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证据目录

二审案号：二审案号以受理通知书为准
一审案号：（2025）湘0105民初27046号
上诉人：李国平
被上诉人一：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上诉人二：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

说明：本目录按当前本地案卷盘点制作。“补正裁定”原件、“2016年5月31日B/C区合同”完整文本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件尚待补入；不得把线索列成已经提交的证据。页码以各PDF自然页或扫描页为准，正式装订后应再填写统一证据册页码。

| 组别/编号 | 证据名称 | 来源及当前形态 | 关键页 | 证明目的 | 原件情况 | 二审补充情况及一审未提交原因 |
|---|---|---|---|---|---|---|
| A1 | （2025）湘0105民初27046号民事判决书 | 一审法院裁判文书扫描件 | 第9—14页 | 原判面积、A区备案主体、赵力身份交叉、共同股东、原判第34条说理、资质及诉讼费说理 | 法院卷宗有正本 | 原一审裁判文书，非二审新证据 |
| A2 | 民事补正裁定书 | 一审法院；当前目录未定位 | 【待核】 | 30060.52㎡补正为329304.21㎡；将“A区业主”补正为小区业主，并删除特定赵力变更事实 | 【待补原件/盖章复制件】 | 一审判决后形成；直接引发新的面积与资质审查必要性 |
| A3 | 一审庭审笔录 | 一审卷宗扫描件 | 第3页 | 法庭要求二被上诉人庭后说明赵力身份；当庭答复不清楚 | 法院卷宗有原件 | 用于申请调取庭后说明及质证记录 |
| B1 | 山语城三期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期材料 | 【待法院调取】 | — | A/B/C是否同一分期项目；329304.21㎡来源 | 未取得 | 补正裁定后证明必要性增强 |
| C1 | A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二被上诉人形成；完整扫描件 | 合同首页、面积页、签章页（PDF第26页以后；签章页2014-06-16） | A区面积94153.03㎡、二级资质记载、签约主体和日期 | 应由二被上诉人提交原件 | 原件由对方控制；二审核验内容 |
| C2 | 2014年资质证书及升级档案 | 【待法院调取】 | — | 2014年A区招标、签约时真实资质等级和有效期 | 未取得 | 普通业主无法取得审批底档 |
| D1 | A区《长沙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表》 | 住建部门材料扫描件 | 备案表页 | 招标人、招标方法定代表人赵力、中标企业、中标企业负责人赵力、项目负责人 | 申请核验原件 | 已提交线索，二审需结合底卷审查 |
| D2 | 两家公司股东登记资料 | 市场监管材料截图/扫描件 | 股东页 | 招标人与中标企业均由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 | 申请核验登记档案 | 一审已认定，作为审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基础 |
| E1 | B/C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6-08-31） | 完整扫描件 | 合同首页、面积页、签章页 | 面积234602.58㎡、一级资质记载、长沙分公司签约、8月31日签章 | 应由二被上诉人提交原件 | 与住建部门2016年5月签约说明冲突，二审需核原件 |
| E2 | B/C区2016-05-31合同文本 | 关联行政材料中的版本线索 | 【未取得完整原件】 | 证明合同版本和真实签订时间待查 | 未取得 | 请求法院向对方和行政卷宗调取，不作为已取得证据 |
| E3 | 住建部门关于2016年5月签约的书面回复 | 行政案件证据扫描件 | PDF第40—41页 | 证明主管部门曾称2016年5月签约，与8月31日文本需解释 | 行政卷宗可核验 | 关联行政程序中取得，二审补充提交 |
| F1 | B/C区中标通知书 | 住建/被上诉人材料扫描件 | 中标通知页 | 2016-04-22中标、住宅2.2元/㎡·月、中标主体 | 申请核验原件 | 用于锁定资质审查关键日 |
| F2 | 外地驻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证明（续） | 住建材料扫描件 | 证明页 | 2016-08-11出具；记载2012-08-09准予在长服务和一级资质 | 申请核验原件 | 只能证明出证时记载，不能证明4月22日资质状态 |
| F3 | 一级资质批准决定、证书及升级档案 | 【待法院调取】 | — | 一级资质批准、生效具体时间 | 未取得 | 行政审批档案非个人能够取得 |
| G1 |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交付材料 | 主管部门 | 【原件待补】 | 主管机关目前仅找到备案表，其他招投标资料目前未找到 | 当前仅有既往目录和陈述线索 | 一审后/关联程序取得；应补正式答复全文 |
| G2 | A/B/C完整招投标底卷 | 【待法院调取】 | — | 投标资格、受邀投标人、报价、评委、评分及公正性 | 未取得 | 由二被上诉人及主管机关控制 |
| H1 | 总公司对长沙分公司的项目授权 | 【待二被上诉人提交】 | — | 中标、签约、备案、履约主体衔接 | 未取得 | 对方控制；行政裁判概括不能替代授权原件 |
| I1 | （2026）湘8601行初374号行政判决 |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裁判文书 | 第10—13页等 | 2025备案、2016中标及驻长证明的行政案卷线索 | 裁判文书 | 一审后形成；仅作线索和程序判断，不证明民事合同有效 |
| I2 | 长府复驳字〔2025〕992号决定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决定书事实、理由页 | 主管部门回复及行政复议处理范围 | 原件/盖章件待核 | 不能替代民事实体审查 |
| I3 | （2026）湘01行初102号行政裁定 | 长沙中院裁判文书 | 第6—8页 | 行政起诉条件和复议范围的程序处理 | 裁判文书 | 不证明招投标已实体合法 |

提交人：李国平

2026年9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