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口述代理意见（10分钟版）

**案号：** （2026）湘01民终13074号　｜　**上诉人：** 李国平
**用法：** 可直接照念。方括号内为动作提示，不念出。总时长约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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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场前·程序请求】约30秒

> "审判长，在发表代理意见之前，上诉人有一项程序请求。
>
> 一审庭审笔录第3页、第4页两次记载：'**审：被告应于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予以回复**'，要求被告书面说明赵力在签约时担任什么职位、以及被告是否知晓中标方与招标方负责人都是赵力。被告代理人两次都回答'不清楚'。
>
> **上诉人至今没有收到这两份回复，也从未对它质证。**
>
> 恳请法庭当场调阅一审卷宗，查明这两份回复是否入卷、是否送达上诉人、是否组织过质证。上诉人已就此提交书面申请。"

［递交四份书面文书，要求收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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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场定调　约40秒

> "审判长，上诉人的意见只有一句话可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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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不是个别说理不充分，而是在两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当中，只完成了其中一个的事实审理。**
>
> 上诉人今天要讲的四个问题，全部可以从一审判决书、补正裁定、一审庭审笔录和在卷证据当庭核对，**不需要任何新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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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一个问题：上诉人的房子在B、C区，原判认定为A区业主　约2分钟

> "原判第9页认定：'原告系长沙市开福区山语城三期小区**A区**业主'。
>
> 但在卷有四份材料与之不符：
>
> 第一，上诉人的不动产权证载明，房屋坐落是**山语城三期12栋503**。
>
> 第二，（2026）湘8601行初374号**生效行政判决**第2页认定：'原告系……中国铁建山语城三期**12栋**的业主'。
>
> 第三，案涉项目分区资料显示，A区是住宅1到5号栋、商业15号栋；11号、12号、13号栋属于C组团。
>
> 第四，也是最关键的——**被上诉人一在一审庭审辩论中自己说的**：'原告所有房产虽在**B、C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服务范围内……'这句话在一审庭审笔录第4页。
>
> 更要请法庭注意的是：**原判第8页所列的定案证据里，本身就包含"不动产登记"。** 这份证据一审已经提交、已经质证，判决却作出了与它相反的认定。
>
> 补正裁定的处理方式，是把'A区'两个字**删掉**，改成'小区业主'——**不是更正为真实区位，而是删除**。删完以后，判决书里再也没有记载上诉人的房子在哪一个区。
>
> 依《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对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就是基本事实。**上诉人的房子在哪个区，决定他对哪一份合同有诉的利益。这是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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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二个问题：真正约束上诉人的那份合同，一审一个事实都没查　约2分30秒

> "本案是两份合同、两次招投标、两个独立的诉讼标的。
>
> A区是2014年：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赵力，中标企业负责人赵力，项目负责人阮班健。
>
> B、C区是2016年：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王刚**，中标企业负责人是**林凤臣**，项目负责人是**肖伟**，综合评分**91.4**。
>
> **王刚、林凤臣、肖伟、91.4——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一个字都没有。**
>
> 原判'认定事实'一共六项：第三项赵力任职、第四项A区招投标备案表，都是A区专属；关于B、C区，只有第二项里一句话——'2016年另行签订'。第五项说'已履约十余年'，对B、C区合同**在事实上不成立**，从2016年到判决日是3,605天或3,513天，都不满十年。
>
> 而原判第11页到14页的'本院认为'，统一用'涉案两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对象，它关于招投标合法性的核心论证，**全部素材都来自A区**。把A区的事实拿掉，这段论证对B、C区没有任何支撑。
>
> 决定B、C区合同效力的基本事实，至少九项：投标企业数量、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评分过程、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的衔接、B、C区是否依法划为独立物业管理区域、合同真实形成时间和文本、中标主体与签约主体的关系、总公司授权是否存在。**九项，一审一项没查。**
>
> **而上诉人的房子，恰恰就在B、C区。原审没有查明任何事实的那份合同，正是唯一直接约束上诉人的合同。**
>
> 上诉人在此明确：主文一并驳回，形式上没有遗漏诉讼请求，**上诉人不主张遗漏诉讼请求**。上诉人主张的是——**用一个诉讼标的的事实基础，覆盖了另一个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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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三个问题：已经质证、已经提出异议的关键证据，判决只字未提　约1分30秒

> "一审庭审笔录第2页记载：被上诉人二当庭提交'长沙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表**两份**'。
>
> 同一份笔录第3页记载，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是：'**对B、C区三性有异议**'。
>
> **而原判从头到尾，没有提过这份B、C区备案表。** 既没有说采信，也没有说不采信、为什么不采信，更没有据它认定任何B、C区的事实。
>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 对一份已经进入庭审、已经被明确提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异议的关键证据完全不置一词，**这不是说理不充分，这是审查义务没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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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第四个问题：授权是被上诉人自己主张的，文件在哪里　约1分30秒

> "两次招投标的中标人，都是总公司**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而两份合同的乙方，都是它的**长沙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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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一在（2026）湘8601行初374号行政案件的书面答辩意见里，是自己主动说的**：'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后，**授权**签订合同并实际提供服务。'
>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 所以：授权是否存在、什么时候形成、授权给谁、有没有覆盖山语城三期B、C区项目、允不允许分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约——**这直接决定合同是不是按中标结果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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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第13页只用《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责任规则作答，回答的是'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名义做民事活动、责任谁承担'，**和'合同是不是按中标结果订的'完全是两个问题**。
>
> **授权既然是被上诉人自己主动提出来的，就应当由它举证，而且文件就在它手里。** 恳请法庭责令其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请依《民事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处理。
>
> 上诉人在此明确：依《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民事主体，**不构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他人'，上诉人不主张第四十八条的中标项目转让。** 上诉人主张的是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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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位：如果法庭认为事实已经查清　约1分

> "如果合议庭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上诉人请求直接改判确认两份合同无效，理由是原判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适用有两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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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款选错了。** 第一款管的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关系，第二款管的是不同投标人之间的关系。原判第12到13页引用的文字**全部出自第二款**，要件是'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而**上诉人在一审援引的是第一款**，笔录第4页有记录。
>
> **第二，标准提高了。** 第一款的标准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原判要求证明'产生**实质性影响**'。招投标的内部过程从来不在业主手里，这个标准使第一款在任何案件里都无法适用。
>
> 而第一款的要件事实，**原判自己已经认定**：赵力从2012年1月31日到2015年3月27日任招标人法定代表人；A区备案表载明中标企业**企业负责人就是赵力**；两家公司同受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100%控股。备案表'同意中标'那一栏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处，**盖的就是赵力的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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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尾　约40秒

> "审判长，上诉人最后说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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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如果要维持原判，就必须自己首次查明B、C区合同的九项形成事实，并首次作出原判从来没有作过的实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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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已经不是纠正瑕疵，而是在终审阶段代替一审完成核心审理。** 当事人就这个诉讼标的的一审审级利益，会因此丧失。
>
> 恳请合议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果认为事实已经查清，请依第一款第二项改判确认两份合同无效。
>
> 上诉人今天已当庭提交补充证据目录和三份申请书，请法庭收件登记。谢谢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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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现场纪律（不念，随身）

## 四条绝对不能说

1. **不主张**《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分公司不是"他人"，会被当场驳倒；
2. **不主张**恶意串通——《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是民事最高证明标准；
3. **不主张**"换法官补正"——补正裁定审判员邓平与一审同一人；
4. **不主张**"5月31日签约时没有驻长资格"——374号生效判决已查明该资格自2012年8月9日即存在。

## 关于两份合同日期，只能说这一句

> "同一合同编号CRCC-CSZY-SYC-WY-2016-049，两份扉页两个签约日期，报送备案的版本和诉讼中提交的版本不一致，一审未查。请求责令提交两份完整原件核对。"

**不得指控伪造、变造、事后补制。**

## 如果法庭说"这些二审都可以查清"

立即回应：

> "审判长，需要首次查明的不是几份材料，是**一个诉讼标的的九项形成事实**，而且授权文件、区域划分备案、招投标原卷都不在卷、须向案外调取。这已经超出二审补充查明的范围。"

## 如果被上诉人援引696号高院裁定

> "那是**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行诉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共有利益代表诉讼规则。本案是民事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诉权基础是《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696号裁定从未涉及第九百三十九条。** 而且该裁定第9页自己写明'案涉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它指出的救济途径客观上并不存在。另外，374号判决第13页明确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效力问题，不影响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两个程序相互独立，这是行政法院自己划的界限。"

## 如果今天是调解程序而非开庭

**不谈实体，只谈程序。** 三件事必须完成：

1. 四份文书线上提交成功并截图；
2. 纸质件递出并取得任何形式的签收或记录；
3. 调解笔录中留下"上诉人已提出核实一审庭后指定提交材料是否入卷的请求"。
