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楠木厅12号排除妨害案：主动调解简明判断

更新时间：2026年8月10日  
正式被告：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李运芳

> **最简单的结论：被告主动调解，不等于认输。最可能的原因，是不想让法院继续查清“纽带是登记权利人、科棚为何控制现场、城投为何能够组织清运、潘某代表谁”这条产权和授权链。**

## 只需要记住四个结论

### 结论一：城投是否已经承担责任？

**尚未确定。**

城投主动组织清运生活垃圾，不等于城投已经承认侵权或者依法承担责任。

### 结论二：城投清垃圾有没有证据价值？

**有，而且价值很高。**

这至少证明城投知道现场问题，并且能够组织人员进入楼栋、实施清运和改变现场状态。只要再补上“谁决定、谁付款、城投与科棚有什么授权或协作关系”，它就可能成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关键证据。

### 结论三：被告为什么主动调解？

**最可能是风险管理，不是单纯认错。**

对方可能想用有限恢复换取撤诉，同时避免产权、授权和实际控制关系被写进判决，并顺便摸清原告是否接受整体解决。

### 结论四：原告现在怎么做？

**愿意调解，但绝不先撤诉；让被告先提出具体方案，案件继续正常排期。**

## 如果原告全部胜诉：六项实际利益

> **最直接的答案：本案没有提出现金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判一笔赔偿款；但全部胜诉绝不是“没有收益”。原告将取得现场恢复、行为禁止、强制执行、权利边界确认和谈判地位五个层面的实际利益。**

### 一、阻止科棚再次无手续进入

科棚不得再未经原告同意或合法程序进入东301；也不能自行或组织他人拆门、封堵通道、打孔、凿墙。以后确需鉴定、施工或者消险，必须取得原告同意或者出示主管机关、法院等合法程序依据。

### 二、取得具体的现场恢复结果

在判决认定由科棚设置、控制、损坏或妨害的范围内，科棚需要移除围挡和障碍，清理尚未处理的垃圾杂物，修复排水设施，并对孔洞、墙体、门窗及通行设施恢复原状或者承担合理修复责任。

### 三、恢复基本通行、排水和维护条件

原告能够正常进入、检查和维护自己的房屋，共有通道和排水设施恢复基本功能。这里获得的是“基本使用条件”，不等于法院保证整栋楼立即达到正常住宅使用或者安全验收标准。

### 四、取得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被告不按生效判决履行时，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清理和修复等可替代履行事项，可以依法由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五、固定科棚的行为边界和责任连接

如果法院支持全部诉请，通常意味着法院认可原告物权受到现实妨害，并认定科棚与入户、现场控制、围挡、排水或损坏恢复存在足够连接。判决不会自动确认整个纽带—科棚—城投关系，但科棚以后更难主张自己与楼栋事务完全无关。

### 六、明显提高后续收购和整体解决的谈判地位

对方不能再依靠围挡、失管、通行不便或者反复入户形成事实压力。后续如要收购、鉴定、施工或整体改造，需要依法与原告协商。这种程序控制权和拒绝无手续施工的能力，是本案最大的长期利益。

### 不会自动获得什么

- 不会自动取得现金损害赔偿，因为本案没有提出具体赔偿请求；
- 不会自动确认纽带是空壳公司或者判令纽带、城投承担责任；
- 不会自动解决整栋楼产权收购、置换或者历史损失；
- 不会当然恢复整栋楼全部功能，判决只在诉请、证据和科棚责任范围内发生效力；
- 后续如主张具体损失，仍需另行评估请求基础、损失证据、诉讼时效及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一句话概括：全部胜诉后，原告拿到的不是一笔现金，而是“恢复现场 + 禁止再次妨害 + 可以强制执行 + 迫使对方以后依法协商”。**

## 现在只做三件事

1. 请被告先说明：只谈建筑垃圾、下水道、围挡等本案事项，还是要谈房屋整体解决。
2. 请被告先提交方案：谁履行、做什么、何时完成、如何验收、要求原告交换什么条件。
3. 继续开庭排期：没有具体方案，不接受无限期等待；没有履行完成，不先撤诉。

## 新增线索：六组补证

> **新增线索把案件推进了一步：现在不再只是怀疑几个主体彼此有关，而是已经出现“纽带盖章授权—科棚潘某谈收购—潘某居中协调—城投实际清运”的具体查证路径。最重要的现有文件是纽带盖章的授权书；最重要的待调证据是潘某身份、科棚用工或委托材料，以及城投清运的任务来源。**

<details>
<summary><span>01</span> 纽带盖章授权书：立即提交原件，是目前最强的新证据</summary>

### 原告现在要提交

- 授权书原件，并另备彩色扫描件、复印件；原件不要书写或装订破坏；
- 一份取得经过说明：何时、何地、由“刘代”（姓名及身份待核）交付，交付前后谈了什么；
- 与该次谈判对应的完整微信、短信、录音、通话记录及在场证人线索；
- 如对方曾依据授权书继续联系、报价或安排看房，把前后行为一并提交。

### 准确证明目的

这份文件如经核实，能够直接证明：**纽带曾以盖章文件授权潘某处理涉案房屋收购谈判，潘某不是与房屋毫无关系的偶然在场人员。** 它还可以作为追查纽带、潘某与科棚之间委托、合作和实际控制关系的入口。

### 不能夸大

除非授权书原文明确写明，否则它不能单独证明潘某是科棚员工，也不能当然证明科棚有权进入东301、打孔、拆门、控制通道或清运垃圾。授权范围、期限、印章真实性和被授权主体必须按原件逐字核对。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2</span> 公安材料：请法院核实潘某身份、工作单位和报警事件中的角色</summary>

### 建议申请调取

围绕2026年4月27日报警，明确请求法院向接处警公安机关调取：

1. 接处警登记、警情详情、出警人员工作记录；
2. 现场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
3. 公安在该次警情中核验的潘某姓名、工作单位及其自述身份；
4. 潘某与现场鉴定、施工、入户、打孔人员关系的记录。

### 申请方式要收窄

原告不必要求公安把潘某完整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全部直接交给个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调取并核验；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由法院遮盖后出示必要部分或直接用于查明身份和送达。这样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也能直接回应公安“不向个人提供”的障碍。

### 当前事实边界

“潘某系科棚工作人员”目前是原告陈述和待核线索。应当以公安记录、科棚提交的用工或委托资料、授权书原文及其他客观证据形成闭合证明，不能只靠原告转述。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3</span> 科棚掌握的材料：申请法院责令正式被告提交</summary>

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责令正式被告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

- 潘某在涉案期间的劳动合同、聘用或任职文件、工资或劳务付款、社保及工作考勤材料；
- 科棚向潘某出具的授权、任务单、工作群通知、报销或付款材料；
- 科棚与纽带之间涉及楠木厅巷12号收购、管理、鉴定、施工、清运和现场处置的委托或合作文件；
- 与2026年4月27日前后入户、鉴定、打孔、拆门，以及之后垃圾清运有关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任务单和费用材料。

申请书应写明时间范围、具体材料、待证事实和由科棚控制的理由。正式被告只有科棚，不能在申请书中把潘某写成“第二被告”。如科棚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控制的关键书证，可以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不利评价。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4</span> 潘某—陈科—清运：证明“协调行为”，不要停在“互相认识”</summary>

### 真正要证明的事实

“陈科认识潘某”本身证明力很弱。案件需要证明的是：**城投清运负责人陈科（姓名、职务及所属单位待核）为何通过潘某联络，谁请潘某居中，潘某传达了谁的决定，城投依据什么任务或审批进场。**

### 原告立即保存

- 原告与潘某、陈科之间的完整微信、短信、录音和通话记录；
- 手机原始载体、录音原文件、聊天连续截图或导出记录，不只截有利的一两句话；
- 清运前、中、后连续影像，车辆、人员标识、楼层和垃圾种类；
- 2026年4月29日现场录音录像原件及校订后的逐字稿；
- 建筑垃圾至今未清、下水道等问题仍未恢复的最新影像。

### 申请法院向城投调取

清运任务单、内部审批、联系人和车辆人员名单、委托清运合同、付款结算、验收记录，以及与科棚、纽带、潘某联系或安排进场的记录。陈科可作为证人线索，但不能把胜负押在其口头证言上。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5</span> 把四类证据合成一条链，而不是各讲各的</summary>

| 链条节点 | 首选证据 | 准确证明目的 |
|---|---|---|
| 纽带作出授权 | 盖章授权书原件、印章及出具记录 | 纽带曾授权潘某参与涉案房屋收购谈判 |
| 潘某与科棚的关系 | 公安核验、劳动或委托材料、付款和工作记录 | 潘某是否代表或受科棚安排 |
| 潘某居中协调 | 完整聊天、录音、通话和4月29日原始音视频 | 潘某并非偶然在场，而是持续参与现场事务 |
| 城投实际清运 | 任务单、审批、人员车辆、付款验收及现场影像 | 谁决定并有能力调动人员改变现场状态 |
| 尚未排除的妨害 | 建筑垃圾、排水、围挡等连续现状证据 | 部分清运不等于诉请已全部履行 |

庭审表达顺序应当是：先出示授权书和原始沟通，再请求对方解释；随后用公安、科棚和城投掌握的材料交叉验证。不要先把“共同侵权”“空壳公司”当成结论写死。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6</span> 这三条线索现在能够、不能够得出什么结论？</summary>

### 能够得出的阶段性判断

- 潘某可能同时连接纽带的收购安排、科棚的现场活动和城投的清运协调，其角色值得法院重点查明；
- 纽带盖章授权书如真实、有效，其证明力明显高于“大家互相认识”的口头推测；
- 城投清运并非孤立事件，应与授权、联络、任务来源和费用承担合并审查；
- 对方提出调解，可能包含避免上述关系继续进入证据调查和裁判认定的考虑。

### 现在仍不能直接下的结论

- 不能仅凭纽带授权潘某谈收购，就认定科棚实施了全部妨害；
- 不能仅凭潘某与陈科认识，就认定城投与科棚共同侵权；
- 不能仅凭城投清运生活垃圾，就认定城投承认侵权或依法负有全部恢复义务；
- 不能在没有工商、财务、人员和决策证据时，把纽带直接定性为“空壳公司”。

</details>

## 原告代理意见：七步路径

> **代理意见的总主线：不要把本案打成“整个城市更新是否合法”，只围绕四件事闭合证据链——原告有权、妨害仍在、科棚与现场行为存在连接、法院能够作出并执行具体判项。**

<details>
<summary><span>01</span> 锁定权利基础：先证明原告有权起诉</summary>

### 要证明什么

1. 原告东301房的不动产权登记仍然有效；
2. 征收终止后，原告的房屋权利并未消灭；
3. 原告不仅对专有房屋享有所有权，对楼道、出入口、通道和排水设施等共有部分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 应当使用的证据

- 东301房不动产权证书、最新登记查询单或登记簿；
- 征收终止相关生效裁判和正式材料；
- 整栋楼分户登记资料，用于解释原告与纽带的特殊产权结构。

### 法庭上的一句话

> 本案首先不是征收补偿纠纷，而是登记权利人在征收终止后，要求排除对其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现实妨害。

### 风险控制

不要只凭口头陈述“目前只有原告和纽带有证”。应把不动产查询单、登记簿或法院调取结果提交质证。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2</span> 固定现实妨害：把六项诉请逐项落到现场</summary>

起诉状的优势是诉请具体；下一步要避免法院认为“内容虽多，但位置、现状和恢复标准不清”。

| 诉请方向 | 现在要证明的事实 | 最合适证据 |
|---|---|---|
| 未经合法程序进入 | 谁在何时进入、是否通知、出示什么手续 | 报警材料、原始视频、现场人员身份 |
| 铁门、出入口和通道 | 谁能够开启、拆除、封堵或控制 | 连续照片、录音录像、现场勘验 |
| 鉴定、打孔和凿墙 | 谁委托、谁施工、损坏位置和范围 | 委托合同、任务单、孔洞照片、公安记录 |
| 垃圾、围挡和障碍 | 哪些已经清理、哪些仍然存在 | 清运前中后照片、建筑垃圾现状照片 |
| 下水道和排水 | 堵塞或损坏位置、影响、可行修复方法 | 视频、现场勘验、必要的维修意见 |
| 墙体及设施恢复 | 损坏前后状态、责任人员、修复范围 | 原始影像、检测记录、维修方案 |

### 必须突出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的区别

城投方面已经组织清运部分生活垃圾，因此不能笼统说“垃圾全部未清”。应明确写成：生活垃圾部分已清运，但建筑垃圾、下水道、围挡和其他妨害仍未解决。

### 最有效的动作

申请现场勘验，并提交一张“位置—现状—对应诉请—照片编号—恢复标准”对照表。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3</span> 击中胜负点：证明科棚与现场控制存在连接</summary>

**这是本案最重要、也是目前最需要补强的一步。** 原告不是只要证明现场很差，还要证明为什么应由正式被告科棚承担排除妨害或恢复义务。

### 沿五条线查控制关系

1. **人**：潘某、鉴定人员、施工人员、清运人员分别受谁安排；
2. **事**：入楼、打孔、拆门、围挡、清运、维修分别由谁决定；
3. **权**：纽带是否授权科棚，科棚是否受城投或其他主体委托；
4. **钱**：鉴定、施工、清运费用由谁签约、付款和结算；
5. **结果**：谁能让人员进场，谁能改变现场，谁能决定是否恢复。

### 城投清运应当怎样使用

清运部分生活垃圾不是城投承担侵权责任的自认，但它能够证明城投方面具有现实处置能力，并为追查城投与科棚的委托、协作或管理关系提供入口。按照原告最新陈述，潘某曾居中联系城投清运负责人“陈科”；这比单纯清运事实更进一步，但必须用完整沟通记录和城投任务材料验证。

### 纽带方向应当怎样使用

原告称其持有一份由纽带盖章、授权潘某洽谈涉案房屋收购的授权书。应优先提交原件并核对授权人、授权事项、期限和印章；它是追查纽带—潘某—科棚关系的强线索。现阶段仍不要直接说纽带是“空壳公司”，而应查明其人员、合同、资金和现场决策是否由其他主体实际控制。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4</span> 调取对方掌握的证据：不要只靠原告猜关系</summary>

### 四类书面申请

1.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调取整栋楼不动产登记、2026年4月27日报警对应的接处警记录和执法记录，并由法院核实潘某姓名、工作单位及其在警情中的身份；
2. **责令提交书证申请**：要求科棚提交潘某的用工、任职、委托、付款和工作材料，以及与入场、鉴定、施工、清运、围挡、门禁和现场管理有关的授权书、合同、任务单、工作群通知、付款及结算材料；
3. **现场勘验申请**：固定建筑垃圾、排水、围挡、通道、孔洞和墙体损坏的当前位置与状态；
4. **向城投及纽带调查取证**：调取纽带授权书出具记录、与科棚的委托合作材料，以及城投清运任务、审批、联系人、付款结算和进场安排；
5. **必要时的证据保全申请**：针对可能灭失的监控、聊天记录、任务单或施工记录，说明具体载体、保管人和灭失风险。

### 申请必须写具体

每一项都应写明：证据名称或内容、保管主体、时间范围、证明目的、原告不能自行取得的原因。不能只写“请求法院调查全部关系”。

### 法律抓手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要求调查申请具有明确线索；对方控制的书证可以申请法院责令提交。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时，法院可以结合规则认定相关不利主张成立。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5</span> 预先拆解被告最可能提出的六种抗辩</summary>

| 可能抗辩 | 原告回应方向 |
|---|---|
| 科棚与现场无关 | 要求其解释潘某身份、进场人员来源、授权链和现场处置活动；不能只凭工商登记判断实际控制 |
| 是危房鉴定或安全施工 | 要求提交委托主体、鉴定范围、通知程序、破损性检测必要性和最小损害方案；安全目的不当然授权任意进入或破坏 |
| 垃圾并非科棚堆放 | 本案不仅审查谁最初堆放，还要审查谁设置、维持、控制或有能力排除持续妨害；但原告仍须证明科棚的连接 |
| 城投清运只是善意帮助 | 原告不把清运写成责任自认，只用来证明知情、组织进场和现实处置能力，并追查其与科棚关系 |
| 原告设置铁门妨碍消险 | 原告不反对依法消险，要求对方说明合法依据、通知程序、替代安全措施和拆门必要性 |
| 已经履行完毕 | 部分生活垃圾清运不等于建筑垃圾、排水、围挡、通行及损坏恢复均已完成，应逐项现场核验 |

代理意见必须正面回应这些抗辩，不能只重复原告自己的故事。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6</span> 让判决能够执行：把“恢复原状”写成动作清单</summary>

行为型诉请最大的风险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判决内容过于抽象，执行时无法确定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

### 应当形成的执行清单

- 建筑垃圾：具体楼层、位置、种类和清运边界；
- 围挡障碍：具体位置、照片编号、移除后应恢复的通行宽度或状态；
- 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位置、疏通或修复项目、验收方式；
- 孔洞墙体：具体数量、位置、修复材料或基本恢复标准；
- 铁门出入口：不得实施的行为和依法施工时应履行的通知、协商或程序要求。

### 裁判请求的层次

1. 主位：支持尚未履行的全部排除妨害和恢复请求；
2. 最低限度：即使部分主体关系仍有争议，也应先支持证据最充分、现场最明确的未履行事项；
3. 如果证据显示实际责任主体另有其人，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请求法院释明，再决定是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调整诉讼方案，不能等败诉后再处理。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7</span> 控制庭审节奏：按“权利—现场—主体—履行”顺序推进</summary>

### 庭前完成

- 统一4月19日与4月27日的日期冲突，以原始影像元数据和公安记录为准；
- 补交最新不动产登记材料；
- 更新现场照片，单独标识生活垃圾已清、建筑垃圾未清；
- 提交纽带盖章授权书原件及取得经过，完整保存与刘代、潘某、陈科有关的沟通原始载体；
- 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查取证、责令提交书证和现场勘验申请；
- 收到被告答辩和证据后，制作逐项质证意见。

### 开庭陈述顺序

1. 原告产权仍然有效；
2. 现场存在尚未排除的具体妨害；
3. 科棚与进场人员、现场控制或处置活动存在连接；
4. 城投清运证明现实介入能力，但原告不主张其当然自认责任；
5. 六项行为请求均有对应位置、证据和履行标准。

### 对被告重点发问

1. 潘某代表谁，依据什么授权进入现场？
2. 纽带为何盖章授权潘某洽谈原告房屋收购，科棚是否知情或参与？
3. 2026年4月27日前后的鉴定或施工由谁委托、谁付款？
4. 谁向人员提供进场条件、钥匙或通行安排？
5. 科棚与纽带、城投之间有哪些委托、合作或管理文件？
6. 城投清运生活垃圾由谁决定，潘某为何居中联系陈科，谁支付费用？
7. 为什么只清生活垃圾，不处理建筑垃圾和下水道？
8. 如果科棚完全无关，其参与涉案楼栋事务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是什么？
9. 尚未完成的恢复事项由谁能够决定并实施？

### 调解与诉讼并行

调解时也用同一条路线检验对方：谁有决策权、谁履行、履行什么、何时完成、怎样验收、要求原告交换什么。先书面方案，后实际履行；完成验收后，再讨论撤诉。

</details>

## 推荐回复法院的短信

> 您好，收到。1.同意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补交40元，请您发送缴费短信，我收到后及时缴纳。2.同意将庭期尽量提前安排在2026年8月或9月，我方会配合法院安排。3.关于调解，我方原则上愿意。请问被告提出调解时是否说明了具体方向：是准备就本案尚未解决的建筑垃圾、下水道、围挡等问题进行恢复处理，还是希望就双方之间的问题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如被告已有具体方案，可请其先提出，我方收到后会认真研究。同时希望调解与案件审理并行推进，不影响正常排期和开庭。电话如暂时无法接通，可先通过短信或微信联系，谢谢。

## 需要深究时再展开

<details>
<summary><span>01</span> 城投清运生活垃圾，究竟能够证明什么？</summary>

### 能够证明

- 城投知道楼栋存在垃圾和失管问题；
- 城投能够组织人员进入现场；
- 城投能够实际改变楼栋现场状态；
- “完全无关、完全不能处理”的说法因此受到削弱。

### 不能单独证明

- 垃圾是城投堆放或者造成的；
- 城投依法负有清运义务；
- 城投与本案被告科棚属于同一责任主体；
- 城投清运行为构成诉讼中的自认。

### 最准确的诉讼表述

> 2026年7月，城投方面主动组织人员进入涉案楼栋，对部分生活垃圾实施清运，但建筑垃圾、下水道、围挡等问题仍未解决。该行为至少表明城投方面知悉现场状态，并具有组织人员进场和实施现场处置的现实能力。其授权来源、费用承担以及与本案被告科棚公司的委托、协作或管理关系，应由法院进一步查明。

不要说“城投帮我清垃圾”。“帮”容易被解释为没有义务的善意协助。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2</span> 为什么只清生活垃圾，不清建筑垃圾？</summary>

生活垃圾通常清运成本低、争议小，也不必解释建筑垃圾从哪里产生。

建筑垃圾不同。清运建筑垃圾可能暴露：

- 谁实施过拆除、施工或者改造；
- 谁能够决定建筑物和共有部位的处置；
- 谁负责联系施工、车辆和消纳场；
- 谁承担清运费用；
- 清运是否会改变现场证据。

因此，只清生活垃圾、保留建筑垃圾，更像“先处理最容易的一部分”，不等于全面履行。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3</span> 起诉状是否击中了对方要害？</summary>

**击中了要害，但还没有形成胜局。**

起诉状没有只写一句“停止侵害”，而是分别要求：

1. 停止未经同意或合法程序进入东301；
2. 不得控制、破坏铁门和出入口；
3. 不得以鉴定、施工等名义打孔、凿墙；
4. 移除围挡、障碍并清理垃圾；
5. 修复下水道和排水设施；
6. 对打孔、墙体和通行设施损坏恢复原状。

这些请求迫使被告解释：谁授权、谁组织、谁控制、谁有能力恢复。

但原告仍须证明上述行为与科棚之间存在连接。城投清运生活垃圾是重要线索，却不能自动替代对科棚责任的证明。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4</span> 是否可能暴露纽带、科棚、城投之间的关系？</summary>

**可能，这属于对方较强的调解动机。**

按照原告亲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结果，目前涉案楼栋只有原告与湖南纽带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就三楼、五楼保有产权登记。

这会产生一个直接问题：

> 纽带是五楼登记权利人，科棚为何能够介入现场，城投为何能够安排清运，潘某又代表谁？

如果案件继续调查，可能需要审查：

- 纽带是否授权科棚或潘某；
- 科棚是否受城投或者其他主体委托；
- 清运、鉴定、施工由谁决定和付款；
- 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控制人是否一致。

原告最新陈述中，纽带盖章授权潘某洽谈房屋收购，是上述关系链目前最具体的一项线索。但本地案件目录尚未检索到该授权书原件或扫描件；应立即找到原件归档，核对文字和印章后再确定最终证明目的。

但“纽带是空壳公司”目前不能直接写成法院事实。即使企业人员少、实缴资本低，也可能是合法的项目持有公司。真正需要证明的是资金、人员、合同、决策和实际利益归属是否由其他主体控制。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5</span> 被告主动调解的动机，怎样排序？</summary>

以下动机可以同时存在，概率不能相加：

| 动机 | 当前判断 |
|---|---:|
| 避免法院作出关于实际控制和恢复义务的不利认定 | 70%—85% |
| 用有限清理、维修换撤诉或责任终结 | 65%—80% |
| 摸清原告底线和整体解决可能 | 60%—75% |
| 避免纽带—科棚—城投—潘某关系进入卷宗 | 60%—75% |
| 单纯愿意无条件全面履行本案诉请 | 20%—35% |

所以，当前最合理的判断不是“对方认输”，而是“对方认为继续判下去存在需要控制的风险”。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6</span> 第一次调解重点看什么？</summary>

只看六个信号：

1. 谁出席：律师、公司负责人，还是能够决定整栋楼事务的人；
2. 有没有书面授权：能否确认施工、签署协议和承担义务；
3. 第一句话谈什么：现场恢复、整体房屋，还是先问原告要多少钱；
4. 谁先履行：被告是否坚持原告先撤诉；
5. 是否要求放弃其他权利：历史损失、以后施工、鉴定、腾房或者整体免责；
6. 是否接受明确期限和验收标准。

最危险的方案是：

> 原告先撤诉，被告以后再研究、再协调、再处理。

最可靠的顺序是：

> 先书面方案，后实际履行；完成验收后，再处理撤诉。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7</span> 现在应该补哪些证据？</summary>

围绕城投清运生活垃圾，优先保存：

- 清运前、清运中、清运后的照片和视频；
- 城投主动联系、通知或者安排清运的短信、微信和通话记录；
- 现场人员、车辆、公司标识和负责人信息；
- 谁联系施工人员、谁支付费用、谁验收的材料；
- 建筑垃圾仍未清运的连续现状证据；
- 城投、科棚、纽带、潘某之间关于清运、鉴定和现场处置的沟通记录。
- 纽带盖章授权潘某洽谈收购的授权书原件、取得经过及前后谈判记录；
- 公安掌握的潘某身份、工作单位和4月27日警情材料，由法院依法调取核实；
- 科棚掌握的潘某用工、委托、任职、付款和工作记录，由法院责令正式被告提交；
- 城投清运负责人“陈科”的身份、任务来源，以及潘某居中协调的完整记录。

证据目标不是证明“城投做过好事”，而是证明：

> 谁能够决定进入现场，谁能够调动人员，谁能够改变楼栋状态。

</details>

<details>
<summary><span>08</span> 目前有哪些事实必须纠正或核对？</summary>

- 实际签署的起诉状及报警回执记载日期为2026年4月27日；此前背景出现“4月19日前后”，开庭前必须按原始视频和公安接处警记录统一。
- 正式被告名称为“长沙科棚潮宗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不动产查询结论由原告亲自查询确认，但仍应把查询单、登记簿或分户登记资料归档提交。
- 法院短信由原告最新提供，本地尚未归档原始截图。
- 原告最新称持有纽带盖章的潘某收购谈判授权书，但本地目录尚未检索到原件或扫描件，正式使用前必须核对全文、日期、授权范围和印章。
- “刘代”的姓名、身份和代表谁交付授权书需要核实；“陈科”的姓名、职务及所属单位也应以城投或公安材料为准。

</details>

## 法律依据

- 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财产毁损的，可以请求修理或恢复原状：[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b.flk.npc.gov.cn/flfg/PDF/bd53dd912c1048f2aecbaa229238334b.pdf)。
-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原告主张楼道、出入口和排水设施等共有部位受到妨害具有权利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npc.gov.cn/wxzlhgb/c27214/gb2020/202006/P020230313538731037747.pdf)。
- 调查取证申请应写明证据名称、内容、原因、待证事实及明确线索；对于对方控制的书证，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责令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2721.html)、[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https://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6a2b69e70910361e42fbfc00a258a.html)。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公安不向原告个人披露潘某敏感身份信息，并不妨碍原告说明线索后申请法院依法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3/44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https://www.npc.gov.cn/WZWSREL25wYy9jMi9jMzA4MzQvMjAyMTA4L3QyMDIxMDgyMF8zMTMwODguaHRtbD9yZWY9aW1i)。
- 单纯实施清运不当然构成诉讼自认；法院仍应结合全部证据判断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2721.html)。
- 调解应当自愿，调解不成应及时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9521.html)。
- 生效判决必须履行；对可替代履行的拆除、清理、修复事项，可以依法委托他人完成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3/443.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https://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76a77ab3bdb8ee78e4189146c3444.html)。

**最终一句话：城投清运生活垃圾，是证明“实际介入和处置能力”的重要证据，但不是责任已经成立的判决；被告主动调解，最可能是想在这条控制和授权链被法院查清前解决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