所：[待补]

日期：[待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