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诉请求与证明责任对照表

| 诉讼请求/主张 | 原告必须证明的事实 | 原告现有证据 | 现有缺口 | 李国平现有反证/抗辩 | 庭审处理 |
|---|---|---|---|---|---|
| 物业费本金10,384.08元 | 原告具有请求权；李国平系缴费义务人；服务期间为2023-01-01至2026-06-30；收费面积、单价、逐期到期日、已付/未付金额准确；原告实际提供约定服务 | P1、P2、P3 | 未提交建设单位前期合同、完整账册/发票、逐期账单、交房资料、服务记录、已付款明细；P1面积和日期错误 | D1证明面积112.38㎡；金额恰按112.38㎡而非P1的91.97㎡计算；P2签署归属及代理权有争议 | 要求原告逐项说明计算并提交原始账簿、收费台账、发票及服务证据；对可证明且未过时效的合理费用作备位审查。 |
| 依据2021年个人协议主张合同约束力 | 协议原件真实、完整；签署行为归属于李国平；如朋友代签，则有授权、追认或构成表见代理；格式异常条款已合理提示说明 | P2复印件 | 无原件、经办人说明、授权书、签署现场证据、提示说明证据 | S1/S2陈述；P2负责人签章/甲方日期空白；条款无显著标识 | 原告如承认朋友代签，争点转为授权/追认，通常不做“是否本人笔迹”鉴定；如坚持本人签署，要求出示原件并由其先承担私文书真实性证明责任。 |
| 依据建设单位前期合同/民法典第939条 | 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基础前期合同；合同对应本案12栋；原告与中标/签约/履行主体的关系；合同服务期覆盖欠费期 | P2第1.6、2.4条仅作援引，未提交基础合同 | 本诉证据中完全缺少基础合同及附件、授权、区域图、服务期限 | D2—D8显示存在B/C合同及招标，但合同日期、区域和主体说明存在冲突；A1是一审不利裁判但未证实生效 | 不能简单断言合同不存在；应要求原告补正原件和全链条。法院若认定第939条适用，再转入金额、履约、时效和违约金审查。 |
| 原告主体适格 | 分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受授权履约收费；主体存续；费用债权未由总公司或其他主体享有 | P1/P2名称，P2盖章 | 无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总公司授权、中标主体与分公司衔接文件 | D4中标人为总公司；D2签约为分公司；A4对分公司授权作出有利于物业的一审认定 | 提出举证不足，不宜直接断言主体不适格；要求营业执照、授权及债权归属文件。 |
| 催告事实 | 催告对象为李国平；内容、时间、送达方式完整；给予合理期限 | P1概括“多次催讨”；P3截图 | 截图对象身份不清、内容不完整、无原始载体及送达记录 | P3使用“美女/李姐/李女士”称谓，弱化与李国平的对应性 | 否认P3足以证明向李国平有效催告；要求完整聊天、账号实名和其他送达凭证。 |
| 诉讼时效未过 | 各期费用到期日；立案日；每次有效催告/承认/付款的时间与范围 | P2半年度预缴条款；P3一张截图 | 未见立案日、完整催告链和李国平承认债务证据 | 2023年初若无中断且本案起诉在2026年相应日期之后，最早若干期可能超过三年 | 明确提出时效抗辩；待取得立案日期和完整催告证据后按半年分期逐笔计算。 |
| 违约金 | 已提出明确诉请；条款成为合同内容且有效；违约、损失、计算期间和金额 | P1理由提“相应违约金”；P2第5.2、12.4条日5‰ | 诉请未列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无损失证明；无提示说明 | 日5‰单利年化约182.5%；格式条款无显著提示 | 当前不属诉请，不应裁判；如增加，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无效，至少依据民法典第585条大幅酌减。 |
| 律师费等费用 | 有明确诉请、合理有效约定、实际支出及必要性 | P2第12.5条 | P1无该项诉请；无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无提示说明 | 格式条款，单方转嫁维权成本 | 当前不审；若增加，提出程序、格式条款、实际发生和合理性四重抗辩。 |

注：表中“举证不足”是指现有提交状态，不等于相应事实客观不存在。原告庭前或庭审补证后应另行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