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工程报告 · 价格溯源

山语城三期物业费
2.20 元的形成过程

一份物业费纠纷案的取证复核:把 2016、2017 两张《长沙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表》逐格读清, 重算全部分项,并更正一处在既往材料中流传多年的误读。

案号
(2026)湘0105民初17441号
管辖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诉请本金
10,384.08 元
计费期间
2023-01 至 2026-06
报告日期
2026-09-20
复核方式
原件图像逐格

本页的范围。本页只公开与价格形成有关的事实复核、算术复算和行为时法规梳理。 庭审策略、发问清单、程序申请、诉讼时效计算,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与门牌等个人信息, 均不在本页。

01为什么要重读原件

一次例行的可检索性检查,暴露出此前全部检索都建立在空文本之上。

案卷中的扫描件此前配有一套"文本导出"文件,用于全文检索。实际打开后发现, 这些导出文件里只有扫描软件的水印——每页内容都是一行 "CamScanner" 或"扫描全能王 创建",正文一个字也没有。 换言之,凡是依赖这套导出做的关键词检索,都会系统性地漏掉全部扫描证据, 而恰恰所有的合同、价格申报表、政府批复都是扫描件。

因此本次复核改用三层办法:先用 OCR 把约 208 页扫描件全部转成文本作为检索底稿; 再把涉及数字、日期、签章的页面按原始嵌入图像渲染出来; 最后对手写数字所在的单元格放大到 900 dpi 逐格看图。

手写体 OCR 不可信。几个实例:合同封面的"6月16日"被识别成"6月6日"; 协议签字页的姓名被识别成另一个字;价格申报表里成片的手写数字直接识别为空。 凡涉及金额、日期、等级的读数,本报告一律以图像视读为准,OCR 仅作定位用。

022.20 元的时间线

从 2014 年合同里的"暂定价",到 2017 年的"执行到业委会成立"。

  1. 2014-06-16 A 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住宅物业费"暂定标准为 2.2 元/月·平方米" 同条约定"最终收取标准以物价局核定备案后的为准"
  2. 2016-04-01 物业公司在《长沙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章
  3. 2016-04-07 价格主管部门处室负责人审核,手写批注"试行一年"
  4. 2016-04-08 《长沙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定表》NO:2016018,电梯住宅 2.20,政府指导价 文件依据栏载明:湘价服〔2010〕76号
  5. 2016-04-22 B/C 区开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住宅 2.2 元/㎡·月 价格申报、审核、核定三个节点均早于本次开标
  6. 2017-03-15 物业公司重新填报一整张申报表(含完整分项)
  7. 2017-03-21 审核批注:"该小区物业收费试行期满,无业主投诉,同意收费标准执行到小区业委会成立"
  8. 2023-11 发改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6 年 4 月、2017 年 3 月两次备案,备案价格为 2.2 元/平方米

两次核定之间没有空窗:2016 年的"试行一年"于 2017 年 4 月 8 日到期, 而 2017 年 3 月的批注以"执行到业委会成立"接续。该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032016 年申报表:逐格读数

全表十四行,只有两行带浮动标注。这一点是解开整道题的钥匙。

2016 年申报表 · 电梯住宅列(原件第 5 页,印刷页码手写"46")
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相邻空白栏
综合管理五0.4(30%)淡色小字 0.52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四0.25(30%)淡色小字 0.33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五0.5
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五0.06
公共部位三0.12
供水系统空空
排水系统0.05
公共照明三0.1
消防系统二0.04
避雷系统0.015
弱电系统二0.08
电梯系统0.4
水景系统空空
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2.2

关键在于那两处淡色小字。它们写在"其他用房"列里,而该列其余十二行全部空白—— 只有带"(30%)"标注的这两行有字。再看数值: 0.4 × 1.3 = 0.52, 0.25 × 1.3 = 0.325(写作 0.33,四舍五入)。 这两个数几乎只能是审核人随手写下的上浮后计算结果,不是"其他用房"的收费标准。

按这个读法对账

十二个分项按表面读数直接相加2.015
综合管理 0.4 上浮 30%+0.12
清洁卫生 0.25 上浮 30%+0.075
分项合计2.210
最终核定2.200
差额−0.010(向下核定)

这个 2.210 有独立印证。价格主管部门在一宗关联行政诉讼的答辩状里写道: "其申报表中综合管理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分别在五级和四级基准价基础上上浮 30%, 各等级组合相加共 2.21 元,在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最终核定价格为 2.2 元/月·平方米,试行一年。" 与逐格复算分毫不差。

更正 · 推翻既往结论

既往整理材料长期记载:2016 年综合管理为 0.46、清洁卫生为 0.39,逐项合计 2.215, 与核定的 2.20 之间存在 0.015 元"来源未解释的差额"。

在 900 dpi 下逐格复核原件后可以确认:表上根本没有 0.46 和 0.39 这两个数字。 粗黑体是 0.4(30%) 与 0.25(30%),即《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的省定五级、四级基准价 加上浮动标注;淡色的 0.52 与 0.33 是上浮后的计算值,应当是被误读成了 0.46 和 0.39。

结论:"0.015 元不明差额"这一命题不能成立。2016 年的账是平的, 而且核定价比分项之和低 0.01 元,方向对业主有利。

042017 年申报表:一个十倍笔误

同一张表,全表没有任何浮动标注,而避雷系统多了一位小数。

2017 年申报表 · 电梯住宅列(原件第 9 页,印刷页码手写"42")· 与 2016 年对照
服务项目等级20162017变化
综合管理五0.4(30%)0.4取消上浮标注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四0.25(30%)0.25取消上浮标注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五0.50.5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五0.060.05−0.01
公共部位三0.120.12
供水系统二空0.06新增
排水系统0.050.05
公共照明三0.10.1
消防系统二0.040.04
避雷系统0.0150.15十倍
弱电系统二0.080.08
电梯系统0.40.4
按表内记载相加2.0152.200恰好等于表底填写值

把避雷改回 0.015,2017 年的分项之和是 2.065,而实际沿用的仍是 2.20,相差 0.135 元/㎡·月。

这处笔误已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关联行政诉讼中书面承认: "由于物业公司提交申报表时书写错误,将避雷系统 0.015 元/月·平方米写成了 0.15 元/月·平方米, 答辩人在审查时未对各服务分项仔细核对,在看到总计收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一时疏忽未察觉。"

两点必须分清。第一,2017 年 3 月的行为时规范已经换版:2017 年 1 月起施行的新办法 把前期物业费的具体标准交给"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不再像 2010 年旧办法那样要求"收费标准为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第二,价格主管部门对 2017 年行为的定性是"沿用 2016 年核定的标准至业委会成立", 而不是重新逐项定价。因此"分项之和应当等于总价"这一检验,在 2017 年的规范环境下并不当然成立。

同时须澄清

既往材料中出现的 2.05 一数,在全部原始证据中从未出现过。 它只能由两条非正常算术得到:把避雷整行删掉(2.200 − 0.150), 或在已更正的 2.065 上再减一次 0.015。二者都不是"把笔误改正"的结果——改正的结果是 2.065。

05行为时规范:四次换版

不能用 2026 年的规则去评价 2014、2016、2017 年的行为。

适用规范与对应行为
规范文号施行对应本案行为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2010-07-01 2014 年合同暂定价;2016 年申报、审核、核定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2017-01 2017 年申报与核定;同时废止 2010 年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2022-05-15 诉争期起点
长沙市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发改价调〔2025〕8号2025-03-01 诉争期后段

两条决定结果的条文

2010 年办法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 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这是检验 2016 年分项加总的规范依据,也是 2016 年"2.21 → 2.20"能够成立的前提。

2025 年长沙通知第十八条:"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 物业服务及其收费等仍按原标准执行,合同到期后或终止解除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该条的三个条件(已备案审查、已签合同、合同未到期)在本案均已满足, 因此"旧价格已自动过期"的说法不能成立。

同一通知第九条另设上限:保障性住房的分项目分等级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基准价的 70% 收取, 其中电梯住宅最高不得超过 1.5 元/月·平方米。该条是否适用,取决于房屋性质的认定。

06诉请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一个 0.168 元的差额,暴露了计算所用的取整规则。

建筑面积112.38 ㎡
单价2.20 元/㎡·月
相乘247.2360 元/月
四舍五入至分247.24 元/月
× 42 个月10,384.08 元
✓ 与诉请金额完全一致
若不取整直接相乘10,383.912 元
两种算法之差0.168 元

也就是说,诉请金额采用的是"月费先四舍五入到分,再乘以月数"。 这一算法在案卷中只有一处出处:物业管家在微信里的口头计算 ——"一个月 112.38 平米 × 2.2 元/月 = 247.24 元……一年是 2966.88 元"。 复算确认:247.24 × 12 = 2,966.88,与该表述一致。

07能还原到哪一步

结论必须分成两半说。

结论

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最终收费结果为 2.20 元/㎡·月, 并且可以完整还原 2016 年 2.20 元的计算形成过程: 十二个分项中两项在省定基准价上浮 30%,合计 2.21 元,在指导价幅度内向下核定为 2.20 元, 与价格主管部门自己的陈述互相印证。

但尚不足以完整还原 2017 年继续维持 2.20 元的具体计算依据: 按 2017 年申报表自身记载更正避雷分项后,分项之和为 2.065 元,与 2.20 元相差 0.135 元, 案卷中尚未找到对该差额的书面说明。价格主管部门的解释是"沿用 2016 年核定标准", 属于程序上的延续而非重新逐项核定。

仍未取得原文的材料

"案卷中尚未找到"不等于"这些材料不存在"。本报告全程区分这两种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