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事实冻结表（2026年9月10日庭审版）

## 一、一审判决已经确认

1. 本案一审案号为（2025）湘0105民初27046号，一审驳回李国平的诉讼请求。
2. 一审判决原文第9页将李国平记载为山语城三期A区业主，将山语城三期小区总建筑面积记载为30060.52平方米。
3. 一审判决第10页根据A区《长沙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表》认定：开发企业为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赵力；中标企业为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侯加海、企业负责人为赵力、项目负责人为阮班健。
4. 一审判决认定中铁房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由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为中标企业设立的分公司。
5. 一审判决认为案涉项目并非《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意义上的法定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认为李国平未证明关联关系“对招投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引用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不同投标人之间关联投标的规定。
6. 一审判决以长期履行为由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以《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和所谓行业惯例评价分公司签约及资质问题，并以2017年取消资质核定印证签约时不存在瑕疵。
7. 一审判决虽驳回诉请，却在诉讼费部分写明“本案纠纷起因于被告在招投标程序中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据此作出特别费用处理。
8. 一审庭审笔录第3页显示，法庭要求二被上诉人于庭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赵力身份等问题；当前检索材料中未发现该庭后书面说明及向李国平送达、质证的记录。

## 二、补正裁定已经确认

以下内容由当事人明确告知，补正裁定原件尚未在当前目录定位，提交证据时须补入原件或盖章复制件：

1. 将“原告系长沙市开福区山语城三期小区A区业主”补正为“原告系长沙市开福区山语城三期小区业主”。
2. 将小区总建筑面积由30060.52平方米补正为329304.21平方米。
3. 删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2015年3月27日，中铁建物业公司负责人由赵力变更为孙驿杰”的记载。因此，不能再把赵力任职延续至该日作为生效裁判已确认事实。

## 三、现有证据能够证明

1. 当前完整A区合同扫描件载明物业服务面积94153.03平方米，乙方资质等级为二级，证书编号京物企资二〔2010〕第0004号；签章页日期为2014年6月16日。
2. 当前完整B/C区合同扫描件载明物业服务面积234602.58平方米，乙方栏为长沙分公司，载明一级资质、证书编号（建）114060；签章页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
3. 两份合同记载面积合计328755.61平方米，与补正裁定所载329304.21平方米相差548.60平方米。二者可能采用不同统计口径，但当前材料不能解释差额。
4. A区招投标备案表载明中标主体为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出现招标方法定代表人赵力、中标企业负责人赵力的身份交叉。
5. B/C区中标通知书显示2016年4月22日中标，住宅物业费2.2元/平方米·月。
6. 2016年8月11日《外地驻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证明》标有“续”，载明准予中铁建物业在长沙开展服务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8月9日，并载明总公司一级资质。该证据只能直接证明出证时的记载，不能单独证明2016年4月22日已经取得一级资质。
7. 住建部门在行政程序的书面回复中称，2014年5月、2016年4月完成中标备案，2014年6月、2016年5月与长沙分公司签订合同。该书面回复与现有B/C区合同2016年8月31日签章日期不一致，需要合同和备案原件解释。
8. （2026）湘8601行初374号行政判决涉及2025年备案证明及住建部门履职审查，认定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实施等行政审查事实；该案并未直接裁判本案合同民事效力。
9. 长府复驳字〔2025〕992号和（2026）湘01行初102号分别属于行政复议程序处理及行政起诉条件处理，不能替代本案对招投标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民事实体审查。

## 四、目前仍需二审查明

1. A、B、C区是否属于《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同一分期开发项目，329304.21平方米的具体来源和统计口径为何。
2. 2014年A区招标、签约时中标企业的真实资质等级、有效期和承接范围；2016年4月22日B/C区中标时一级资质是否已经批准生效。
3. 2016年5月31日B/C区合同线索对应的完整原件、签章、附件、来源、用途；其与2016年8月31日现有合同、2016年5月住建回复之间的关系。
4. A区和B/C区完整招投标底卷，包括受邀投标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分表及公正性审查资料。目前只能确认主管机关说明现仅找到备案表，不能据此断言从未招投标或档案永久灭失。
5. 中标总公司对长沙分公司签约、备案和履行的授权内容、授权时间以及招标文件是否允许该安排。
6. 赵力在A区招标、中标和合同签订各节点的具体任职、权限、利益冲突审查情况；A区备案表中的两个“赵力”是否同一自然人。
7. 一审庭后情况说明是否实际提交、是否作为裁判依据、是否向上诉人送达并组织质证。
8. 2014年、2016年合同效力应适用的旧法规范及民法典、2023年合同编通则解释的时间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