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调查取证申请书

二审案号：二审案号以受理通知书为准
一审案号：（2025）湘0105民初27046号
上诉人：李国平
被上诉人一：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上诉人二：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诉人）：李国平。

## 申请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向下列行政机关、档案保管单位及二被上诉人调查收集、责令提交下列证据，并在取得后组织双方质证。

## 一、项目立项、规划和物业管理区域资料

调取对象：长沙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交易管理等实际保管部门及被上诉人二。

申请调取：山语城三期立项批复、分期开发批准文件、总体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核实资料、预售许可证及申请附件、测绘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备案资料，能够标识A、B、C区范围和面积的楼栋对应表。

待证事实：A、B、C区是否属于同一分期开发项目；补正裁定所载329304.21平方米的来源；其与A区94153.03平方米、B/C区234602.58平方米及合计328755.61平方米的关系。上述资料由审批机关及开发企业保存，普通业主客观上不能完整取得。

## 二、2014年、2016年物业企业资质及升级资料

调取对象：住房城乡建设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被上诉人一及其总公司。

申请调取：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有效资质证书、2014年至2016年历次资质变更或升级申请、批准决定、证书颁发和生效日期；一级资质取得的具体时间；2016年4月22日、2016年5月31日、2016年8月11日、2016年8月31日各节点的资质状态；驻长备案历次申请、续期和证明。

待证事实：A区招标、签约时是否确为二级资质；B/C区2016年4月22日中标时是否已经取得一级资质；合同中资质记载是否与当时客观状态一致。资质审批和公司内部申请资料不由申请人控制。

## 三、A区、B/C区完整招投标底卷

调取对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被上诉人二、二被上诉人一及其中标总公司。

申请调取：招标备案申请、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受邀和实际投标人名单、资格审查材料、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报告、评分表、中标候选人材料、中标通知书、备案表及全部附件、投标人与招标人利害关系和公正性审查资料。

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真实竞争；投标人是否具备资格；关联关系是否受到审查及是否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中标结果如何形成。现有备案表不能替代上述底卷。主管机关目前未能查找到除备案表以外的其他相关资料，但招标人、投标人也负有相应保存义务，申请人无法进入其内部取得。

## 四、B/C区合同两个日期版本及备案原件

调取对象：二被上诉人、长沙市及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保存关联行政案件卷宗的法院或复议机关。

申请调取：B/C区2016年5月31日版本、2016年8月31日版本的合同原件、完整正文、全部附件、骑缝和签章页；2016年5月所称签约文本；用于招投标备案、合同备案、收费核定和实际履行的版本；各版本收件、形成、盖章、补签、变更和归档记录。

待证事实：被请求确认效力的真实合同文本、签订日期、备案版本和形成过程。当前只找到2016年8月31日完整扫描件及主管部门“2016年5月签约”的书面说明，2016年5月31日完整文本尚未取得。

## 五、总公司对长沙分公司的授权及主体衔接

调取对象：二被上诉人一、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承继主体、被上诉人二及主管部门。

申请调取：总公司授权长沙分公司参加或承接本项目投标、签约、备案、履约的授权书、内部决定、委托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分公司实施的安排；中标、签约、备案和履约各主体的书面衔接资料。

待证事实：分公司行为是否在具体授权范围内，是否按照中标结果订立合同。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与具体项目授权是否存在，是两个应分别审查的问题。

## 六、赵力同期任职、权限和利益冲突审查材料

调取对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被上诉人、两公司共同股东及一审法院卷宗。

申请调取：2014年A区招标、中标、签约期间赵力在被上诉人二、中标企业及相关主体的任职登记、任免文件、授权和签字权限；A区备案表所列两个赵力是否同一自然人的确认材料；招标过程中对该身份交叉和共同100%控股关系的回避、披露或公正性审查资料。

同时调取一审庭后五个工作日内二被上诉人是否提交关于赵力身份的情况说明、附件、法院收件时间，以及是否向上诉人送达并组织质证的记录。

待证事实：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利害关系及可能影响公正性问题是否被审查；一审是否使用未经质证的庭后材料。现有补正裁定已删除一审关于特定负责人变更日期的记载，不能以被删除事实代替本次调查。

## 事实与理由

本案系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纠纷。补正裁定将项目面积从30060.52平方米更正为329304.21平方米；现有A区合同记载二级资质；A区备案表存在招标方法定代表人与中标企业负责人同名赵力的身份交叉；B/C区合同存在2016年5月与8月31日之间的日期差异；2016年4月22日中标时的一级资质状态尚未证实；完整招投标底卷和总分公司授权未进入当前案卷。

这些证据均可能直接影响合同审查对象、分期项目面积、资质承接能力、招投标公正性和合同订立主体，属于对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基本事实。证据主要由行政机关、二被上诉人及相关企业掌握，申请人作为普通业主客观上无法自行完整收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至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请求依法准许。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国平（公开版不含签名）

2026年9月　日

附件：现有材料线索表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