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清生活垃圾，不清建筑垃圾”法律与证据分析

更新时间：2026年7月16日  
事项：长沙市开福区楠木厅巷12号垃圾清运争议  
事实状态：据当事人新增转述，城投现场人员表示“只清理生活垃圾，不清理建筑垃圾”。该句话的准确原文、发生时间、说话人身份、职务、授权范围及完整上下文，仍应以原始录音录像核对。

## 一、结论

这句话不是“城投已经承认全部责任”，也不是“城投依法可以不管建筑垃圾”。它首先证明的是：对方把本次任务范围主动限定为生活垃圾，并把建筑垃圾排除在外。如果原始录音录像能够确认说话人身份、原话和上下文，这句话对证明“现场仍有建筑垃圾、对方知道该问题、本次清理并不完整”具有较强价值。

法律确实要求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清运人员不把建筑垃圾混装带走，可能符合分类处置规则。但分类处置的法律效果是另行确定责任主体、运输单位和合法处置路径，不是让建筑垃圾无限期留在原地。

最终由谁清，取决于建筑垃圾的来源和各方身份：

1. 如果垃圾是相关人员在钻孔、凿墙、拆门、拆改或其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施工单位负有及时清运、依规处置的义务；组织者、委托者、实际施工者之间的责任链应通过任务单、委托合同、人员名单和付款记录查清。
2. 如果是历史拆迁、既往施工或者其他主体遗留的建筑垃圾，仅凭这一句口头表态，尚不能直接认定城投公司就是产生者或最终清运义务人。但长沙现行规定明确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并应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城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管理。因此，相关单位不能以“不是生活垃圾”为终点，应继续查明来源、责任人和合法清运路径。
3. 如果所谓“建筑垃圾”实际上混有废旧家具、日常杂物、生活垃圾或无法现场准确分类的混合物，应当逐点拍照、编号、分类，不能任由任何一方用一句口头标签决定其法律性质。

## 二、这句话的证明价值

### 1. 可以证明什么

- 对方知道现场同时存在或者至少正在讨论两类垃圾；
- 对方明确限定了本次清理范围；
- 本次清理不能当然证明现场垃圾问题已经全部解决；
- 有必要继续追查清运任务的委托方、任务清单、验收标准及建筑垃圾后续安排。

### 2. 不能单独证明什么

- 不能单独证明城投公司制造了全部建筑垃圾；
- 不能单独证明说话人有权代表城投公司作出正式承诺或责任确认；
- 不能单独证明城投公司是涉案楼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施工委托人；
- 不能单独证明街道办已经承认未履职；
- 不能脱离完整上下文，直接写成“城投承认违法”或者“城投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 三、对两条诉讼线的实际价值

### 1. 对通泰街街道办行政履职争议

这句话最直接的用途，是反驳“现场垃圾已经全部清理”或者“问题已经彻底解决”的概括性说法。它能够证明至少在该次沟通时，对方承认本次清理范围有限，建筑垃圾另有处置问题。

但必须区分：城投人员的口头表态不当然等于街道办自认。要把证据链闭合，应补充证明城投人员为何到场、受谁委托、清运任务由谁安排、街道或社区是否在场、是否存在转办单、任务单、清运合同或验收记录。

如果该句话发生在涉案行政回复或一审判决之后，它更适合证明问题仍在持续、需要继续履职和实质化解；它未必能够单独反推行政机关作出原回复时就违法。应当与原投诉时的照片、此前未清建筑垃圾位置、清理前后对比资料共同提交。

### 2. 对科棚公司排除妨害民事纠纷

该句话不应取代民事案件的主线。民事案件仍应围绕产权、授权、进入、钻孔凿墙、损坏及恢复原状展开。

只有在能够证明建筑垃圾由2026年4月19日前后钻孔、凿墙、拆改等行为产生，或者由被告及其受托人员控制、遗留时，这句话才可作为要求清除遗留物、恢复原状、承担修复或清运费用的补强证据。不能仅因城投人员在场说过这句话，就把城投当然追加为民事共同被告。

##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管理；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处理方案、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建筑垃圾遵循“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3. 《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长政发〔2025〕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市城管局负责全过程管理；区人民政府是辖区管理责任主体；街道办负责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工程项目应有处理方案、处置核准、分类贮存和清运安排。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物权受到妨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符合条件时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或承担侵权责任。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音频、视频属于电子数据；应提供原始载体或原件；存疑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真实性要结合生成、存储、传输和完整保存情况综合判断。

## 五、现在最应补的证据

1. 保存完整原始录音录像，不剪辑、不改名覆盖；另做两份备份，并记录原文件名、拍摄设备、文件大小、创建时间和SHA-256校验值。
2. 做逐字稿，不把概括性理解写成引号内原话；标明每句话的时间点、说话人、在场人和现场位置。
3. 固定说话人身份：姓名、部门、职务、工牌、车辆、同行人员，以及其为何代表城投到场。
4. 对每一处垃圾分别拍摄全景、中景、近景，标注楼层、位置、类别、体量和是否影响通行、卫生或房屋使用。
5. 调取或要求提交：清运委托书、任务单、清单、预算、合同、人员名单、车辆记录、处置去向凭证、验收记录；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材料、处置核准、运输合同和处置合同。
6. 书面要求城投、街道和区城管分别答复：建筑垃圾由谁产生、谁认定、谁负责、移交给谁、何时清运。口头答复只能作为线索，书面答复才能更稳定地锁定责任。

## 六、现场应当直接追问的六个问题

1. 请说明您的姓名、部门、职务，以及是否代表城投公司作出本次答复。
2. 本次清运是谁委托、谁付款、谁验收？任务单是否仅写生活垃圾？
3. 现场哪些物品被认定为建筑垃圾，认定依据是什么，是否已经逐处清点？
4. 这些建筑垃圾据你方掌握由谁、在何时、因何行为产生？
5. 不由本次队伍清运后，具体移交哪个单位处理，处理期限是什么？
6. 是否已经形成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处置核准、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最终去向记录？请提供书面材料。

可当场明确表示：

> 我方同意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依法分类清运，但不同意任何单位以“分类”为理由让建筑垃圾长期留置。请书面说明建筑垃圾的产生主体、管理责任人、承接部门、合法处置路径和完成期限。

## 七、最终判断

这句话的最佳用法，不是情绪化地说“城投甩锅”，而是把对方逼入一条可核查的责任链：既然明确区分两类垃圾，就必须同时说明建筑垃圾的来源、责任主体、处理方案、运输资质、处置去向和完成期限。

在证据上，它属于有价值的入口证据和不完全清理的证明线索；在定责上，它还不是终点。最关键的下一步，是把口头范围限制变成书面任务范围，把现场分类变成逐点清单，把“谁不清”转化为“谁依法负责、何时清、凭什么清”的可执行问题。

## 官方法源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https://yjglj.gz.gov.cn/zwgk/zcwj/flfg/content/post_5829128.html)
-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http://hunan.gov.cn/hnszf/szf/hnzb_18/c102939/202404/szfbmwj_98721_88_1urmmqrurrdbvpccutqhrmsteguugvmdqkupkguegktvspfmfnnccnmvnkhnueqhqrmcrunfgf/202402/t20240229_32953958.html)
- [《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http://www.yuhua.gov.cn/zwgk97/xxgkml/386010/385819/385850/385852/202506/t20250605_11875914.html)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http://zjt.hunan.gov.cn/zjt/xxgk/xinxigongkaimulu/flfg/201506/t20150625_3121566.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272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