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运芳诉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A—H关键分析

形成日期：2026年8月12日  
用途：庭前证据核对、诉请重构及公网公开版的事实底稿  
审阅状态：`cn-litigation`证据先行重评；案号、开庭信息及若干关键证据仍待补

## 分析前提

本分析不是沿用旧代理意见改写，而是以本项目现存原始图片、PDF、DOCX、OCR文本、工商报告及既往裁判为基础重新核对。结论按以下三层严格分开：

1. **原始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的事实**；
2. **结合多项证据可以初步推认、但仍需补强的事实**；
3. **目前仅为当事人陈述、文件名描述或诉讼假设，不能当成已证事实的事项**。

本案的法庭叙事应当是：原告作为涉案房屋权利人，不反对有权主体依法、依程序进行必要的房屋安全管理；原告反对的是无权主体在授权范围、法定程序、必要限度和损害修复均未查明的情况下，进入专有房屋或实施侵入性检测。对于现存围挡、垃圾、排水障碍、墙体损坏等状态，只有在逐项证明责任主体和因果关系后，才能转化为具体、可执行的排除或修复判项。

## A. 关键事实重新梳理

### 一、权利基础与地址对应

1. 项目内真实旧《房屋所有权证》照片可辨识所有权人为李运芳，房屋为私有，建成年份载为1981年，房屋层次、房号载为“三层、303”，面积载为61.84平方米。该旧证能够证明李运芳具有房屋权利基础，但其证号、完整坐落及与现称“楠木厅巷12号东301房”的对应关系，仍应以旧证原件和最新不动产登记簿核实。
2. （2023）湘8601行初1133号行政判决载明，李运芳系“长沙市开福区楠木厅12号楼303房”的业主；（2024）湘01行初471号行政判决载明产权登记地址为“开福区潮宗街栗木巷002号002栋303房”，并查明针对原告房屋的征收已终止、原告房屋未被征收转移。上述生效裁判显著补强权利基础，但不能替代最新登记簿对准确坐落、登记单元和现时权利状态的证明。
3. 当前起诉状使用“长沙市开福区楠木厅巷12号4栋2门301”或“东301房”。三组地址之间尚无登记机构出具的正式对应证明。正式庭审应主动说明历史门牌差异，请法院结合旧证、生效裁判和最新登记查询认定同一性。
4. 项目中的“东301房不动产权证书.png”并非真实证书，画面明确写有“非官方文件”“仅作示意”等字样，必须从提交证据包中剔除，不得作为证据1的组成部分。

### 二、既往改造、鉴定及生效裁判形成的约束

1. 2015年8月3日，`长棚组项〔2015〕15号`批复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明确由长沙市开福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承担楠木厅12号楼相关改造义务。
2. 2022年，湖南同宇受开福棚改投委托对新编227号楼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编号为JD-2022-0200，结论为C级。报告中载明的检查方式和建议不能自动解释2026年的进屋、钻孔、凿墙行为，更不是科棚公司的管理授权。
3. 2023年，涉案楼栋曾实施加固。生效行政判决记载当年项目投标总价为299690.54元，施工后鉴定达到B级，并认可开福棚改投在特定历史批复尚未被撤销的条件下具有管理、改造依据。
4. 上述裁判对原告存在明显不利面：法院已经否定“任何主体从来无权对该楼栋进行安全治理”的绝对观点。原告必须区分：开福棚改投与科棚是不同法人；2023年加固与2026年争议是不同事件；共有区域检查与进入东301专有部分是不同权利干预强度；一般管理授权与钻孔、凿墙等侵入性措施并不等同。

### 三、2024年纽带公司交易材料与“仅有两名产权人”的主张

1. 本地《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照片载明：出卖人为唐楠，买受人为湖南纽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标的为栗木巷002号002栋504号，面积79.28平方米，价款1427040元，出卖方签署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文件名“海英被收购合同”和用户所称“陈姓业主”均与合同页面可见姓名不一致。
2. 买卖合同只能证明存在交易合意，不能单独证明已完成付款、完税、交付和转移登记。因此，“纽带公司已成为五楼产权人”仍应以登记簿为准。
3. “涉案楼栋现仅原告与纽带两名产权人，其他房屋均已被征收且无合法登记权利人”目前没有整栋最新登记簿、分户注销记录和征收归属材料支持。且《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没有继续登记在原业主名下，不等于无人享有权利。
4. 如果最新登记最终证明确实只有原告与纽带两个现时业主，这一事实会显著影响共有部分决策结构，但并不使纽带当然成为东301管理人，更不产生进入东301和破坏性检测的权利。涉及共有部分的重大事项仍须依《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审查表决事项、参与表决面积和人数；涉及原告专有部分则须有更具体的同意、授权或法定依据。

### 四、潘某、科棚与纽带授权的准确法律关系

1. 2025年8月11日《专项授权委托书》照片记载，湖南纽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勇团队”全权负责“本次交易谈判工作”，授权期为202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并写明该代理人在交易谈判过程中的行为代表纽带公司。
2. 该文件是“附件二”，本地没有主文、附件一和“本次交易”具体对象；也未见授权原件、用印核验、交付证明、实际履行材料。其直接证明力应限定为：潘勇及科棚团队曾被纽带公司指定参与某一交易谈判的强关联线索。
3. 该授权不是房屋管理委托，不包含危房鉴定、进入东301、钻孔、凿墙、施工、围挡控制或排水设施处分；授权又在2025年10月31日届满，不能单独覆盖2026年4月行为。
4. 即使原告以后能够完整证明潘某是科棚员工、受托人或有权代表人，结论也仍然是：**不能把潘某所有时间、所有场合、为任何主体实施的全部言行一概归于科棚。**
5. 可归于科棚的范围分别是：潘某以科棚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潘某作为工作人员执行科棚工作任务时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科棚事后明确追认、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潘某纯属个人行为、为纽带实施的收购谈判行为、超过授权且未被追认的行为、授权届满后的行为，均不能仅凭身份关系自动归责科棚。
6. 对2026年4月现场行为，原告仍应补：劳动或委托关系、工作任务、群聊或指令、工资报销或付款、现场人员名单、成果接收、对外名义、受益主体、科棚知情或追认。若这些材料证明潘某是在执行科棚任务，科棚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承担用人单位侵权责任，无须再逐一证明法定代表人亲自下达每个动作的指令。

### 五、2026年4月争议行为及证据边界

1. 项目固定写作口径称2026年4月19日前后发生进入、携带工具、钻孔凿墙行为，但本地没有4月19日原始视频或警方记录。
2. 报警回执正文载明报警登记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09:23:18，回执编号为4301052026042709018007950。该回执只证明报警被登记，不记载进屋、打孔、行为人和单位。
3. 纸质签名起诉状亦把争议行为写在4月27日。故应表述为：“原告称侵入行为发生在4月19日前后，4月27日报警；现有纸质诉状又将行为日期写为4月27日，具体发生日期有待公安记录和原始视频查明。”不能用回执证明4月19日行为。
4. 四张墙体照片显示墙面剔凿、孔洞或线槽、灰浆脱落和碎屑，能够证明画面所示损坏状态；照片无可用EXIF信息，不能单独证明拍摄日期、准确房间、原状、实施人和科棚因果关系。
5. 4月29日在场照片显示多名人员在场，但不能仅凭画面认定身份和单位。本地未找到任何原始音视频文件，现有文字整理稿又标注“草稿/待核对”，不得当作逐字原话或独立归责证据。

### 六、现存妨害状态

1. 两张真实现场照片可以证明绿色围挡客观存在，围挡上有“施工区域、请勿靠近”等提示；不能单独证明设置者、控制者、设置依据、持续时间以及对原告通行的具体影响。
2. 项目中另有一张所谓垃圾、围挡、通道现场图，画面文字、地址和制作特征异常，来源不可核验，必须排除。
3. 现有项目材料没有能够可靠证明“当前剩余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具体数量和点位”的成组原始照片。用户陈述城投已经清理部分生活垃圾，故诉讼中必须承认已完成部分，并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原建筑拆除废料和后续施工废料分开。
4. 现有正式证据没有形成下水道的管线位置、原有功能、堵点、损坏方式、时间、行为人、试水结果和修复方案。下水道请求目前不能作为强项。
5. 门、窗、照明、楼道历史失修不能整体归给科棚。只有能够证明科棚或执行其任务人员具体造成、控制或依法负有排除义务的部分，才可请求其承担责任。

## B. 证据—事实—责任对应表

| 项目 | 原来状态 | 当前状态 | 实施/形成主体 | 现有证据 | 当前能证明什么 | 责任与因果缺口 | 可执行恢复表达 | 评级 |
|---|---|---|---|---|---|---|---|---|
| 东301权属 | 李运芳持有旧房屋权证 | 权利未因既往征收当然转移 | 登记与征收机关 | 旧证；（2023）湘8601行初1133；（2024）湘01行初471；（2025）湘行终588 | 李运芳具有稳定权利基础 | 东301、303、旧址对应；最新登记状态 | 不适用 | A |
| 4月进入东301 | 原告有权控制专有房屋进入 | 原告称被无权进入 | 现场人员待查 | 报警回执；签名诉状；待补原始视频及公安材料 | 4月27日报警；发生争议 | 4月19/27冲突；谁进入；是否同意；是否为科棚任务 | 禁止被告及执行其任务人员在无同意、无法定依据时进入东301 | C；补齐公安和原视频后可升B/A |
| 钻孔、凿墙 | 原状尚无提交法院的前照 | 四图显示局部损坏 | 待查 | 四张JPG；待补勘验、鉴定现场记录 | 存在损坏外观 | 地点、形成时间、行为人、必要性、科棚任务、原状 | 按P1—P4点位由有资质人员修复，达到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标准 | C；完成全链可升B |
| 围挡 | 原来通行条件待证明 | 绿色围挡存在 | 设置、控制人待查 | 2026年5月两张现场照片 | 围挡存在 | 谁设置、控制、为何、现在是否仍在、通行净宽 | 移除被告设置或控制的具体围挡；必要安全措施须同步提供替代通道 | C |
| 生活垃圾 | 原有状态待证明 | 据述已由城投清理部分 | 清运主体待正式确认 | 当事人陈述；待补任务单、前后照片 | 不能稳定证明当前状态 | 产生人、清理范围、剩余数量 | 对已清部分撤回事实主张；仅列最新清单中的剩余物 | D/C |
| 建筑垃圾 | 原建筑及施工前状态待证明 | 据述仍有建筑废料 | 形成、控制人待查 | 目前无可靠成组原图 | 现阶段不能稳定证明 | 类型、数量、点位、何次工程、谁产生/控制 | 按现场清单和点位图清运至合法消纳场所 | C；补齐后可升B |
| 排水设施 | 原来是否正常无客观记录 | 据述堵塞或损坏 | 待查 | 无成组正式证据 | 不能稳定证明 | 管线、堵点、原状、行为、因果、维修标准 | 对A—B管段清疏/修复并经通水试验达到无倒灌、排水通畅 | D；专业检查后再评 |
| 一楼铁门 | 权属、设置和消防状态待查 | 现有照片显示铁门存在 | 设置、控制人待查 | 现场照片；待补原视频 | 铁门存在 | 是否共有、是否合法、谁拟拆、现实危险 | 不得无权拆除；如依法排险须书面通知并设置等效安全与通行措施 | C/D |
| 门窗、照明、楼道 | 楼栋长期老化且曾施工 | 部分设施状态不明 | 可能多因一果 | 零散照片/陈述不足 | 不足 | 自然老化、2023施工、其他人行为、科棚行为无法区分 | 不宜整体请求；只保留逐点证明的项目 | D |
| 科棚主体身份 | 2023年设立 | 现为存续公司 | 市场监管机关 | 2026年4月25日企业信用报告 | 名称、统一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 无股东页；经营范围不等于本楼管理权 | 不适用 | A（仅主体身份） |
| 潘某—科棚关系 | 2025年被列入“科棚潘勇团队” | 2026年关系待查 | 科棚、纽带、潘某 | 专项授权照片；4月29日在场照片 | 2025年交易谈判强关联线索 | 授权原件、范围、续期、科棚任务、2026履行 | 在证明执行科棚任务范围内归责科棚 | B（2025关系）；C（2026归责） |
| 开福棚改投职责 | 2015批复指定改造义务 | 生效裁判认可其特定管理改造依据 | 开福棚改投 | 两级生效行政判决 | 其是涉案楼栋最明确的历史管理改造主体 | 2026具体任务、是否委托科棚、各项现实妨害归责 | 对其职责范围内且现存的管理妨害另行/追加主张 | A（历史职责）；C（2026具体责任） |
| 纽带504交易 | 2024合同前权属待查 | 合同显示买卖合意 | 唐楠、纽带 | 合同第1、5页 | 存在504号交易合同 | 姓名冲突、付款、交付、登记完成 | 不适用 | C（所有权）；B（合同存在） |

评级说明：A为证据充分，可作为核心；B为证据较强但需补强；C为证据不足，不宜作为当前核心；D为现有材料下可能产生反效果，应删除、限缩或补证后再主张。

## C. 本案争议焦点

1. 李运芳旧证所载303房、产权登记旧址与现称东301是否属于同一不动产登记单元，原告现时物权状态如何。
2. 2026年4月发生的具体行为、日期、地点、人员、工具、检测方式和损害结果是什么。
3. 潘某及其他现场人员是否执行科棚工作任务；科棚是否组织、委托、指挥、付款、接收成果或事后追认。
4. 开福棚改投的历史管理、改造职责是否延续至2026年；其是否对科棚作出具体委托；授权是否覆盖东301及侵入性检测。
5. 纽带授权究竟是哪一项交易、哪一期限、哪一代理范围；其是否仅限民事收购谈判。
6. 共有区域必要安全管理与东301专有部分排他控制之间如何划界；公共安全目的能否证明具体主体、程序和方式合法。
7. 围挡、建筑垃圾、排水、墙体等各项状态是否仍然存在，分别由谁造成或控制，科棚是否具有排除能力和法律义务。
8. 每项恢复请求是否具有明确点位、工程内容、完成期限、功能标准、安全方案和验收方式，法院能否判、执行机关能否执行。
9. 当前仅起诉科棚是否足以覆盖共有区域管理和恢复义务；是否有必要追加或通知开福棚改投参加诉讼。
10. 高额或复杂修复是否确属责任范围；能否采用安全、合理、功能等价的修复方案，而非笼统回到不可识别的历史状态。

## D. 原告诉请强弱评级

| 诉请 | 当前评级 | 明确结论 | 强化条件/处理建议 |
|---|---|---|---|
| 未经同意或合法依据不得进入东301 | B-/C+ | 法律结构正确，是未来禁入请求的主要部分；现实危险和科棚归责仍不足 | 补原始视频、公安全套记录、现场人员身份、科棚派工/授权；把共有部位从绝对禁入中剥离 |
| 不得未经合法程序钻孔、凿墙、破坏性检测 | B-/C+ | 比绝对禁止鉴定更稳；须允许紧急避险、法定调查和依法管理例外 | 证明现有孔洞系2026行为；查鉴定委托、方案、检测规范和通知；用“未经同意且无法定依据”限定 |
| 移除围挡、恢复通行 | C | 围挡存在，但设置、控制、持续和妨碍程度未锁定 | 最新连续视频、平面点位图、通行净宽、围挡采购/设置/维护人、替代安全通道方案 |
| 清理生活垃圾 | D/C | 已有部分清理陈述，旧诉请不能笼统维持 | 先确认已清范围；只主张开庭前现场仍存在并能够归责的部分 |
| 清理建筑垃圾 | C | 可以成为恢复主线，但当前缺可靠现状和来源证据 | 分类称重/估算、点位图、前后照片、施工记录、清运单、产生或控制主体 |
| 修复下水道并恢复排水 | D | 当前最危险项目，缺原状、堵点、行为人、因果和标准 | 管线图、闭水/通水试验、专业检查、维修人员说明、勘验；完成前不作为核心 |
| 修复墙体孔洞、剔凿部位 | C；补证后可达B | 有真实损坏照片，但归责链断裂 | 四图点位化、原手机、施工前照、鉴定/施工记录、公安视频、结构安全修复方案与报价 |
| 修复门窗、照明、楼道等全部设施 | D | 极易把自然老化、历史施工和其他主体责任错误归给科棚 | 删除概括性要求，只保留逐项能够证明的损坏 |
| 恢复整栋“原状” | D | 范围、历史基准和安全标准均不清，难以执行 | 改为逐项功能恢复，不追求不安全或无法识别的历史外观 |
| 诉讼费用 | 随实体结果 | 不宜单独评价 | 按胜败比例由法院处理 |

## E. 主体适格及追加当事人分析

### 1. 科棚是否适格

科棚当然可以作为其自身行为、其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行为、其授权或追认行为的责任主体。现有工商报告能证明公司身份，专项授权照片能证明2025年“科棚潘勇团队”参与纽带交易谈判的关联线索；但目前不足以把2026年所有现场行为、整栋历史失修和全部共有区域管理义务归给科棚。

### 2. 开福棚改投是否应当参加诉讼

两份生效行政裁判把开福棚改投认定为楠木厅12号楼最明确的历史管理、改造主体，并认可其依据2015年批复实施特定管理改造。这不是科棚的权限来源，却是本案实现共有区域清理、通行、排水和安全修复目标时不能绕开的主体事实。

明确结论是：**如果原告把本案第一优先目标定为取得覆盖共有区域的现实恢复义务，当前只起诉科棚存在较大落空风险。** 对由开福棚改投设置、控制、委托形成或者依其管理职责应排除的具体妨害，科棚可能抗辩自己既非行为人也非义务人，法院可能据此驳回。

建议采取两步：

1. 立即申请责令科棚提交2026年鉴定、施工、围挡、清运、排水管理的委托链和项目资料，并调取开福棚改投对应文件；
2. 如材料显示开福棚改投是委托、控制或依法负有直接排除义务的主体，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如现阶段尚不能提出明确给付请求，至少申请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权限链和责任边界。

追加共同被告可能导致重新送达、重新举证甚至延期开庭，这是现实程序成本。但如果原告坚持以“可执行恢复义务”为首要目标，单纯为了维持下周庭期而放弃适格主体，战略上得不偿失。若法院不准追加或原告决定不延迟本案，应在本案中集中确认科棚的具体行为责任，并对开福棚改投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保留另案主张；不能让科棚责任证据不足反过来产生“所有主体均无责任”的印象。

### 3. 纽带公司是否应当追加

目前不建议仅凭504号买卖合同和交易谈判授权追加纽带。只有在最新登记证明其已成为业主，且证据进一步显示其委托、组织、控制2026年鉴定、围挡、清运、施工或共同侵权时，才有追加基础。收购代理关系不能替代管理、施工或侵权归责证据。

### 4. 其他可能主体

鉴定机构、施工单位、实际围挡设置者、城投清运主体可能是行为人或证人。是否追加取决于其具体行为与原告诉请是否不可分。不能用“城投”“鉴定人员”等模糊称谓代替准确法人名称、合同和人员名单。

## F. 对方最强抗辩

1. 科棚不是2015年批复确定的楼栋管理改造主体，也没有产生或控制现存妨害。
2. 绿色围挡是有权主体为危房安全设置的必要措施，并非科棚设置，且原告没有证明其实际阻碍通行。
3. 生活垃圾已经由其他主体清理；建筑垃圾来源不明，可能源自历史加固、自然坍落或其他住户。
4. 下水道本就因1981年建成后的自然老化、长期空置或历史施工损坏，与科棚无因果关系。
5. 墙体照片缺时间、地点、原始载体和施工前对照，不能证明属于东301，更不能证明由科棚或潘某造成。
6. 2026年行为属于房屋安全鉴定；开福棚改投具有生效裁判认可的管理改造依据并已作授权。
7. 原告拒绝必要鉴定和消险，危及公共安全；共有区域并非原告个人专有，原告无权排斥合法管理。
8. 潘某不是科棚员工或当时未执行科棚任务；2025年纽带授权仅证明潘某为纽带谈交易，反而不能归责科棚。
9. 纽带已经取得五楼产权，其他房屋已经征收，原告不是唯一业主，无权单独决定共有区域管理。
10. 房屋损坏主要是历史原因、自然老化或2023年加固形成，原告将全部责任转嫁科棚。
11. “恢复原状”“恢复通行”“修复下水道”等请求没有点位、范围、方案、期限和验收标准，无法形成给付判决。
12. 原告并无真实居住、使用或修复需求，诉讼真实目的在于迫使商业收购，构成权利滥用。

## G. 原告应对方案

| 对方攻击 | 原告准确回应 | 必须补的证据/程序动作 |
|---|---|---|
| 科棚不是管理主体 | 原告不以股权或经营范围推定管理权；原告主张科棚对其自身、工作人员任务行为负责。科棚如否认管理权，也应解释其进入、组织鉴定的权源 | 责令提交授权、项目合同、派工、付款、人员、成果；必要时追加开福棚改投 |
| 垃圾不是科棚堆放 | 区分产生责任与现时控制、排除义务；只对能够证明由科棚形成或控制的部分主张 | 最新分类清单、前后照片、清运任务、施工废料来源、控制钥匙/围挡材料 |
| 下水道历史损坏 | 承认原告承担因果举证，不用推测代替证明；通过专业检查区分老化、堵塞与人为破坏 | 管线图、通水试验、检测报告、维修记录、勘验与因果意见 |
| 围挡非科棚设置 | 围挡存在不等于科棚负责；要求其说明谁设置、谁维护、谁控制，同时向实际主体追责 | 采购付款、施工日志、设置通知、围挡钥匙/管理、最新通行测量 |
| 依法鉴定 | 安全目的不自动证明主体、权限、程序和破坏性措施必要；东301专有部分需更具体依据 | 委托人资格、委托合同、检测方案、点位、通知/同意、主管部门责令、资质和规范 |
| 开福棚改投授权 | 要求出示具体文件；2015批复和2023裁判不能替代2026年逐级、逐项授权 | 开福棚改投→科棚→潘某/机构链条；授权期限、标的和侵入性方式 |
| 原告阻挠治理 | 原告明确愿配合有权主体依规范、最小损害方案进行必要检查；拒绝无权擅入不等于拒绝消险 | 原告书面配合声明；要求先通知、出示方案、拍照留痕、修复承诺 |
| 房屋自然老化 | 将自然老化从请求中剔除，只主张前后变化、行为过程、点位和因果均可证明的部分 | 施工前照、相邻对照、历史鉴定、专业因果与修复意见 |
| 潘某不代表科棚 | 明确不主张“所有言行归科棚”；只对执行科棚任务、在权限内或经追认的行为归责 | 劳动/委托、名片工牌、对外名义、工作群、报销付款、受益人、成果接收 |
| 仅两名业主/纽带产权 | 以最新登记为准；即使纽带是业主，也无权进入原告专有部分，公共区域重大事项仍按法定共同决定规则 | 整栋分户登记簿、征收物权变动资料、纽带504登记、面积与人数表 |
| 修复客观不能/费用高 | 原告不要求不安全的字面复原；要求在责任范围内进行安全、合理、功能等价修复。费用高低不消灭物权请求，但应审查必要性、比例和可执行性 | 资质修复方案、两至三份报价、工期、施工条件、验收标准、替代方案 |
| 诉请模糊 | 主动提交点位—措施—期限—验收表，请法院释明后在原七项诉请范围内具体化 | 最新点位图、编号照片、工程清单、通水/通行指标 |
| 借诉讼迫使收购 | 法庭只讨论真实权利、现存妨害、因果和必要修复；原告不主张惩罚性恢复，也不以任何收购方案作为裁判请求 | 正式文书删除全部商业压力表述；保留真实使用、保护和安全需求证据 |

## H. 庭审最值得强调的10个问题

1. 请被告明确：其对2026年4月进入东301、组织鉴定及现场人员的态度究竟是“未参与”，还是“参与但有权”？两种抗辩的证据基础分别是什么？
2. 如果被告主张有权，请逐一说明权限链：管理主体是谁、职责是什么、谁委托鉴定、谁授权科棚、科棚又授权谁，哪一份文件明确覆盖进入东301和钻孔、凿墙？
3. 被告能否提交2026年项目委托合同、鉴定方案、检测点位、人员名单、进场通知、原告同意、施工/检测记录、付款和成果接收材料？
4. 潘某在2026年4月的准确身份、对外名义和任务是什么？是否领取科棚报酬、接受科棚指令、使用科棚工作群或向科棚报告成果？
5. 纽带2025年授权中的“本次交易”究竟是哪一交易？为何一份已于2025年10月31日届满的收购谈判授权，可以被解释为2026年房屋鉴定、进屋和破坏性检测授权？
6. 被告如以开福棚改投管理职责解释进场，是否承认自己受其委托？如承认，请提交委托范围；如否认，科棚自身进入和组织现场活动的依据是什么？
7. 目前绿色围挡由谁采购、设置、维护、控制和决定拆除？是否仍存在？其占用位置、通行净宽、安全依据和替代通道分别是什么？
8. 对墙体P1—P4点位，被告是否承认曾进入或检测？检测前状态、方法、孔径、深度、是否修补、成果交给谁？如否认，是否同意提交现场记录并由法院勘验？
9. 生活垃圾已经清了哪些、谁清的、何时验收；剩余建筑垃圾分别来自哪次施工；排水设施的具体堵点、原始功能和检测结果是什么？要求双方逐项作答，而非笼统争论“整栋楼谁负责”。
10. 如果法院查明某一损坏由被告或执行其任务人员造成，被告能否提出安全、合理、明确的修复方案和期限？若拒绝，法院应否依据点位、功能和验收标准作出可执行给付判项？

## 核心判断

本案当前不是“法律观点不够强”，而是“恢复责任的事实链没有做实”。原告最应避免两种错误：一是用开福棚改投的职责替代科棚的授权或责任；二是用楼栋破旧现状替代科棚具体行为与因果证明。庭前工作的首要顺序应为：清除异常证据，补真实产权及地址对应，取得原始音视频和公安记录，锁定潘某2026年任务归属，制作最新点位现状清单，取得围挡、垃圾、排水和墙体的分项责任及修复资料，再决定追加主体和最终诉请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