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被告）：李国平，男，出生日期已脱敏，汉族，住址已脱敏，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514，联系电话131****7692。

被答辩人（本诉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路69号山语城会所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97559754W。

负责人：张鑫，总经理。

案号：【本诉案号待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 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的诉讼请求；

二、如人民法院认为答辩人仍应支付部分物业服务费用，请在查明有效收费依据、实际服务、计费面积、逐期到期日、已付金额及诉讼时效后，仅对有充分证据且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合理费用予以认定；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 事实与理由

### 一、被答辩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10,384.08元具体债权

被答辩人只提交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和一页微信截图，未提交其在个人协议第1.6条、第2.4条中反复援引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未提交完整招投标材料、总公司授权、房屋交付资料、2023年至2026年的逐期账单、会计台账、发票、已付款流水、服务履约记录和完整催告送达凭证。原告应就请求权基础、义务主体、服务期间、收费标准、实际履行和具体金额分别完成证明，不能由法院根据零散材料替其补齐债权链条。（证据P2第2—3页；证据P3第13页）

### 二、个人协议的签名归属、代理权限和追认事实均有实质争议

协议第12页乙方栏出现“李国平”手写姓名及2021年3月31日日期，但答辩人陈述该姓名并非本人书写，而是在交房现场由随行律师朋友书写。答辩人当时因物业不能提供其要求查阅的招投标、前期合同等材料而拒绝签字，物业坚持“不签字不能收房”。以上是答辩人当前陈述，尚需律师朋友证言、现场人员、录音录像、交房文件和当时异议材料补强，答辩人不把它表述为已经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P2第12页；待补证S1、S2）

如果被答辩人承认朋友代签，其应进一步证明朋友具有签署该协议的授权，或者答辩人事后明知协议内容并予以追认，或者被答辩人有理由相信朋友有代理权且自身善意无过失。答辩人本人在场、朋友具有律师职业，均不能自动推出签约授权。反之，如能证明答辩人当场明确拒签且被答辩人知情，将实质削弱表见代理成立的基础。后续付款可能影响追认判断，但现有微信截图没有付款流水、付款人和票据，且对话中使用“美女”“李姐/李女士”等称谓，不能证明对话账号由答辩人控制。（证据P3第13页）

如被答辩人坚持系答辩人本人书写签名，请其先出示协议原件、说明经办人和签署经过，并依法承担私文书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必要时再由人民法院释明鉴定事项。若双方确认系朋友书写，则无需为“是否答辩人亲笔”作无意义鉴定，争点应集中在授权、追认和表见代理。

### 三、基础前期物业合同确有材料线索，但本诉原告没有提交，且版本、区域和主体说明仍需核对

关联材料显示，2016年4月22日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山语城三期B/C区中标通知书，现有B/C区合同扫描件的签约方为建设单位与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宅收费标准为2.2元/月·平方米，签署页日期显示2016年8月31日。（证据D2第1—4页及签署页；D4第1页）

与此同时，长沙市住建部门2025年11月10日《回复》称2016年4月完成招投标、2016年5月与长沙分公司签约。现有行政案卷中的表述与2016年8月31日签署页并不一致；关联民事判决又认定答辩人系A区业主，而该案庭审中物业代理人称答辩人房屋属于B/C服务区域。（证据D8第40—41页；A1第9页；A2相应庭审页）这些冲突不能仅凭日期差异就武断认定“一真一假”，但足以要求被答辩人提交其实际主张的合同原件、备案版本、规划附件及版本形成说明。

答辩人不否认关联材料中存在对被答辩人有利的内容。（2025）湘0105民初27046号民事一审判决已经驳回答辩人确认A区和B/C区前期合同无效的请求，并认定长期提供物业服务、关联关系未被证明实质影响投标、分公司签约不影响合同效力；（2026）湘8601行初374号行政一审判决亦认定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履约、签约、备案系内部经营安排。但27046号案已有上诉状，民事二审终审文书尚未检索到；374号案是否生效亦未核。即使这些裁判生效，其裁判对象、请求和审查范围也与本案具体物业费债权并不完全相同，不能替代被答辩人对本案每项构成事实的举证。（证据A1第10—15页；A3；A4第10—14页）

关于招投标，现有中标通知书说明并非“完全没有招标”，争点在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关联关系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全套底卷能否支持中标结果，以及总公司中标与分公司签约履约的授权衔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制对象不同；即使投标程序违法，还须依《民法典》第153条判断该违法是否导致后续合同无效。现有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第154条所要求的双方恶意串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答辩人将该问题作为要求原告完成基础合同证明和法院审查“依法订立”的抗辩，而不把“关联关系”等同于合同当然无效。

### 四、起诉状对协议日期和计费面积的陈述与其证据直接冲突

起诉状称协议签订于2021年3月21日、房屋面积91.97㎡；协议签署页实际记载2021年3月31日，协议首页及产权证均记载112.38㎡。（证据P1第1页；P2第1、12页；D1第50页）

10,384.08元可以按112.38㎡×2.2元得月费247.236元、取两位小数247.24元后乘42个月复算得出；却无法按起诉状91.97㎡复算。由此可见，起诉金额可能采用了112.38㎡口径，但起诉事实及计算说明自相矛盾。被答辩人应提交逐月/逐半年度账单、取整规则、付款核销顺序，并依法更正其主张；在此之前，不应直接支持总额。

### 五、被答辩人未证明欠费期间全部实际、适当履约

被答辩人仅在起诉状中概括称“依约提供服务”，没有提交2023年至2026年的保洁、秩序、设备维保、绿化、人员排班、维修工单、投诉处置、服务公开及共有收益公开材料。微信截图反而显示业主一方曾反映电动车堵塞出行并要求提供招投标、收费、验收资料，物业虽回复会处理和提供，但截图未证明最终处理和交付结果。（证据P3第13页）

答辩人并不主张只要个别服务瑕疵就当然免除全部物业费，也不以未居住或未使用为由拒付。其主张是：被答辩人请求全额费用，必须对服务期间、内容和质量提出与请求相称的证据；若法院认定存在明显、持续的履约不符合，应结合程度依法处理价款，而非把所有服务推定为完全履行。

### 六、最早若干期费用存在诉讼时效审查必要，现有截图不足以证明全部中断

协议约定续费按半年度交纳，并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预交下一半年度费用。依此，2023年上半年费用可能早在2022年12月25日前到期，2023年下半年费用可能在2023年6月25日前到期。起诉状没有落款日期，本案受理/立案日期也未提供。若起诉时间已经超过相应三年期间，被答辩人须证明在每笔债权时效届满前曾向答辩人有效催告、答辩人同意履行或发生其他中断事由。

2023年3月31日截图即使真实，也须先证明接收账号属于答辩人；且尚不能当然覆盖其后尚未到期的各期债权。答辩人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法院在查明立案日期、各期到期日和全部中断证据后，对超过时效的部分不予保护。（证据P2第7页；P3第13页）

### 七、违约金和律师费不在本诉现有诉讼请求内；如增加，应另行充分质证

起诉状第1项只请求物业费本金10,384.08元，第2项请求诉讼费，未将违约金列为独立诉请，也未列金额和计算。协议日5‰条款属于重大格式条款，现有文本没有显著提示或说明记录，且单利年化约182.5%，显著高于通常资金占用损失。若被答辩人增加该请求，答辩人将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相关加责部分无效；即使认定有效，也请求依据《民法典》第585条大幅调减。第12.5条律师费同理，且本案目前无该项诉请及实际支出证据。（证据P1第1页；P2第7、11页）

综上，被答辩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全部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在核验原件、补齐合同和收费链条、查明时效及实际履行后作出裁判。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