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新证据及补充证据说明

二审案号：二审案号以受理通知书为准
一审案号：（2025）湘0105民初27046号
上诉人：李国平
被上诉人一：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上诉人二：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

## 一、提交说明

上诉人提交二审补充材料，不以“新证据”称谓代替法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逾期原因的审查。相关材料分为三类：一审裁判后形成的材料；一审后通过关联行政程序取得的材料；因补正裁定大幅更正项目总面积而新产生证明必要性的材料。

## 二、一审裁判后形成的补正裁定

补正裁定将原判总建筑面积从30060.52平方米更正为329304.21平方米，并调整业主区域表述。该裁定在一审判决后形成，客观上不可能在原一审举证期内提交。更正后的面积直接引发同一分期开发项目、二级资质30万平方米承接范围以及合同面积口径的审查，二审应当把补正裁定与A区、B/C区合同、规划资料一并审查。

【待核】当前本地材料未找到补正裁定原件或盖章复制件。正式提交证据册前，应从一审法院或送达材料中补入。

## 三、关联行政程序中取得或形成的材料

住建部门书面回复、（2026）湘8601行初374号行政判决、长府复驳字〔2025〕992号及（2026）湘01行初102号，部分形成或取得于一审后。这些材料的证明目的有限：用于定位2016年中标、驻长备案、2016年5月签约说明、总分公司授权陈述及行政档案所在；不能把行政程序对履职、复议范围或者起诉条件的处理写成民事合同效力已经被确认。

住建部门书面回复称2016年5月与长沙分公司签约，而当前完整B/C区合同签章页为2016年8月31日。这种差异足以要求核验合同原件和备案底档，但不足以直接认定任何一份合同虚假。

## 四、补正裁定引发的新调查材料

项目立项、总体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预售许可、测绘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材料，以及2014年资质证书、2016年一级资质升级记录，在补正面积出现前并未充分显现其证明必要性。补正后面积329304.21平方米超过历史二级资质30万平方米承接范围，这些材料直接关系基本事实，申请二审依法调查。

## 五、一审未能提交的客观原因

1. 补正裁定在一审判决后形成。
2. 行政裁判和部分行政案卷材料在一审后形成或经关联程序取得。
3. 规划、资质、招投标底卷、授权文件由行政机关或二被上诉人掌握，普通业主无法自行完整取得。
4. 一审判决尚以30060.52平方米为事实基础，补正至329304.21平方米后，相关材料对裁判结果的关联性显著提高。

## 六、质证与程序请求

请求法院接收本次补充材料，对已取得材料组织质证；对尚未取得但能够明确说明名称、保管主体和待证事实的材料，结合《二审调查取证申请书》依法调取。若二被上诉人在庭前或庭审中集中提交大量新材料，请给予上诉人复制、核验、提交书面质证和相应反证的合理期限。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国平（公开版不含签名）

2026年9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