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

申请人（本诉被告）：李国平，男，出生日期已脱敏，汉族，住址已脱敏，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514，联系电话131****7692。

被申请人（本诉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路69号山语城会所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97559754W。

负责人：张鑫，总经理。

案号：【本诉案号待补】

##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以下由其控制的书证原件或完整复制件，并说明形成、保管及使用情况：

一、落款2021年3月31日、乙方栏署有“李国平”姓名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件，以及签署经办记录、用印审批、交房/入伙办理记录、现场人员名单、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限材料；

二、该个人协议第1.6条、第2.4条所援引的、对应山语城三期12栋503室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全部附件、骑缝章页、变更/补充协议、总公司授权文件，以及2016年5月、2016年8月31日不同日期或版本的形成说明；

三、2016年B/C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名单、投标人名单、总公司投标及授权分公司签约履约材料；

四、李国平名下12栋503室自首次收费至2026年6月30日的物业费会计台账、原始记账凭证、发票/收据、银行或微信收款流水、付款人信息、核销顺序和逐期欠费计算表；

五、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对应本案物业费期间的物业服务履约材料，包括人员排班、保洁、秩序巡查、设备维保、维修工单、投诉处理、服务及收费公示、共有收益公开材料；

六、被申请人主张“多次催讨”的全部催缴通知、快递底单及轨迹、短信/电话记录、微信完整聊天及原始载体信息、张贴记录和接收人身份材料。

##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仅凭个人协议复印件和一页微信截图请求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物业费10,384.08元。个人协议真实性、签名归属、代理权限和追认存在争议；协议自身明确援引建设单位前期合同；起诉状91.97㎡与协议、产权证112.38㎡不一致；诉请金额又按112.38㎡口径计算；原告没有提交逐期账簿、付款、履约和完整催告资料。（证据P1—P3、D1）

上述书证均由被申请人或其总公司、关联管理部门在正常经营中形成、使用并控制，其中个人协议原件、其援引的基础合同、账簿及原始记账凭证尤其属于被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书证。各书证分别关系到合同成立和效力、代理与追认、收费主体、计费面积、已付/未付金额、实际履行、催告及诉讼时效，对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申请人客观上不能自行取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48条，请依法审查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请依法审查是否对相应事实作出不利认定。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

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