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注审阅汇总

审阅模式：cn-litigation Mode A  
审阅日期：2026年9月2日

## 总体结论

答辩状、答辩代理意见和质证意见已经达到庭前审阅用途；补入案号、期限并核对签署证人/付款材料后可定稿。反诉状属于附条件审阅稿，尚不宜原样提交。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具有现实必要性，补案号后可优先提交。

## 各文书主要批注

### 《原告证据质证意见》

1. 必须核对协议原件；现有只是扫描件。
2. 签名事实不得写成“物业伪造”，只写本人否认亲笔、朋友代签陈述及授权待证。
3. 对微信截图必须补原始载体和账号实名；其中“美女/李姐”是身份不对应的重要点。
4. 原告如补基础合同、账簿、服务和催告证据，须另行质证，当前意见不能机械沿用。

### 《李国平民事答辩状》

1. 案号、立案日、举证期限缺失。
2. 112.38㎡产权证对李国平并非纯粹有利：它支持原告金额算法，应保留该不利分析。
3. 27046号一审和374号行政判决均含对物业有利认定，不得隐去；但生效状态未核。
4. 诉讼时效必须等立案日期和催告证据后逐期测算，不能笼统断言全部过时效。

### 《李国平答辩代理意见》

1. 招投标第34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要分开；当前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恶意串通。
2. 2009年物业司法解释原第2条已被删除，不能作为现行条文直接援引。
3. “不签字不能收房”更适合证明物业对无权代理知情、格式条款未磋商；撤销权已面临五年最长期间障碍。
4. 不建议申请当然中止，先查27046号二审状态。

### 《李国平民事反诉状》

1. 反诉第一项依赖“未授权、未追认”的事实，目前李国平最新陈述仍未明确最终是否同意朋友代签。
2. 确认个人协议不发生效力可能被法院视为本诉抗辩、缺乏独立确认利益。
3. 多项格式条款中，日5‰与本诉关联最强；访客责任和共有收益可能被要求另诉或删减。
4. 不纳入胁迫撤销：截至2026年9月已超过行为发生后五年。
5. 不重复反诉2014/2016基础合同无效：与27046号案审理对象重叠，且建设单位不是本诉当事人。

### 《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

1. 申请对象已经特定化，包含原件、账簿、基础合同、催告和服务记录。
2. 法院可能认为招投标全套底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行政机关控制，不完全在本诉原告控制下；必要时改为调查取证申请。
3. 补案号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保留收件凭证。

## 终稿条件

1. 提供本诉送达和期限文件；
2. 完成律师朋友事实确认及证人安排；
3. 核对全部付款记录；
4. 提供2016年5月31日版本原件/盖章复制件；
5. 查明27046号民事二审状态；
6. 根据法院是否允许反诉以及原告是否增加违约金请求，压缩或调整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