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意见核心摘要》

本案不是原告单纯反对一次危房鉴定，而是要同时处理两类问题：一是今后未经同意、无法律依据进入东301及实施钻孔、凿墙等侵入性行为；二是对现存围挡、建筑废料、排水障碍、墙体损坏等，逐项查明责任并形成可执行的清除、修复和功能恢复义务。

原告旧房屋权证及生效行政裁判能够稳定证明李运芳的权利基础，但东301、303和栗木巷旧址的对应仍需最新登记材料。生效裁判确认的是开福棚改投依据2015年批复具有特定管理、改造依据，不是科棚当然有权；股权关系、经营范围均不能代替2026年具体委托。即使存在开福棚改投到科棚的授权，也要继续证明授权覆盖东301及侵入性检测。

纽带2025年授权“科棚潘勇团队”进行交易谈判，只是收购代理，期限止于2025年10月31日，不包含2026年鉴定、进屋、钻孔或施工。即使能证明潘某是科棚员工或代理人，也只能把其执行科棚工作任务、在代理权限内或经科棚追认的行为归于科棚，不能归责其全部言行。

现有墙体照片只能证明损坏外观，围挡照片只能证明围挡存在；垃圾、排水、行为人、因果及科棚控制仍需补证。原告不把自然老化、历史施工或他人行为全部算给科棚。法院如查明被告责任，应按具体点位、措施、期限、功能和验收标准判令移除、清运、清疏或修复，避免只写抽象“恢复原状”。本次庭前暂不追加开福棚改投，先以巡楼签到、维修门窗、垃圾清运、派工和费用材料做实科棚事实管理；若共有区域责任最终主要指向开福棚改投，再依庭审形成的授权与分工证据另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