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5分钟口头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今天只讲三个问题。

第一，面积。

原判写山语城三期总建筑面积是30060.52平方米。补正裁定改成329304.21平方米。请注意，是从约3.01万平方米改成32.93万平方米，不是从A区合同的9.4万平方米改成32.93万平方米。

这个变化不是小数点或者一般笔误。A区合同写94153.03平方米，B/C区合同写234602.58平方米，两份合计328755.61平方米。它和补正数字还差548.60平方米。差额可能有统计口径，但必须查规划、测绘和物业区域资料。

更重要的是，A区合同明确写乙方二级资质。当时二级资质承接住宅项目上限是30万平方米。湖南当时的规则还要求，分期开发项目要按照项目开发总面积匹配资质。我们没有说超过30万就自动无效。我们说的是：一审原来用3.01万平方米作事实基础，补正后变成32.93万平方米，就必须重新查A、B、C是不是同一分期项目，2014年到底是什么资质。这个实体审查没有做。

第二，赵力和第三十四条。

一审已经确认，A区备案表上，招标方法定代表人是赵力，中标企业负责人也是赵力；两家企业又由同一集团100%控股。

我们没有说同集团或者同名就当然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还要求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但是原判回答这个问题时，用的是第二款关于不同投标人共同投标的规则；原判还要求我们证明已经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而第一款写的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这两个标准不同。国家发改委今年的公开解释也说，关联关系本身不当然禁止投标，但存在关联线索就要重点审查是否受到特殊对待、是否可能影响公正。现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分表都没有查，怎么能够直接认定没有影响？

第三，B/C合同和招投标底卷。

当前完整B/C区合同的签章日期是2016年8月31日。住建部门后来的书面回复却说2016年5月已经签约，还有2016年5月31日版本线索。我们没有取得5月31日完整原件，所以不会说一真一假，更不会说伪造。我们只要求对方把原件、全部附件和备案版本拿出来，说明5月、5月31日和8月31日是什么关系。

B/C区中标是2016年4月22日。现在能够看到的一级资质驻长证明是8月11日出具。4月22日是否已经取得一级资质，要看升级批准文件，不能用8月的证明直接代替。

主管机关目前未能查找到除备案表以外的其他相关招投标材料。这不等于没有招标，但备案表也不能证明谁参加了投标、怎么评分、为什么中标。招标人和投标人自己应当提交底卷。

所以，本案不能在这些事实没有查清以前直接维持原判。如果二审调取证据后足以认定中标或合同依法无效，请依法改判；如果分期项目、资质时间、真实合同文本和招投标底卷仍需进一步查明，请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我的代理意见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