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庭审异议与即时回应速查表

二审案号：二审案号以受理通知书为准
一审案号：（2025）湘0105民初27046号
上诉人：李国平
被上诉人一：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上诉人二：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

## 1. 对方：案涉项目不是法定必须招标项目

回应：对方混淆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和住宅前期物业专项选聘。《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另行规定住宅前期物业原则上招投标。原判必须按专项规则审查。

## 2. 对方：第34条不适用前期物业招标

回应：前期物业一旦采用招投标，也不能排除招投标公平规则。即使对适用范围有争议，专项办法本身也要求公平竞争和禁止串通，底卷仍必须审查。

## 3. 对方：同集团不代表不公平

回应：我们同意不当然不公平。这里还有赵力身份交叉，法定标准是‘可能影响’，应查是否特殊对待，不能没有底卷就直接排除。

## 4. 对方：赵力只是普通负责人

回应：备案表把他列为中标企业负责人，不是普通无关人员。其具体权限应由任职、授权和投标材料证明。

## 5. 对方：合同履行十多年

回应：履行影响后果，不替代订立时合法性。服务补偿、衔接可以处理，不能反向证明招投标和资质当然合法。

## 6. 对方：2017年已经取消资质

回应：取消发生在2014、2016年之后。历史行为适用当时制度，后法不能倒推。

## 7. 对方：档案找不到是历史原因

回应：历史原因可以解释主管机关现状，但不能扩大备案表证明力。招标人和投标人也应保存投标、评标和合同材料。

## 8. 对方：上诉人不能证明串标

回应：上诉人从未主张串标已经成立。现有具体关联线索足以申请调取底卷，查明后再由法院判断。

## 9. 对方：总分公司当然可以履约

回应：责任归属上可以视为同一法人体系；但具体项目是否授权分公司签约、是否符合中标文件，是另一问题。请提交授权和投标文件。

## 10. 对方：两个日期只是笔误

回应：有可能，但应以原件、归档、备案和形成记录证明。确认合同效力不能在审查对象未锁定时先认定只是笔误。

## 11. 对方：A/B/C分区所以不合并算面积

回应：湖南办法要求对‘分期开发项目’按开发总面积匹配资质。是否同一分期不能由两份合同自行决定，应看立项和规划。

## 12. 对方：B/C合同已写一级资质

回应：文本记载不等于4月22日中标时已批准一级。请提交一级资质批准和生效日期。

## 13. 对方：行政案件已经确认合法

回应：行政案件分别处理备案履职、复议范围和起诉条件，没有直接裁判本案合同民事效力。

## 14. 对方：诉讼费说理与实体无关

回应：不把它当无效结论，只说明原判自己发现‘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却没有说明何种违规及其后果，理由不完整。

## 15. 对方：二审可以直接补理由维持

回应：只有事实基础完整、结果正确才适合补理由。本案面积、分期、资质、合同版本和底卷都可能改变结果，属于基本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